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基础设立韩国公司?——一些赴韩投资的实务分享
零基础设立韩国公司?——一些赴韩投资的实务分享
一、前言
韩国作为全球先进制造领域,尤其是半导体领域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受到了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众多外国投资者的关注。又因韩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较高,各类准入标准清晰、健全,有诸多外资优惠性、便利性安排,外国产品及外资企业能够汇聚竞争,韩国成为许多企业产品出海测试的首选市场。
但在赴韩投资的过程中,或因对法规掌握不具体,抑或是基于经验主义的想当然,常见有企业在赴韩投资或设立法人的初始阶段就遇阻,甚至是不得已放弃投资计划。
本文拟介绍在韩投资设立法人的典型流程,并结合我们在投资项目中的经验,就实践中易忽略的环节作实务提示,以期为有意赴韩投资的企业提供参考。
二、韩国外商投资制度简介
1. 外商投资类型
根据韩国法律,韩国的外商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韩国境内企业股权,是较为常见的外商投资类型。此时,外国投资者投资金额应在一亿韩元以上,且取得韩国企业10%以上股权,或虽不足10%但拥有董事(理事)委派权。
(2) 韩国境内既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外国投资者,或者与该等境外母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具有出资关系的其他企业,以提供五年期以上长期贷款的方式对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3) 外国投资者对韩国科技领域符合法定标准的非营利法人进行投资,出资占其总资产10%以上,且投资金额在五千万韩元以上。
(4) 外商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增设、扩建工厂、研发设施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行为属于外商直接投资,适用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这类投资区别于以短期获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或不参与经营的债券投资等间接投资,其核心在于取得股份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外商直接投资者及其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享有与韩国公民或法人同等的待遇。
此外,外商直接投资的申报方式与间接投资亦有所不同。例如,外国投资者拟购入韩国企业股权但金额未达一亿韩元时,不适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项下的外国人投资申报,需依韩国《外汇交易法》办理非居住者证券取得申报,此时设立的法人亦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2. 法人类型选择
投资人在韩国新设法人的,首先需要决定拟新设的法人类型。根据韩国《商法》,韩国有五种法人类型,分别为有限会社[1]、株式会社[2]、合名会社[3]、合资会社[4]和有限责任会社[5]。其中,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株式会社或者有限会社形式,又尤其以株式会社居多。该两种公司类型的主要特点及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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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株式会社与有限会社中,股东或出资人均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则上对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补充责任。但在组织机构设置及资本运作机制方面,两者存在一定差异。
组织机构方面,株式会社设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同时,设有理事会及代表理事作为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此外,还设有监事等监督机构,对理事的业务执行及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相比之下,有限会社并不要求选任3人及以上理事组成理事会,可由出资人会议选任一名或两名理事负责公司业务执行,代表理事按章程规定或由出资人会议选任。有限会社也可不设监事,但在必要情况下,出资比例超过3%的出资人可向法院要求选任检查人,以调查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及财产状况。
资本运作方面,设立株式会社时,发起人应确定可发行股份总数、每股金额、股份类型(如优先股、普通股、可转换股、无表决权的股份等)及其数量等具体股份发行事项。公司设立后,如在前述确定事项范围内增发股份的,可经理事会决议,或章程另有规定时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9]。而有限会社不得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每个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个出资人的信息(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及住所)及其出资额、资本总额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且对出资人的变更持较保守态度。如拟增资,须经出资人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因此,有限会社较比株式会社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出资人数量少,可在仅设一至二人理事的情况下实现较为高效的经营决策,适合小体量企业。而株式会社可通过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吸引外部投资人,以扩大资本与业务规模;随着公司体量增长,其股东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等多层级治理结构的作用也将更加突出。
三、典型程序及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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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人投资申报
所需材料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投资人国籍证明文件(如自然人护照、法人营业执照等)、投资人股权架构图(向上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根据具体的投资方式,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可能还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例如,如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新设法人不超过10%的股权,但拥有理事委派权的,还需提交委派理事决议文件;又如,如外国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提交法定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文件等。
实务提示
外国人投资申报不仅适用于外国投资人投资新设法人的情形,外国投资人对既有韩国境内企业以投资等方式首次实行外商投资的,也需要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此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投资类型,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外国投资人对韩国非营利法人进行投资的,还需要提交非营利法人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此外,如外国投资人拟投资的被投企业属于军用品生产企业、出口须取得许可或批准的战略物资的生产企业或持有法定国家核心技术或国家尖端战略技术的企业,且外国投资人取得该所投企业的经营支配权[10]的,还需提交外国投资人及被投企业的章程、股权架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以判断该等投资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危害。
外国投资申报所需材料会因所采用的外商投资类型、所投企业及所属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韩国的外商投资申报程序与国内的审批制度有所不同,更偏向于“备案”性质,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材料齐全,流程相对简便。但如所投企业或行业属于敏感领域,申报难度可能相应增加。
针对中国投资主体,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需经过公证并办理海牙认证。
2. 投资资金汇入
所需材料
通过汇款方式汇入资金的,应将资金汇入在外汇银行[11]开立的临时账户;如以携带外汇方式入境的,则需向海关申报并取得“外汇申报证明”。
