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媒体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新动态: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授权确权规则的修改内容、国际比较与应对建议
流媒体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新动态: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授权确权规则的修改内容、国际比较与应对建议
1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7节,专门针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作出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增加比特流专利申请审查专门规定,明确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顺应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1]。这一修改的背景恰恰在于,伴随着目前流媒体行业快速增长,流媒体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正成为全球专利诉讼焦点。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相比于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见稿”)有较大修改,值得深入分析。
一、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授权确权规则的修改内容解析
第一,从制度定位角度而言,视频编解码技术针对的对象是比特流,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专门针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作出相关规定。比特流是数字世界的 “通用语言”,所有数字信息(文件、指令、信号)最终均以比特流形态存在,贯穿存储、传输、处理全链路。编码技术的本质则是对比特流进行特定处理,要么比特流压缩(视频编码、音频编码、通用数据编码)、要么比特流保护(信道编码、加密编码)、要么比特流转化(条码编码、DNA编码)[2]。可见,基于不同的生成方式和用途,比特流具有多种编码技术,视频编码属于其中一种。基于此,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在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设第7节,主要针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的审查以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的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替换部分章节标题、区分编码侧与解码侧专利、增加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2个具体示例、修改权利要求撰写【例1】。具体参见以下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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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适用范围角度而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适用于视频编解码领域。一方面,第7.1.2节将其定位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亦明确要求以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且在【例1】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帧划分步骤”为视频编码的专属关键环节,通用数据编码等不涉及。笔者认为,第7节题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系上位概念,未限定生成比特流的编码技术类型,且第7节引言部分的定位也是更为上位的“流媒体、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应用领域”。因而,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系在视频编码领域进行初探,未排除包含其他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参照适用。
第三,从基本归属角度而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与第2-5节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与第6节构成并列关系,可参照适用。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见稿中“7.1.1 不可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和“7.1.2 可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分别修改为“7.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和“7.1.2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更为准确。事实上,这一修改揭示了在分析第二章第九章第7节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之前,应当首先明确其与现行规定之间的适用顺位关系。对此,我们在《从欧美法律实践看<专利审查指南>新变化(上)》[3]一文曾指出,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与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5节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7节,同样与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5节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与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构成并列关系,可参照适用。第6节和第7节同列于第二部分第九章,均属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无可厚非。需注意的是,视频编码的实现可能需要依赖帧划分、运动补偿等多类算法的组合,因而第6节与第7节可能存在交叉。在视频编码专利申请中,需同步考虑第6节针对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尤其第7节尚未涉及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规定。
二、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授权确权规则的国际比较分析
