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雨欲来:中国家族信托或将面临诉讼潮?(下篇)——从九个案例故事解析“隐藏”的雷区 (财富与家族系列之七)
山雨欲来:中国家族信托或将面临诉讼潮?(下篇)——从九个案例故事解析“隐藏”的雷区 (财富与家族系列之七)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美)霍姆斯大法官(1841-1935)
前言
你真的无法预判,25年后会发生什么。你也无法预判,离开这个世界之后,家人会发生什么,自己的企业会发生什么。
“世界上存在‘已知的已知’,就是我们知道自己知道的;也存在‘已知的未知’,就是我们知道自己不知道的;但还存在‘未知的未知’,也就是我们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的。”
——拉姆斯菲尔德(美国前国防部长)
本文作为全文的《下篇》,是《中国家族信托或将面临诉讼潮》的“大结局”。我们既然无法预见,那么不妨让我们先学会“看见”——看见那些“始料未及”和“防不胜防”的真实案例。那些案例的结果,是否也会是你的家族信托在5年之后、10年之后、25年之后的样子?
时间是一个照妖镜,真相终会浮现。
巴菲特说,“时间是优秀企业的朋友,是平庸企业的敌人。”
信托,何尝不是如此。
本篇的九个案例分三章论述:第一章通过案例揭示信托设立人(“老板”)的失察;第二章的案例将视线转向受托人与保护人的失责;最后,第三章的案例则透过文件制备这一微观层面,剖析那些常见的不求甚解、纸上谈兵带来的严重后果。

文章核心摘要图
一、老板失察,抱恨黄泉
所谓“完美信托”的崩塌,从来不是天灾:“老板”自己的认知偏差与决策疏漏,正是那让雪山崩塌的第一片碎冰。在家族信托中,作为委托人的“老板”,在经营自己的企业是成功者,但不等于每一个判断都能正确。一些看似“为子女好”或者“不得已”的安排,竟然在自己的身后,会产生万劫不复的后果。
案例故事(一)委托人自酿苦果:百密一疏,子女反目
某企业家为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的两名子女设立信托,在文件中明确由女儿实际掌控企业,但未将该安排告知任何一方。企业家去世后,儿子得知企业控制权归属时震惊不已,随即对信托安排提出异议,引发激烈诉讼。该案最终虽以女儿收购儿子股权告终,但兄妹关系已出现无法弥合的裂痕——这与企业家期望的“家族和谐传承”背道而驰。
在家族财富规划领域,智商、财商,抵不过“亲商”,讲“传承”,要懂“禅意”。
在欧美的家族财富领域,有一个“Relationship Quotient”的概念,直译为“关系商数”,笔者将其翻译为“亲商”。它指的是家族成员处理和维护各种关系的能力,这些关系涵盖了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家族与企业相关人员之间(如家族成员与企业管理层、员工等),和家族与社会外部机构及个人之间(如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慈善组织等)的关系。
具备较高“亲商”的家族成员,能够有效地沟通交流、理解他人需求和感受、妥善处理冲突和矛盾,从而建立和维护良好、健康且持久的关系网络。这对于家族财富的传承、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家族整体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亲商”有助于减少家族内部的纷争和内耗,增强家族凝聚力。
在上面这个失败案例中,看不见的“雷区”不在于法律条款,而是在于“老板”的严重误判,错误地将重要资产、家族企业管控权力的分配等关键问题,仅用一纸“法律文件”草草带过,而忽略、回避子女的“情感”接受度,没有及时主动沟通,最后引发灾难性的后果。
儿子的质疑看似是对“控制权归属”的不满,实则是对“被排除在决策之外”的抵触,以及对于姐姐是否在这件事中“施加了影响”的猜忌——若该“老板”重视家族治理,提前通过单独沟通、预期管理和家庭会议等方式妥善处理,或许能解开儿子“被排除在外”的心结。
优秀的律师和财富管理的从业者,除了懂得“传”,也要懂点“禅”——“禅”意味着需要洞察人的内心世界,摆脱世俗的欲望、烦恼和执念,从而达到一种空灵、寂静、智慧的精神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修行者能够直接领悟到宇宙万物的本质和真相,实现对自我和世界的超越性认知。如果能达到这种境界,那么“直觉”可能就会告诉你,这种回避有难度的问题、把“雷”交给“未来”的做法是“高危”的。
真正的传承设计,从来不止于资产分配的“逻辑正确”,更需兼顾受益人的“内心”。
案例故事(二)全权委托之“劫”:埋藏祸根,遗恨将来
当时看似很完美专业的设计,是否经得住10年之后、20年之后的考验呢?这不是一份租约,而是一份可能存续百年的家族信托契约。
