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汽车领域反垄断及外商投资监管等合规要点解析
智能汽车领域反垄断及外商投资监管等合规要点解析
一、引言
近年来,智能汽车行业在技术创新、市场需求增长和政策支持下迅速发展,自动驾驶、车联网、智能座舱等技术不断进步,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智能汽车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其特殊性也在于其高度的跨行业融合,涉及汽车制造、信息技术、通信、能源等多个领域。这种融合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复杂,企业的竞争行为和市场结构也更具多样性。随着产业链整合和市场竞争加剧,智能汽车供应商业在研发和采购、经销体系建设、售后管理、投并购等环节的反垄断及外商投资监管合规风险日益凸显。
作为外商投资监管的重要规则之一,中国在汽车领域的反垄断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为核心,辅以相关配套指南和政策,包括《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4)》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其中对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作出详细规定,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限制竞争协议,同时设置豁免制度对部分协议进行审查;还专门针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规定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转售价格限制可能构成垄断,但符合豁免条件可被认可等等。近年来,汽车行业的处罚案例涉及垄断协议、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等。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对五家车企下发《提醒敦促函》,要求整改限制性经营行为。相关企业已提交整改措施,总局后续跟进核查,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反垄断及外商投资监管合规需贯穿智能汽车产业链全场景,研究智能汽车行业的合规要点,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智能汽车产业链中主要典型场景的进行了合规要点分析,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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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及采购环节
(一) 典型场景一:研发合作及联合采购中的敏感信息交换
1. 场景描述
汽车生产商或零部件企业之间为加强创新、降低成本可能会组建研发联盟或联合进行采购。在研发或采购过程中,各竞争者之间可能交换彼此的采购价格、供应商选择标准、未来采购计划、成本结构等敏感信息,甚至约定市场销售计划。
2. 风险分析:横向垄断协议
虽然仅敏感信息交换并不必然构成违法,但若竞争者之间通过研发联盟或联合采购等方式交换敏感信息并导致“固定或变更价格”“联合抵制”“排他采购/销售”“分割销售市场”“串通投标”等协同一致行为则被认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
3. 合规建议
(1)建立严格的内部信息隔离机制,确保研发过程中仅共享脱敏后的技术参数或者联合采购过程中各汽车供应商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和不当交换;
(2)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信息交换的范围和方式,仅允许共享与采购流程优化、产品质量提升等相关的非敏感信息;
(3)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排除“商业安排讨论”(如注明“本合作仅限技术验证,不涉及市场策略”);
(4)定期对联合采购过程进行合规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信息交换行为。
典型案例: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2014)
据报道,2000年至2011年期间,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企业,通过定期会面、邮件往来等方式,就起动机、线束、轴承等多种汽车零部件的价格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涉案企业通过协商报价、操纵投标等方式,在中国市场统一实施涨价行为,影响了包括日系、欧美系及中国品牌汽车在内的整车价格及售后维修成本。
为维持价格垄断协议的有效实施,涉案企业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协议的企业采取警告、联合抵制等惩罚措施。部分企业还通过交换敏感信息、划分客户范围等方式强化垄断效果。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依法对12家企业处以12.354亿元罚款,并对主动配合调查的企业适用宽大政策予以减轻处罚。
该案是我国汽车零部件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标志性案例,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国际卡特尔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有力维护了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 典型场景二:采购中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1. 场景描述
汽车供应商在采购零部件时,可能对供应商提出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例如,要求供应商只能向其一家汽车供应商供应特定零部件,限制供应商与其他汽车供应商的合作;或者规定供应商必须使用指定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而这些要求并非基于产品质量、安全等合理因素,而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或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2. 风险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若汽车供应商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对供应商提出独家安排、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或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3. 合规建议
(1)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仔细评估各项限制条件的合理性,确保其符合市场竞争原则和产品质量要求;
(2)建立供应商反馈机制,及时了解供应商对采购条件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及时进行调整;
(3)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共同研发、技术支持等方式提升零部件质量和供应稳定性,而不是单纯依靠不合理限制来保障自身利益。
(三) 典型场景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滥用
1. 场景描述
在智能网联汽车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通信技术标准(如5G C-V2X)和自动驾驶核心专利(如激光雷达算法)已成为行业关键资源,部分专利持有人可能通过多种方式滥用专利权:一是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SEP)设定不公平许可条件,如要求车企交叉许可自有专利或收取歧视性费率;二是实施专利搭售,将非必要专利(如车载娱乐系统专利)与SEP捆绑许可;三是在车企产品量产阶段突然主张专利权,通过禁令威胁索取高额许可费。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行业创新成本,还可能阻碍公平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2. 风险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专利持有人在相关技术市场(如自动驾驶算法或车联网通信标准领域)具有支配地位时,其若违反FRAND原则设定歧视性许可条件、捆绑非必要专利或实施专利劫持等行为,不仅会不当排除市场竞争、抬高行业创新成本,还可能通过传导效应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合规建议