如上所述,比特流是数据、指令、信号等一切数字信息的存在形式,而单纯的数据结构/格式本身不可专利,几乎是中欧美等主要司法辖区的一致立场。就如何确定数据结构/格式的专利客体边界,各国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变通路径[4]。以下对中美欧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一)我国排除单纯比特流,要求绑定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且能实现存储或传输资源优化
发明专利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授权确权:首先,审查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包括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条的审查),其次,审查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最后,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而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明确了前两个方面的审查标准。关于保护客体,第7.1.1节规定,若权利要求的主题仅涉及简单比特流,或者对权利要求主题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涉及简单比特流,均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第7.1.2节规定,若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存储或者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则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用于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均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关于非三性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第7.2.1节规定,说明书应当对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他保护主题也应作出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例如,2025年7月22日,某公司成功将美国GE视频压缩有限责任公司“解码数据流的方法、生成数据流的方法及其解码器”发明专利无效[5],但该案争议在于创造性,并未涉及客体问题。 因此,对于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难点在于可授予专利权情形的把握。我们认为,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对包含比特流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要求是以“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为基础,且能够实现 “存储或传输资源优化”;而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如上所述,在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暂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参照《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6节的规定。
(二)美国排除纯抽象概念,要求具有“显著多于”抽象概念的非常规技术手段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只有属于“新而有用的工艺、机器、制品或物质组成”这四个法定主题才能申请专利;而“抽象概念、自然法则和自然现象” 被明确排除在外(司法例外)。关于专利客体审查方法,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2019年专利客体适格性审查指南》,明确通过“两步测试法”(又称为“Mayo/Alice 测试法”)来对发明客体进行判断:步骤 1,判断是否属于法定类别;步骤2A(i):判断是否属于法定例外以及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其他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符合“明显超出”法定例外的司法例外情形;步骤 2A(ii),若权利要求包含法定例外,进一步判断是否将司法例外整合到实际应用中;步骤2B,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显著多于”要素(即,创造性的概念),如果是,判定属于可专利客体。可见,美国专利要求发明是针对实际应用而特定设计的改进。
具体到编解码技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Adaptive Streaming Inc. 诉 Netflix Inc. 案的判决中引用Two-Way Media v. Comcast Cable案指出“编码和解码图像数据、转换格式,包括将数据从一种媒介接收并通过另一种媒介发送,这些本身都是抽象概念”,要求必须有“显著多于”法定例外的硬件创新或与特定硬件结合实现技术改进。2019年7月,Adaptive在加州中央地方法院起诉Netflix,指控其侵犯了发明名称为“使用广域网的音频和视频数据个人广播系统”的第7047305号美国专利,该系统“提供了一种技术,包括一种从第一源捕获音频和视频信息的系统,并在第二源显示此类视频和音频信息,其中第一源和第二源的格式彼此不同”。此后,Adaptive上诉到联邦法院CAFC,CAFC裁决认为争议专利的权利主张是针对“收集信息并转码成多种格式”这一抽象概念,该专利没有包括将技术转化成这一抽象概念的实际应用[6],涉案专利描述中没有发现任何具体和非常规的编码、解码、压缩和广播技术,只加入了通用计算机硬件,如“处理器”和有“图像检索部分的广播服务器”,“数据结构”和“转码模块”,这些在规范中都是常规构成,由此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进而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三)欧洲排除纯信息呈现,要求具备“技术手段”
《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d项和EPO审查指南(Part G Chapter II 3.7 Presentations of information)规定纯粹的“信息呈现”属于非专利保护的客体,要求“信息呈现”必须服务于“技术任务”,通过“持续/引导性人机交互”产生“技术效果”。例如,在电子消息数据结构案(T 858/02)中,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明确了纯数据结构的排除边界[7],指出电子消息的数据结构是否可专利,不取决于‘是否定义结构’,而取决于‘结构是否为技术方案服务’。若仅通过结构定义信息内容,属于‘信息呈现’,排除保护;若该结构用于优化效率等,则因服务技术任务,具备技术性。参照上述电子消息数据结构案的标准,仅定义比特流结构而无技术任务的方案属 “信息呈现”,但只要结合一定技术场景和手段,应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三、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授权确权规则修改的应对建议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第7.2.2节规定,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应首先布局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以下简称“编码权项”),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引用编码权项或复制编码权项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针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布局,下面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的调整作以下探讨。