在一个欧美的家族信托案例中,一位父亲为其成年儿子设立信托时,陷入“过度保护”的误区:他选择大型机构作为唯一受托人,赋予其全权管理权限,同时明确儿子“无管理权、无知情权、无更换权”——他认为“专业机构能避免儿子冲动决策”,却忽略了儿子作为受益人的核心诉求——儿子已是成熟、有自理能力的成年人,拥有自己的家庭,但在信托管理上成为了“局外人”,无权依据特定标准要求撤换现任受托人并委任独立的合格继任者。最终形成的局面是,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高度对立的关系。这种“被排除在家族财富之外”的割裂感,让信托从“传承工具”异化为“亲情隔阂的屏障”。
这和梅艳芳的家族信托悲剧何其相似,梅艳芳赋予汇丰银行的信托公司全权管理权限,作为信托受益人的母亲权力(利)十分有限,最终母亲不断兴讼以期终止、撤销该家族信托,但多次诉讼均告失败,直至信托资产被律师费和诉讼费“烧完”。
信托,本应是保护机制;但当治理机制完全封闭,猜疑便由此滋生。
失衡的设计,即使管理完美,也必然埋下不信任。受益人若无法发声,情绪必然积聚;受托人若无法倾听,信任必然坍塌。信托制度的核心,不是控制,而是平衡。专业律师在设计时,哪怕留下一道小小的“制衡阀门”——例如保护人、共同任命权、信息披露权——都能让结构具备弹性,而非僵硬,让信托从“单向控制”变为“双向信任”。
而在另一个大陆的家族信托案例中,设立信托的企业家跟笔者表示,自己是被银行“忽悠”签署了家族信托协议,受托人未征求其意见,购买了带有“毒性”的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产品先后暴雷,损失数千万人民币。事后理财经理却口口声声说,因为这是“全权委托”,所以信托公司“没有义务”征求其意见。该客户感觉上当受骗,怒不可遏,愤而诉诸法律。
当受托人“一家独大”的时候,看似有利,实则为将来埋下祸根,这也是家族信托“治理结构”中的一颗“定时炸弹”,将在第二章节的案例故事(三)进一步探讨。

二、所托非人,独断专权
信托的正常运作,依赖保护人、受托人等角色的合规履职。若“所托非人”,或角色权责失衡,信托的“制衡防线”就会崩塌。
案例故事(三)受托人之局:高人相助,化险为夷
受托人如何设置陷阱差点让家族成员上当入局?
这是一个境外银行系的家族信托公司的真实案例。一家担任某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银行,同时还为受益人及其他家族成员提供信贷、投资及其他金融服务,这在海外的私人银行服务中也较为普遍。在服务期间,该银行曾寻求受益人签署一份全面免责声明,理由是其作为受托人,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系列服务,如此事无巨细若还承担责任有点“说不过去”,所以应当免除其因所有服务(含其他信托、信贷业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个理由看似“合理”,实则埋藏着“不可告人”的玄机和“局”。
这份《免责声明》的条款做了“扩大化”的安排,一旦签署将意味着,若未来发现银行在其他业务中存在违规(如不当收费),受益人将根本无法主张救济,银行和信托公司相当于拿到了“免死金牌”!
万幸的是,受益人聘请了专业律师审查该文件并直接参与协商谈判,最终成型的免责声明,其范围被严格、精准地加以限定——仅适用于与即将终止的该特定信托相关的索赔。
事后,该家族果然发现银行在多个投资账户收费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倘若受益人当初未成功争取到范围更窄的免责条款,“懵懂”地签署这份对方提供的《免责声明》,无疑是“踩坑入局”,若想之后进行索赔,其难度系数可想而知。
在这个项目中,若受益人没有“高人指点”,很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和“专业不对称”而导致糊里糊涂地签署一份“陷阱性”的免责文件。
一位海外银行业的前辈曾跟笔者分享“内幕”,银行给你的文件,你要永远关注那些“看不太清”和“看不太懂”的小字,玄机都在那里面。太多的“老板”,因为没有聘请高人帮助审查合同,要么大笔一挥,“慷慨”地允许银行、金融机构收取各种隐形费用,以及在最后的诉讼上“大栽跟头”,甚至赔了本金还要搭上额外的诉讼费和不菲的律师费,而法官不会对你同情,因为法官认为,你作为“高净值人士”的企业家,不是普通老百姓,你完全有能力聘请专业律师帮助你审查合同,是你自己的疏忽大意和想当然,不去请专家帮助你审查合同,而实际“放弃”与对方进行谈判和修改合同的权利和机会,那就不能怪罪银行“不诚信”或者“欺诈”了……所谓“一失足酿千古恨”。
“看似免费拿了人便宜,实际你自己被占了最大的便宜。”
If you are not paying for the product, you are the product.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面对一份复杂的法律文件,不愿意支付“代价”聘请高人帮助,那么你就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案例故事(四&五)受托人之妄:一家独大,必遭反噬
受托人如果很强势,会有什么后果?