(1)严格遵守FRAND原则:专利持有人应确保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条款公平、合理且无歧视,公开许可费率计算依据,避免对不同车企实施差别待遇或强制交叉许可;
(2)禁止捆绑非必要专利:在许可协议中明确区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不得强制搭售无关技术,并为被许可方提供独立的专利组合选择权;
(3)完善谈判与风控机制:建立规范的专利许可谈判流程,完整保存协商记录;车企应提前开展专利风险评估,遇到不合理条款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对某专利池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2024)
2022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多次收到关于某专利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反映其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过程中存在垄断行为,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和汽车行业创新。总局依法展开调查,核查该专利池的专利许可规则,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并进行深入分析。调查认为,该专利池的运营模式存在垄断风险。
2024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及反垄断监管相关规定,约谈该专利池相关负责人,并当面送达《提醒敦促函》,对其在SEP许可中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提出警示,要求其立即开展风险排查,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内部合规管理,预防垄断行为。此举旨在规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三、经销商管理环节
(一) 典型场景一:限制经销商销售价格
1. 场景描述
汽车供应商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价格体系,可能会与经销商签订协议,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的最低价格或固定价格(一些时候也体现为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设置转售汽车的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同时通过价格监测等方式了解经销商的实际销售价格,对未遵守约定销售价格的经销商施以处罚(如减少返利、取消经销商资格)或对遵守约定销售价格的经销商给予奖励(如给予更多折扣等优惠条件)等方式维持该约定价格。
2. 风险分析:纵向垄断协议
对汽车转售的最低价格或固定价格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可能导致维持高价、促进横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结果,最终使得消费者福利受损。对于建议价、指导价和限定最高价而言,如果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所执行,在实质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该等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
3. 合规建议
(1)不干预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仅在必要时对价格进行合理指导,避免直接规定最低价格或固定价格;
(2)在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中明确价格制定的原则和参考因素,确保经销商定价的合理性;
(3)加强对经销商销售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价格异常波动,但不得以此为由强制干预经销商的正常定价行为。
典型案例:某汽车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2019)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某汽车公司在重庆地区销售汽车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该汽车公司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该汽车公司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通过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措施进行处罚。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该汽车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28亿元。
(二) 典型场景二:限制经销商销售的区域或客户
1. 场景描述
汽车供应商为了防止经销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可能会划分销售区域,限制经销商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汽车或者只能将商品售予或不得售予特定客户。例如,某汽车供应商规定其各经销商只能在其所在城市的特定区域销售汽车,不得跨区域销售。
2. 风险分析:纵向垄断协议
这种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可能削弱品牌内竞争、分割市场、形成价格歧视。有效实施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导致其他经销商难以获得供货,阻碍更有效率的新型经销模式的推广,使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持在高位。
此外,虽然目前暂无先例,但是《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提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即市场份额<30%)的经营者设置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通常可申请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
3. 合规建议
(1)合理划分销售区域,确保区域划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必要限制;
(2)在销售区域限制协议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在特殊情况下跨区域销售的条件和程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定期对销售区域限制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及时优化区域划分方案;
(4)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设置地域和客户限制,面临较大法律合规风险。若市场份额超30%,其限制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面临法律调查、处罚及民事赔偿等后果。即使份额低于30%,企业也需关注份额变化和法规更新,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四、售后管理业务
(一) 典型场景一:销售汽车时搭售售后配件或维修服务
1. 场景描述
汽车供应商在向经销商批发车辆或向终端消费者直销时,可能通过合同条款、商务政策等方式,强制要求同时购买指定品牌的售后配件(如原厂机油、滤清器等)或维修服务套餐。例如,某新能源车企在销售车辆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终身保养服务包”,否则不予交付车辆;或供应商在经销商采购协议中,将热门车型的供应配额与滞销配件采购量挂钩。
2. 风险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汽车售后市场由于存在锁定效应和兼容性问题,所以在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时,汽车品牌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特定汽车品牌的售后市场可能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因此,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当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无正当理由向经销商或维修商强制搭售其未订购的售后配件或维修服务,有可能导致搭卖品的排他购买义务,而产生排除、限制搭卖品市场竞争的效果,从而被认定为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3. 合规建议
