简评“SAD诉讼”模式及其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影响
简评“SAD诉讼”模式及其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影响
引言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紧紧抓住全球化浪潮的机遇迅猛发展,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然而,机遇往往伴随着挑战。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中国卖家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的进程中,面临越来越复杂的运营风险,部分卖家甚至会突然遭遇封禁或账户冻结的情况。而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是跨境电商卖家最常见的封店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美国市场。卖家可能因为无意中使用了已注册的商标、专利或版权而持续涉诉。这类案件往往是通过SAD(Schedule A Defendants Scheme)诉讼得以进行。对于原告商家而言,这是一种高效率的维权手段,可以将涉嫌侵权方一网打尽;但从被告的立场出发,此种诉讼模式常常导致被诉企业的资金流动受阻,甚至直接导致业务中断,从而对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SAD诉讼”的典型模式和特点出发对其程序进行探究,同时对我国跨境电商卖家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诉讼负担进行深入解析。
一、“SAD诉讼”的缘起
近年来,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等地盛行一种专门针对亚马逊或类似平台上的海外电商(包括大量中国商家)的新型大规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该类诉讼被美国法律学者称为“SAD诉讼”。这种诉讼的特点在于原告会同时起诉大量被告,并通过申请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简称“TRO”)和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简称“PI”)来迅速冻结被告卖家的电商平台账户,从而快速取得卖家的资金,导致中国跨境电商在美业务受到沉重打击。
(一)电商出海为大势所趋
据统计,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过去5年,我国跨境电商贸易规模增长超过10倍。截至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企业数量已超12万家,跨境电商企业累计在海外注册商标超3万个。从目的地和来源地看,2024年,美国是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占比量最高的国家,为34.2%。跨境电商紧紧抓住全球化发展机遇,展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家通过跨境电商逐鹿美国市场。
(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在经贸摩擦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地缘政治冲突不断加剧,企业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挑战与日俱增。《202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显示,2023年中国企业在美涉及跨境电商案件1092起。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1033起,占比94.60%。跨境电商专利诉讼案件数量为197起,新立案158起,结案103起。商标诉讼案件数量为931起,新立案675起,结案687起。新立案跨境电商案件共涉及中国企业17894家,其中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17783家,占比99.38%。由此可见,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知识产权领域遭到美国诉讼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SAD诉讼”被告的困境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Schedule A”通常指的是一份附于法律文件或合同中的清单或详细列表。在“SAD诉讼”中,原告会单独提交一份载明所有被告名称的附表(Schedule A),其中包括侵犯版权、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实体。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会根据初步检索的结果在美国法院提起批量诉讼,甚至在“Schedule A”表中一次性罗列上百家不同平台的跨境电商作为被告。此外,原告通常还会通过法院临时限制令要求电商平台采取冻结资金、限制提现等措施。受美国不同州域的特殊送达规定影响,一些原告甚至能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有利判决——这是因为,此类诉讼的被告身份信息通常不被公开披露,导致跨境电商卖家难以意识到自己成为被诉主体;且此类案件的被告通常不会选择出庭抗辩或者与原告和解,法院基于此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缺席判决,最终原告能够通过强制执行被告在电商平台上的被冻结资金,从而获得高额的赔偿金。
二、“SAD诉讼”的典型模式
“SAD诉讼”相比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因其普遍存在TRO、PI、诉讼和解、缺席判决等诉讼策略,具有简易便捷、诉讼期间短等优势,深受权利人的青睐。与此同时,“SAD诉讼”常常导致被告的程序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使得无数被告迫于经济压力放弃诉讼对抗而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值得我们进一步审视。
(一)原告概括性针对Schedule A被告提起诉讼
“SAD诉讼”的原告在起诉状中并不会公开多个被告的身份,而是概括以“Schedule A被告”作为替代。[1]Schedule A则是单独的被告名单,罗列原告要起诉的具体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和非法人组织,并由原告密封提交法院。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Schedule A进行封存,实践中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往往同意原告的该等请求。因此,“SAD诉讼”在起诉阶段通常只有原告和法院知晓被告的身份信息,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得知被诉信息后提前销毁证据文件、隐匿或者转移资产,从而保障原告的权益在未来得以执行。
(二)法院颁发临时限制令(TRO)
TRO的法律效果相当于我国的诉前保全,法院可在不事先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临时禁止被告制造或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或者临时限制被告处置任何资产。尽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2]明确规定了TRO的申请条件,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往往不会就“申请人面临紧急且无法弥补的损害、损失或伤害”进行实质性审查。而被告亦无从得知原告的TRO申请并进行及时有效的抗辩,使得“SAD诉讼”中法院仅依据原告的一面之词颁发TRO的比例非常高,被告的程序权利无从保障。