这是一个欧美的真实案例,涉及三位共同受托人——其中两位是家族成员,另一位是设立人长期合作的会计师。前两者均为高学历人士,但缺乏信托管理经验。后者则是“主导型”受托人,他在信托管理中扮演着日益强势的角色,逐渐将其他共同受托人排除在决策圈外。
尽管信托条款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平等共享信息,且重大行动(包括资产分配与赠与决策)需经多数表决通过,但这位主导型受托人仍一意孤行,不仅漠视共同受托人的意见,更公然违背信托文书中的明示条款。更甚的是,他日益消极应对与共同受托人的沟通,这进一步加剧了彼此间的不信任与忧虑。
这位专业受托人的行为最终引发了诉讼,其行为方式不仅破坏了信托治理结构中内置的制衡机制,更将其共同受托人置于违约风险之中——因为基于信托法律项下的“信义义务”,若其他受托人未能采取行动制止其行为,将构成自身对受托义务的失职。共同受托人制度的核心是“制衡”,信托文件需明确各受托人的具体分工与监督权责,避免“专业优势方”垄断权力。
受托人的一家独大不仅体现在决策中,也体现在信息披露中。
在美国东部某州发生的一起围绕家族信托的诉讼中,起因是受托人未能按照该州《信托法典》的要求,向一位合格受益人提供信托协议及信托管理文件的副本。
面对受益人的请求,受托人并未就其进行实质性回应或解释拒绝提供的理由,反而质疑受益人索取信息的动机。他声称:“了解受益人为何需要这些信息,将对我有所帮助。”然而,法律并未规定此项“说明动机”的义务——即合格受益人有权获取其申请的信息。
法院判决受托人承担为解决此事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虽然信托记录并未显示任何构成违反信托义务或信托资产管理不当的异常情况,但受托人拒绝披露信息的行为已破坏信托信任基础,伤害已经造成——这种伤害不仅是受益人因信息闭塞产生的猜疑,更包括信托治理效率下降、双方时间与精力的无谓消耗。法院最终免除了受托人职务。信息披露是受托人的法定信义义务,不得以“无资产违规”为由拒绝。
信托的安全,不在于制度之强,而在于制衡之稳。权力如果没有边界,就会成为破坏秩序的力量。这正是经验的价值所在:专业的法律顾问,不只是写出复杂的条款,更在于能预见现实中的人性变化,让信托文件不只是停留在纸上的逻辑,更是行为的蓝图。
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有个知名的“坏人视角”理论,他曾说:“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不是什么更高尚的东西,你只需要把自己设想成一个‘坏人’,然后去问:‘如果我做了这个行为,官方(法院)会对我采取什么行动?’这就是法律的本质。”
对家族信托而言,你如果是一位“总设计师”,若你能预测人心的变化、时间的变化和情势的变化,然后从“坏人视角”倒推一下后果,就可以明白,今天该怎么做。

案例故事(六)保护人之殇:渐行渐远,失信终弃
在家族信托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保护人,也会遭遇“万万没想到”。假如没有协议的约定,也缺乏法律的明示,对于出现“问题”的保护人,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海外信托的争议案件,离岸地根西岛的皇家法院2015年审理的“K信托”保护人移除案(Guernsey Judgment 31/2015 – In the matter of the K Trust),不仅是保护人履职失当的典型样本,更首次在离岸信托领域清晰界定了保护人权力的法律属性、受益人移除权的来源与行使标准,为全球家族信托的角色设计提供了司法参照。
“K信托”成立于1990年,委托人在2001年去世后,其遗孀成为主要受益人,而保护人从信托设立起就长期任职,此后,保护人的权力逐步扩张:不仅全程参与受托人会议并携带私人顾问“逐字审查”信托决策,还实质主导了受益人增减、资产分配方案的审核,甚至拒绝受托人提出的税务优化建议,理由是“不符合委托人原始意愿”,保护人与主要受益人及其他受益人的关系由此逐渐恶化。
2014年,11名成年受益人(代表全部14名受益人)联合向法院申请移除保护人,理由是其行为已损害信托管理精神、违背受益人利益。
信托文件并没有约定受益人有权力移除保护人,保护人也不想“辞职”,所以闹到了法院,受益人希望依据法律(而不是信托契约的条款)获得法院的支持。问题来了,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根西岛法院最终支持了受益人的申请,并明确了保护人移除的核心标准:当保护人权力涵盖信托分配、受托人任命等核心事项时,其已成为信托治理关键环节,即便成文法未强制规定,亦应认定为“信义义务”之主体。本案中保护人以 “不符委托人原意”否决资产优化方案且未举证对受益人的利好,已构成义务违反。因此,法院得出结论——无需证明保护人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只要“保护人与受益人关系不可调和”且“实质影响信托运作”,即可移除。法院同时强调,虽不要求“极端情况”,但会审慎行使该权利,通过优先调解、审查必要性等方式避免受益人滥用申请权。——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平衡”艺术。