投资资金汇入韩国境内后,需在银行办理结汇及出资缴纳程序,由银行出具外汇购入(存入)证明、出资缴纳保管证明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外汇投资资金已完成汇入,由银行临时保管该出资缴纳金额。
实务提示
在外汇银行办理第一步的外国人投资申报手续时,可同步开立临时账户,用于接收投资资金。投资资金必须以韩元以外的外币形式汇入临时账户,并应确保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及考虑汇率波动后,汇入金额足以覆盖拟出资金额。
3. 公司设立登记——取得法人登记簿
所需材料
设立登记申请书(应包含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每股票面金额、拟发行股份总数、设立时发行的股份类型及数量、资本总额、经营范围、理事及监事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代表理事的姓名及住所等信息)、公司章程、发起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选任公司理事及监事、内部决议通过公司章程等)、在第二步程序中取得的银行出资缴纳保管证明、理事及监事签署的就职承诺书、护照、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文件等。
实务提示
在韩国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韩文名称为绝对登记事项,英文名称为选择登记事项。如投资人或公司拟设定并登记公司英文名称,须在完整直译或完整音译之间选择,应避免对英文名称以使用缩写、合成词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或扩大解释。
如理事及/或监事为外国人,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需经过公证并办理海牙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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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经营许可
所需材料
如拟经营的业务须经许可,应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后开展经营。具体许可部门、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将根据申请许可业务而有所不同。常见需取得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业、化妆品进口销售业、食品制造业、医疗器械销售业、医疗器械制造业、医疗器械进口销售业、保健品销售业、保健品进口销售业、酒类进口业等。
实务提示
不同的经营业务对许可申请材料及申请主体有不同要求。如,拟从事化妆品销售业的,企业须聘任具有法定资质的人员担任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在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公司内部制定的《质量管理标准手册》《安全管理标准手册》等制度文件。又如,拟从事酒类进口销售业的,企业须具备符合规定的仓库与办公场所及保洁、管理人员,并限期接受现场核查。这对于往往是“决策先行”而在韩国境内并无人员、实体的中国企业而言,经常构成意想不到的落地障碍,造成“早就过会”的方案无从着手开展。因此,应就拟在韩国开展的业务类型,提前与专业人员沟通形成一揽子落地方案,避免法人设立后沦为空壳。
5. 公司设立申报及事业者登记——取得事业者登记证
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第一步投资申报程序中填入的外国人投资申报书、在第二步完成资金汇入后取得的外汇购入(存入)证明、完成第三步设立登记后取得的法人登记簿、股东名册、代表理事护照等。此外,如拟经营业务属于需取得许可的业务,申请事业者登记时还需提交相关的经营许可材料。
实务提示
公司完成事业者登记并取得事业者登记证后,即可正式开展相关业务。事业者登记证载明法人的业种、业态等经营范围。如拟经营的业务属于须经许可的业务,则应在申请事业者登记前取得相应许可,方可登记相关经营范围,未登记的业务不得开展。
如理事及/或监事为外国人,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需经过公证并办理海牙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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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立法人账户
所需材料
完成第三步设立登记后取得的公司法人登记簿、完成第五步事业者登记后取得的事业者登记证、法人印鉴证明、法人公章、代表理事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股东名册、投资人股权架构图(向上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等。
实务提示
开立法人账户后,原先汇入银行临时账户的资本金将被转入公司的法人账户。此过程中,银行通常以公司名称或出资股东名称为识别依据。因此,建议在法人设立及资本金汇入的各个环节中,均使用固定的名称(如固定使用所投公司名称,申报的投资人姓名与外汇汇款人姓名保持一致等),以避免开户及资金转入至法人账户过程中出现信息不符的情况,影响后续操作。
如理事及/或监事为外国人,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需经过公证并办理海牙认证。
7.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在第二步程序中取得的外汇购入(存入)证明、完成第三步设立登记后取得的公司法人登记簿、完成第五步事业者登记后取得的事业者登记证、股东名册等。
实务提示
完成上述所有公司设立流程后且在缴纳出资之日起60日内,向初始申报部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或负责初始申报的外汇银行)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四、结语
在韩国投资及新设法人的多个环节,均关系到企业的合法设立及后续的合规经营。尽管落地程序性事宜通常可委托当地代办机构办理,但提前了解各环节主要内容及常见实务问题,能够有效提升投资方案的落地效率。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尽管韩国的外商投资环境相对开放,程序上也偏向备案式管理,但对资料准备的完整性、名称一致性、签署文件的认证程序等有较高形式要求,部分环节还涉及与主管机关的现场沟通、政策适用的理解与判断。尤其在涉及特定许可业务、跨境资金路径安排、外国人身份文件的认证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可能导致整体进度的多次重启,加重时间与经济成本。
因此,建议我们的投资人或企业尽量在开展实际操作前形成完善的一揽子方案,在必要时及时咨询熟悉当地法律和实操规范的专业人士,顺利走好出海的第一步。
[注]
[1]类似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2]类似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
[3]类似于中国的普通合伙企业。
[4]类似于中国的有限合伙企业。
[5]内部治理结构类似于中国的合伙企业,其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株式会社的股东可自由转让其所持股权,但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经理事会批准。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经理事会批准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权种类及数量等事项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批准其股权转让事宜;若理事会拒不批准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指定股权受让方或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7]有限会社的出资人(股东)可自由转让其所持份额(股权),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出资人转让所持份额。
[8]通常情况下,公司设3人以上理事,并组成理事会。在公司资本金未满10亿韩元等特定情形下,公司可设1人或2人理事,此时法律规定的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或者由各理事或章程规定的代表理事决定。
[9]如拟超出原定事项范围增发股份,需首先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原定事项,再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新股发行决议。
[10]根据《外国人投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支配权是指,外国人单独或与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其理事、监事等高管;其与前述配偶等或者高管等合计持有50%以上股权或合计拥有实际支配权的外国法人等)合计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权小于50%,但外国人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方可对公司理事、监事的选任、公司经营行使支配性的影响力的情形。
[11]外汇银行是指,根据韩国《外汇交易法》规定获准开展外汇业务的特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