第三方电商平台收到TRO后,为避免涉嫌藐视法庭或者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风险,通常会临时禁止作为被告的商家在该平台的所有商业行为(包括冻结被告在平台上的资产以及下架被告在平台上的所有商品),而非仅仅禁止商家销售侵权产品、冻结其收款账号。可见,第三方电商平台在执行TRO阶段实质上扩大了TRO的效力范围,甚至会给被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三)法院颁发初步禁令(PI)
PI是TRO的延续。TRO作为临时性命令期限较短,有效期通常为14天,特殊情况经原告申请可以延长。因此,原告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PI,以禁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擅自转移资产。PI的审查则比TRO更为严格,法院会通过听证程序确定是否进一步颁发长期有效的PI。法院批准后,PI可以一直延续到案件下达判决。在许多“SAD诉讼”中,即便原告没有申请PI或者申请PI被法院否决,第三方电商平台也会继续遵守TRO直到收到原告要求解除限制的请求,以减少自身风险。[3]
(四)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
TRO和PI的执行会给被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使其陷入经营困境。通常情况下,被告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加之法律体系、语言障碍、诉讼成本的压力,往往会选择尽快和解并接受原告的和解条件,以换来原告的撤诉和禁令的解除。
(五)法院对未和解的被告做出缺席判决
至于剩余未与原告达成和解的被告,通常也怠于参加诉讼为自己辩护。原告对未应诉的被告向法院申请缺席裁定(Default),法院通常会批准并做出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4]不同于中国的缺席判决,美国司法实践中被告的缺席使庭审丧失对抗性,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不会受到任何挑战,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是直接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此后,法院为了便于执行判决,会直接要求第三方电商平台将冻结的被告资产转交给原告,实现原告诉请。[5]
三、“SAD诉讼”的常见特征及中国跨境电商面临的困境
综观美国“SAD诉讼”的程序和案件发展,可以发现此类诉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较为明显的特征:
(一)进攻性较强、被告企业地域集中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其“长臂管辖”原则使得法院可以在此类案件中对远在中国的商家享有“对人管辖权”——原则上,与管辖法院所在地具有“充分的最低程度接触”(sufficient minimal contacts)的任何个人或者实体均在法院的长臂管辖范围内。具体而言,这种“最低限度的接触”必须是被告有目的地指向管辖地的行为(purposeful availment);而对于跨境电子商户来说,其有意识地针对美国用户进行销售,则大概率满足了美国法院实施管辖的条件。
在我国企业积极出海、跨境电商零售迅猛增长的背景下,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及其他制度均为权利人利用“SAD诉讼”瞄准和打击中国企业提供了条件,这使得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国中小企业成为了“SAD诉讼”的替罪羊。
(二)原告批量起诉、案件推进迅速
在立案起诉阶段,权利人负有的证明责任相对较轻,使其得以将成百上千个商家囊括进被告的行列,这也导致在大量被告消极应对甚至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原告获得的缺席判决赔偿总额可以达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的规模。
即使在被告数量如此庞大的情况下,“SAD诉讼”的推进速度也远快于普通案件进程,与我们对美国民事诉讼旷日持久的一般印象迥然不同。这一现象首先得益于美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允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即原告可以将起诉状及法院传票等文件直接发送到被告的电子邮箱,而对该邮箱是否为被告常用在所不问。其次,由于大部分被告位于美国境外,缺乏语言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支持,又对证据开示环节带来的高昂诉讼成本存在顾虑,通常选择不予理会或同意支付和解金,最终导致案件常常未经实体审理即告终结。
(三)滥诉现象频发,无辜企业饱受讼累
在“SAD诉讼”中,由于权利人系批量起诉,其一般使用相同的起诉状模板,且在起诉之前并不会认真梳理案情,仅经过粗略检索即确定被告,导致一些实际未侵权的商家也被列为被告。例如,在2021年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起诉称附表A中列示的商家冒用了其注册的“Fear of God”商标[6]。然而,有些商家被列为被告只是因其商品展示页中恰巧出现了“Fear of”、“of God”或“FOG”字样,其更是从未将“Fear of God”列为其商标。又如,在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商标侵权案中[7],原告德国某公司对“emoji”(即“表情符号”)一词在很多商标类别下注册了美国商标权,其起诉大量中国商家,主张任何在亚马逊平台上使用“emoji”单词作为产品标题或描述的商家均侵犯其商标权。
此外,一些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还会以“钓鱼”的方式制造侵权事实和证据,即通过假意询价和磋商的方式,诱使中国电商表达出销售侵权商品的意图,再以此作为侵权诉讼的证据。
(四)执行难度小,瞄准电商平台账户资金
与耗时较长的外国判决执行程序不同,“SAD诉讼”的原告一般无需将胜诉判决交予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这是因为,败诉商家在美国电商平台被冻结的账户资金会直接被划走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冻结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原告也会持续监控被告在电商平台上的活动,一旦发现商家有了其他收款账号,就会继续申请美国法院强制执行。
四、“SAD诉讼”模式对中国跨境电商冲击的成因分析
中国跨境电商在美国受到频繁冲击的原因之一在于中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中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侵权标准的认定尺度不一,对于不熟悉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跨境电商而言,极易因忽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存在区别
跨境电商较多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为商标、产品包装、著作权、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等,这些制度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多已形成基本理念上的共识,但在具体确权标准和保护尺度上存在差异。跨境电商极易将其所熟悉的中国法语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用于跨境经营当中,从而触发相应的侵权风险。