这个案子中呈现的“万万没想到”,是设立信托的“老板”、律师、受益人和保护人都没想到的,连法律的制定者、法官都没想到,因此还得通过信托的法律原理进行“推导”,得出判断。这也再次说明,搭建信托需要相当程度的严谨和“死磕”,尽可能把各种场景都提前设想到,而不是以“应该还好吧”的“侥幸”心态去对待,尤其是专业律师——更是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绞尽脑汁去想到客户想不到的风险场景。
三、轻虑浅谋,挂一漏万
信托和传承的风险常藏于“看似微小”的细节:例如某个签署程序的形式化、某个条款疏漏或者缺失、聘请法律顾问的失误……这些“不经意的疏漏”,也能带来“灾难性”的结果。
案例故事(七)暗箭难防:始料未及,防不胜防
你真的无法预料二十五年之后,会发生什么……
这也是一个欧美的案例:一位第三方当事人被传唤作证,要求她就约二十五年前目睹其已故母亲签署传承相关的法律文件一事回答一系列问题。该证人表示对涉事文件毫无印象,更不记得文件签署的具体情形或当时对相关遗产规划进行过的实质性讨论——法律文件的防线由此被轻易击溃——形式上看似“合规的见证”,在时间面前竟然如此不堪一击。
在信托实务中,这种场景屡见不鲜。秘书、助理、甚至前台被临时拉来签字——他们并不知道文件内容,也不具备专业能力来确认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愿。多年之后,案件重启,唯一的见证人却记不得任何细节。某份关键的法律文件,可能就因此丧失了合法性支撑。真正的“见证”,不是签个名字,而是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的固化。
在诉讼中,这样的问题被扒出来,好像是对方律师的“暗箭难防”,而这对于客户或者“非诉律师”来说,又好像是个“防不胜防”的问题,这告诉我们什么呢?藏在墙里面的钢筋,你看不到它,但没了它,整个建筑都会垮掉。那些看似简单的地方,往往隐藏着最不简单的专业。
“看似简单的地方,往往隐藏着最不简单的专业。”
案例故事(八)浅尝辄止:不求甚解,遗患无穷
不少信托协议的问题,来自于经办人的“不求甚解”。
“隐藏”在信托协议中的一个雷,来自于一个特别容易被忽略的重要细节——受托人、保护人由谁来担任——多数人能够做好第一步,填写自己或者某位自己信任的人的名字来担任这个角色。但是,就像下棋一样,下了一步,但再下一步呢?如果这位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无法履行职务,或辞职,或去世,谁来继任这个职位?有的信托协议,甚至让受托人去指定保护人(详见下文)。
在一个信托争议案件中,针对一个可撤销信托,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指定了特定个人,在她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继任该可撤销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同时,也为信托转为不可撤销后所创设的各个子信托指定了独立的继任共同受托人。
看似“没毛病”的安排,却隐藏了一个“致命错误”,信托文件中“忘记”约定该“角色”的继任机制。虽然条款允许受托人随时辞职,但其中并未包含任何关于任命继任共同受托人的程序、标准、资格要求,也未设立任何任命继任者的机制。这个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各个子信托中(每个子信托的设立目的都是为年轻一代的后代受益人服务)。
当所有继任受托人同时寻求辞职或者无法再担任受托人时,信托文件却无法为其继任者的任命提供任何指引,这就有问题了。而这个“不求甚解”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冲突和昂贵的诉讼。
如果信托协议约定,由届时的受托人来指定保护人呢?这个看似简单可行的方法,却忽略了保护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天然利益冲突。保护人通常是作为对受托人权力的监督者或平衡者而存在,比如可以批准重大资产处置、撤换受托人、修改某些信托条款等。