(1)在拟实施相关行为前咨询公司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评估公司在汽车售后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为,以及正当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2)若公司有较大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司应避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售后配件或维修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二) 典型场景二:限制经销商或维修商采购售后配件
1. 场景描述
汽车供应商可能通过多种方式限制经销商或维修商自主采购售后配件,例如在经销协议中设定原厂配件的最低采购比例或库存要求,将新车供应、返利政策与配件采购量挂钩,或利用车辆软件加密、诊断系统锁定等技术手段限制非原厂配件的兼容性;此外,供应商还可能通过合同条款明令禁止采购第三方同质配件,并对违规采购的经销商采取取消授权、削减新车配额等惩罚措施,从而实质性地限制配件采购渠道的竞争。
2. 风险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当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无正当理由限制经销商或维修商外采售后配件,如对经销商规定不合理的配件销售数量目标、库存品种和数量等,即限制经销商或维修商购买同质配件或从其他渠道购买原厂配件,有可能封锁竞争性供应商,削弱创新激励机制,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被认定为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3. 合规建议
(1)在拟实施相关行为前咨询公司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评估公司在汽车售后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行为,以及正当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2)若公司有较大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司应避免没有正当理由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
五、投资并购业务
(一) 典型场景一: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1. 场景描述
当(1)A汽车公司与B汽车公司合并,(2)A汽车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进而控制B汽车公司,(3)A汽车公司与B汽车公司新设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4)A汽车公司与B汽车公司签署合同,取得对B汽车公司的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时,相关交易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同时,A汽车公司和B汽车公司所属集团营业额在中国境内均达到8亿元人民币,且合计在中国境内超过40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超过120亿元人民币,相关交易达到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是A汽车公司和B汽车公司未提交申报便完成交易或者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虽已提交申报但是在反垄断局作出决定前便完成交易或者办理工商登记,存在被认定为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风险。
2. 风险分析: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
3. 合规建议
(1)在拟实施交易前咨询公司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评估拟实施交易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
(2)若拟实施交易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公司应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在执法机构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交割。
典型案例:某汽车公司与某平台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
某汽车公司与某平台公司于2021年1月签署协议设立一家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拟从事新能源领域的汽车制造业务。合营企业于2021年3月注册成立。经反垄断局审查,合营方设立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是在合营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未向反垄断局申报,因此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故对双方做出各自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典型场景二:未通过国家安全审查
1. 场景描述
当(1)外国投资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2)外国投资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a)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b)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c)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相关交易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要求的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但是外国投资者和境内汽车公司未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申报,存在被认定为未依法申报的风险。
2. 风险分析:未通过国家安全审查
3. 合规建议
(1)在拟实施交易前咨询公司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评估拟实施交易是否触发国家安全审查;
(2)若拟实施交易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申报义务,公司应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在执法机构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交割。
(三) 典型场景三:未通过欧盟外国补贴审查
1. 场景描述
当(1)A汽车公司与B汽车公司合并,(2)A汽车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或者合同等方式进而控制B汽车公司,(3)A汽车公司与B汽车公司新设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时,相关交易属于《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外国补贴条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合资企业在欧盟境内营业额不少于5亿欧元且全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申报前三个财务年度合计被授予的第三国财政支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欧元,相关交易达到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是A汽车公司和B汽车公司在交易签约后、交易交割前未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存在被认定为未通过欧盟外国补贴审查的风险。
2. 风险分析:未通过欧盟外国补贴审查
3. 合规建议
(1)在拟实施交易前咨询公司内部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评估拟实施交易是否触发欧盟外国补贴审查;
(2)若拟实施交易触发欧盟外国补贴申报义务,公司应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在执法机构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