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BIS新推出50%认定规则:六大要点和典型示例
美国商务部BIS新推出50%认定规则:六大要点和典型示例
2025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AR),正式推出“关联方规则”(Affiliates Rule)—— 即业内通称的“BIS 版50%规则”。我们将该规则的要点与典型示例梳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要点一:适用范围
BIS将“50%规则”同时嵌入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MEU)清单与EAR§744.8所涉SDN清单(以下统称“50%限制清单”),任何非美国企业,若其超过50%的所有权由50%限制清单列名的一个或多个企业直接/间接、单独/合计持有,则自动适用EAR下的相应限制措施。
针对上述适用范围,BIS从以下方面做出了澄清与细化:
(1) 仅针对外国公司,美国子公司不在此限:50%规则不适用于限制清单企业的美国子公司。
(2) 实体清单的50%规则具有溯及力:不仅适用于未来新指定的实体清单实体,也适用于实体清单中现有的实体。
(3) 实体清单中被指定的地址不适用50%规则:若实体清单仅以地址形式对相关主体进行列示,且在该地址实际运营的实体未被列入清单,则不适用50%规则。换言之,由“在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地址运营的一家或多家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50%以上所有权的企业,不适用实体清单的限制措施。
(4) MEU清单的50%规则不会延伸至未被明确列入MEU清单的其他“军事最终用户”:由于MEU清单属于非详尽清单,未被列入MEU清单并不当然代表该实体并非“军事最终用户”,对于此类实体是否属于“军事最终用户”,要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综合多方因素判断是否符合EAR下关于“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BIS明确,对此类未被明确列入MEU清单的其他“军事最终用户”的非美国子公司,不适用50%规则,除非该子公司自身符合“军事最终用户”定义。
要点二:“最严格限制”原则与许可例外适用
BIS明确,当某企业由多个50%限制清单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计50%以上所有权,则对其适用的EAR许可要求、许可例外及许可审查政策,参照对其股东适用的最严格措施执行。
示例一:“最严格限制”原则
(1) A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对其出口所有受EAR管辖的物项均需申请许可证,且适用"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政策。A公司持有C公司35%的股份。
(2) B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对其出口《商业控制清单》(CCL)上的任何物品都需申请许可证,适用"逐案审查"的许可审查政策。B公司持有C公司15%的股份。
(3) 对于C公司来说:因为A公司的限制措施更严格,所以C公司适用A公司的限制措施(换成A公司持股15%、B公司持股35%也是同样的结论,BIS明确指出,无论限制措施更严格的一方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高低,均适用该方的限制措施)。
(4) C公司持有D公司50%的股权,如果D公司没有其他50%限制清单股东的话,D公司也适用C公司的限制措施(也即A公司的限制措施)。
根据“最严格限制”原则,许可例外作为一种豁免手段,子公司只有在所有50%限制清单股东均可适用某一许可例外时,方能援引该许可例外豁免自身的许可证要求。如果某公司被多个实体清单企业合计持有50%以上所有权,但只有一个实体清单企业适用许可例外,那么该公司将无法适用这一许可例外。
要点三:警示红旗与严格责任
BIS强调,由50%限制清单企业持有重大少数股权(significant minority ownership),或与之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例如董事会成员重合或拥有其他控制权情形),该等情形应被视为一种警示红旗信号,意味着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向实体清单企业转运物项的风险较高。
BIS新增警示红旗29:若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知晓交易相对方存在一个或多个被列入50%限制清单或适用50%限制清单措施的股东,那么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就有确定这些列名/受限股东股权比例的义务。如果无法确定股权比例时,在继续开展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前,需向BIS申请许可证,除非有可以适用的许可例外。
此外,BIS在新规中再次强调了未经许可向受限实体违规出口属“严格责任”,重申了对交易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与穿透核查的重要性。
要点四: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中的50%规则
外国直接产品(Foreign Direct Product,FDP)规则通常包括上游投入要件(如使用了美国的软件/技术)、下游产出要件(如外国制造产品位于CCL中)、最终用户/用途要件(如涉及实体清单企业)。
对于实体清单FDP规则,50%规则下的最终用户范围从“实体清单企业”变为“任何由一名或多名实体清单企业(或因所有权而适用实体清单限制措施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超过50%所有权的企业”。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同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家企业被同时适用不同FDP规则的实体清单企业合计持有超过50%以上的所有权,那么针对其股东的不同FDP规则共同适用于该企业。
示例二:FDP规则
(1) E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并带有脚注3标识,适用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E公司持有G公司35%的股份。
(2) F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并带有脚注1标识,适用实体清单(脚注1)FDP规则。F公司持有G公司15%的股份。
(3) 对于G公司而言,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FDP规则和实体清单(脚注1)FDP规则共同适用(无论E和F何者的持股比例高)。
要点五:过渡安排与临时通用许可(TGL)
BIS对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设立了30日过渡期窗口。具体而言,对于因新规而不再符合许可例外或无需许可证( No License Required,NLR)条件的物项,在新规发布之日,依据实际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订单,已在运往出口/再出口/境内转让港口途中,则可按照先前适用的许可例外或无需许可证(NLR)条件继续运往该境外目的地;但前提是,相关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须在新规正式公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
此外,BIS还为与日本、英国等A:5/A:6等盟友国家相关的交易设置了临时通用许可(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TGL),自新规正式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有效。具体而言,以下类型的交易在TGL有效期内获授权:
(1) 向A:5/A:6国家的任何目的地进行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适用情形:交易方本身未被列入50%限制清单,但因所有权结构穿透适用限制措施)。
(2) 向伊朗等E:1/E:2以外国家的任何目的地进行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适用情形:交易方本身并未被列入50%限制清单,因所有权结构穿透适用限制措施,且该交易方为合资企业,其合资另一方为总部位于美国或A:5/A:6国家的非受限实体)。
要点六:例外情形与排除申请
出口管制委员会(Export Control Committee,ERC)可根据个案情形对50%规则的适用作出例外处理:若经判定,某50%限制清单企业的境外关联方不存在向该企业违规转运货物的重大风险,ERC可通过新增或修改实体清单或MEU清单条目的方式予以明确排除。任何因50%规则受限的企业,可依据EAR§744.16(e)或§744.21(b)(2)所载程序提出排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