如果由受托人自己来指定继任保护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权力过于集中的风险。例如,受托人可能倾向于选择“听话的”或对其有利的保护人,从而削弱其监督功能。因此,不少信托架构的设计中,继任保护人不由受托人直接指派,而是由特定机构、剩余受益人、独立第三方,或保护人委员会来选任,以实现更好的制衡。
所以,专业律师在起草继任条款时,就不能满足于“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而是要基于“匠人”精神,进行“压力测试”:预判受托人辞职、身故、丧失行为能力等“或有事件”场景,明确任命权人、资格标准、紧急程序等,避免“治理链条断裂”。
这方面的问题,不仅仅是“专业”问题,更是一个“严谨”还是“马虎”的责任和态度问题。专业决定你走多快,态度决定你走多远。
“专业决定你走多快,态度决定你走多远。”

案例故事(九)纸上谈兵:华而不实,追悔莫及
纸上谈兵,自以为 “懂”,往往会让自己在将来追悔莫及。就像文首提到的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在谈战略与风险时所言,人的认知存在“未知的未知”,想当然、纸上谈兵地进行决策,就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
在这个最终演变为诉讼的案件中,一位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受托人,就涉及佛罗里达州的两个信托的各项事宜,聘请了“专业律师”提出法律建议,没想到的是——“专业律师”乃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谓本地商业交易律师。更严重的问题是,该律师不具备佛罗里达州的执业资格,不熟悉《佛罗里达州信托法典》,在向受托人提供建议的过程中也从未咨询过佛罗里达州的法律顾问,因此就受托人根据信托应承担的信义义务提供了不恰当的指导。
当信托问题出现时,该受托人只是简单地听了这位非持牌律师的意见,也未就一系列重要的根本性问题寻求其他专业意见。最终,他因未能履行受托职责而面临个人经济处罚并被免职——这一切都源于他对“专业律师”建议的不合理依赖。
这是信托实践中最常见的陷阱:以为只要有“律师”背书就“问题不大”。但真正的经验告诉我们——受托人必须判断所听取的建议是否合理:律师是否具备相应领域经验?是否拥有执业资格?其意见是否基于完整的事实理解?
“信托不只是逻辑,更是经验。”
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在家族信托领域恰如一面镜子,映照出致命的“认知误区”:将信托等同于“一份合同、一套模板”,这种“纸上谈兵”忽略“实战”的做法和态度——忽视了其作为跨代传承工具的“隐蔽工程”属性。
看不见的“雷区”和风险,不会因为你没有“看不见”,而变得“不存在”。
四、小结
凡志在百年者,或为商道传承,或为律法永续,必以深邃智慧为根基。
当科比在“禅师”教练菲尔·杰克逊的醍醐灌顶的点拨下,放下“独揽大权”的执念,用传球串联起整个球队时,他不仅收获了更多总冠军,更读懂了《道德经》中“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1]的深层智慧——真正的主导,从不是掌控一切,而是让每一份力量都能在平衡中发光。
这份智慧,恰是家族信托传承的成功密钥。信托的本质是财富的守护,但更深层的是对家人深沉的爱,以及对家族未来的责任与连接:连接资产与家族目标,连接委托人的初心与受益人的期待,连接法律的严谨与人心的温度。
就像“禅师”教练不会替科比投篮,只会引导他看见他人、团队的价值;专业信托律师也不应该是华而不实的“条款堆砌者”,而应该是“平衡的设计者”——帮委托人、受托人跳出“控制思维”的局限,在“权责清晰”中避免失衡,在“预判风险”中堵住漏洞,让信托不再是冰冷的资产容器,而是承载家族情感与智慧的纽带。
专业信托律师不应该是华而不实的“条款堆砌者”,而应该是“机制平衡的设计者”。
《道德经》中“天长地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的哲思,在信托传承中从未过时。那些真正能跨越代际的信托,往往都藏着一份“无私之私”的通透——不执着于“我要控制什么”,而专注于“家族需要连接什么”。
当高净值人群规划家族传承时,不妨想想科比与“禅师”教练的故事:真正的传承,从不是一个人的“巅峰表演”,而是一群人的“共生共赢”。而真正专业的信托律师,便是这份“共生共赢”的“禅师”——以经验校准条款,以治理搭建平衡,以人文洞察疏通人心,摆脱“争议导火索”的命运。
山雨欲来之际,专业是唯一的“避风港”——让信托真正成为财富传承的“匠心之作”,而非争议的“导火索”。家族财富想要承载百年以上,制度设计必须要蕴含符合长期主义的智慧要素。
[注]
[1]见《道德经·第七章》:“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