(一)建议多主题协同保护以适应流媒体编解码专利许可规则多变情况
与传统通信领域产业链相对集中的特点不同,流媒体产业链相对分散,涵盖生成、存储、传输等多个环节及参与主体[8]。在视频编解码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除了常规的针对终端设备供应商外,视频内容提供商(生成方、存储方或运输方)也逐渐成为专利权人的新目标,主流流媒体提供商Netflix、亚马逊、迪士尼等纷纷遭遇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从专利许可角度,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布局应对涉及流媒体产业在比特流的编码、解码、存储、传输、处理等多个环节的技术主题均予以保护,以适应流媒体视频编解码专利的许可规则仍在探索多变的阶段特点,为权利人提供对其中至少某一环节主张权利的选择。
(二)建议兼顾编码侧权利要求与解码侧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以及协同性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 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多处“编/解码”修改为“编码”,但在第7.2.2节【例1】中单独布局“解码方法”和“解码装置”的权利要求项,这或许是对当前实践争议的回应。与蜂窝通信标准(如4G/5G)同时包括编码技术和解码技术不同的是,视频标准如H.264和H.265仅规定了解码过程的技术规范要求与数据帧格式,并未明确规定编码技术规范,这使得围绕编码技术的专利是否应受RAND承诺限制,成为技术和法律层面的重大争议焦点。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许可规则不同,前者的权利人受到Frand/Rand承诺的限制,对于许可费的计算规则具有一定约束。2025年9月11日,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州首府司法区第七法院获得针对迪士尼的初步禁令[9],首次明确编码器权利要求不受RAND约束。2025 年 10 月 20 日,英国高等法院某案中发布反禁诉令[10],该反禁诉令公布了被告方关于宣告编码专利也必须要遵循RAND义务的请求。由此,在编解码专利全球诉讼规则正在建立的局势下,需在同一件专利申请中同时布局编码侧权项和解码侧权项,并保证二者保护范围上的协同,以最大范围上争取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三)建议在解码器类型层面针对解码侧权利要求采用单侧撰写方式
终端设备通常同时搭载硬件解码器和软件解码器,客户端软件会优先调用硬件解码保障流畅度,硬件不支持时自动切换至软件解码兜底兼容性。软件解码器被内置在视频内容提供商的客户端软件中,解码过程通常发生在该客户端软件内;而硬件解码器独立于客户端软件存在,部分解码过程也依赖在硬件层面进行,即解码工作并不完全在软件内部完成。视频内容供应商的客户端软件使用软件解码器的情形,存在单一主体实施了全部专利技术特征,权利人通常可以主张直接侵权;视频内容供应商的客户端软件使用硬件解码器的情形,则较难因客户端软件覆盖了全部专利技术特征而认定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而间接侵权的主张存在较大难度。因而,为兼顾使用不同类型解码器的客户端软件,可针对使用软件解码器的客户端软件和使用硬件解码器的客户端软件各自布局对应的权项,后者需尽可能强调客户端软件程序的实质性作用,减少对终端硬件组件的依赖。
[注]
[1]据统计,2023年中国流媒体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3万亿元,达到31518.23亿元,同比增长8.38%。
[2]视频编码,通过去除视频信号中的无效重复信息压缩比特流,如H.264/AVC、HEVC/H.265、VVC/H.266、AV1;
音频编码,通过去除音频信号的时域 / 频域冗余压缩比特流,如MP3、AAC、OPUS;
通用数据编码,通过压缩文本、文档、图片等通用数据的体积压缩比特流,如ZIP/RAR、DEFLATE、LZ77/LZ78、JPEG。
信道编码,通过添加监督码元将压缩比特流转化为大容量抗干扰比特流,如汉明码、卷积码、Turbo 码、LDPC 码、Polar 码;
加密编码,通过特定算法将原始数据(明文)转化为无序比特流(密文),如AES对称、RSA非对称、SHA-256哈希编码。
条码编码,将文字、网址等信息转化为黑白条纹 / 点阵的比特流,如QR 码;
DNA编码,将图片、文档等数字信息转化为 DNA 序列的比特流。
[3]张鹏,从欧美法律实践看《专利审查指南》新变化(上),《中伦视界》,2019年12月,https://mp.weixin.qq.com/s/IxcxHIJs51nlUosyKperpQ.
[4]佑斌,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内容逐条解读,2025年11月,https://mp.weixin.qq.com/s/9vjG5eUfIoc5qcH7oZHDFg.
[5]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73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 最高法知行终 1181 号行政判决书。
[6]细软知识产权,海外 | Netflix胜诉,美国联邦法院认定抽象概念专利无效,警示中国企业,2020年12月,https://mp.weixin.qq.com/s/DQtnFs3EdvN40dsB8szyuQ.
[7]EPO官方发布的《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第 10 版(2022)第258页,https://link.epo.org/web/case_law_of_the_boards_of_appeal_2022_en.pdf
[8]China’s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Releases RFC for Draft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Targeting Video Codecs,China’s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Releases RFC for Draft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Targeting Video Codecs - SL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9]案件编号0811901-50.2025.8.19.0001,初步禁令编号0811901-50.2025.8.19.0001.
[10]案件编号HP-2025-000043,反禁诉令编号[2025] EWHC 2708 (P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