举例而言,在跨境电商侵权诉讼涉及较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随着商标设计不断推陈出新,商标的类型也在不断丰富之中,除了常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组成的可视性平面传统商标外,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作商标、气味 商标、触觉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等非传统商标亦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并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商标种类上的多元化加之中美对于商标审查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中国跨境电商在经营合规风险把控上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在“红底鞋”案中,商标局及商评委审查阶段直接认定该“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所提交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直接驳回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该案经历了商标审查、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定,虽然诉争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只要符合商标特征且不属于商标法明确排除保护的情形便可作为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诉争商标具备显著性特征。
(二)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标准存在差异
中美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中国跨境电商援引的中国法律制度赋予的免责事由和抗辩理由无法当然奏效。美国的司法实践表明,美国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比我国更为严格。首先,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中国跨境电商在美国侵权诉讼中以“不知道侵权”为抗辩理由,却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其次,美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甚至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只要侵权人表达了在美国销售的意图,即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因此,原告方常常使用“钓鱼购买”的方式,有意引导跨境电商表明在美国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意愿,从而在诉前固定证据。
同时,美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也远高于中国。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原告可以就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选择根据法定标准或者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对于实际损失不大或者难以证明的侵权情形,原告可以直接主张被告根据法定标准承担侵权责任,而美国法项下商标故意侵权的法定赔偿标准可达200万美元。
(三)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消极应对
中国跨境电商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中国跨境电商对于美国的语言、法律以及司法程序缺乏足够的熟悉,使得他们在应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面临诸多困难。在常规印象中,美国的司法程序往往冗长且复杂,并且伴随着高昂的律师费用。考虑到应诉成本、胜诉概率等因素,中国跨境电商往往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为原告加速推进“SAD诉讼”程序创造条件,最终不得不被动接受原告方提出的高额和解金额。
当然,也有部分跨境电商基于被冻结账号价值不高、账户内剩余金额有限等原因直接采取壁虎断尾的策略,试图以放弃涉案账号、注册新账户继续从事跨境电商活动的策略规避实质性应对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然而这种方案可能会引起其他关联性的不利后果。美国法院针对“SAD诉讼”作出的判决,效力可能不仅及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特定账户,甚至可能延伸至侵权者的其他在美资产,包括侵权者新注册的账户。这将对于跨境电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造成极大风险和障碍,进而造成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因此,中国跨境电商在面对“SAD诉讼”程序时,不应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而应当积极应诉,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注]
[1]POPSOCKETS LLC, Plaintiff,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Defendants.; EMOJI COMPANY GMBH, Plaintiff, v. THE INDIVIDUALS, CORPORATION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Defendants.
[2]Rule 65 of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https://www.uscourts.gov/rules-policies/current-rules-practice-procedure/federal-rules-civil-procedure.
[3]https://www.law.com/newyorklawjournal/2023/05/15/schedule-a-cases-a-powerful-tool-for-enforcing-design-patents/.
[4]Rule 55 of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https://www.uscourts.gov/rules-policies/current-rules-practice-procedure/federal-rules-civil-procedure.
[5]Ontel Prods.Corp. v. Uninc.Ass'ns Identified in Schedule A, No.1:21cv1452 (MSN/JFA), 2022 WL 9874815, at *12 (E.D. Va. Aug. 12, 2022).
[6]Fear of God, LLC v. The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1:21-cv-01660, (N.D. Ill.).
[7]Emoji Company GmbH v. The Individuals, Corporation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1:22-CV-06885, (N.D. 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