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身智能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新边界:从知识产权布局到价值实现
具身智能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新边界:从知识产权布局到价值实现
具身智能深度融合机械结构、控制算法、感知数据、交互软件等要素,重塑了技术创新的路径,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系统性挑战,本文针对性提出“前置治理、多维保护、系统布局”的新型知识产权治理范式。[1]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全面部署,系统推进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共同发展,其中特别强调“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由此可见,具身智能(Embodied AI)等相关产业将迎来创新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尤其是,具身智能作为人工智能与物理实体融合的关键形态,正成为推动智能制造、服务机器人、人机交互等领域突破的核心力量。根据《2025人形机器人与具身智能产业研究报告》,2025年中国具身智能市场规模预计达52.95亿元,全球占比约27%,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达82.39亿元,全球占比高达50%[2]。在这一背景下,对于具身智能产业而言,知识产权的角色从传统的“法律权利”向“创新资产”跃升,成为企业竞争、融资与国际合作的核心要素。然而,具身智能技术的复合性、快速迭代性与跨国性,使得传统以“单一权利”“静态保护”为特征的知识产权体系难以适应。本文旨在系统探讨具身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的体系重构路径,从知识产权布局走向价值实现,为具身智能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具有实操性的知识产权路径。
一、具身智能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
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护航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人工智能专利的最大拥有国,占比达全球60%。随着具身智能的快速兴起,人工智能与物理实体的深度融合正逐渐改变产业格局,这一进程也伴随着知识产权体系的重塑[3]:一个机器人产品可能同时涉及机械结构的专利侵权、控制算法的商业秘密泄露、软件代码的开源协议违约,以及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或隐私侵权等问题。亦即,具身智能产品深度融合机械结构、控制算法、感知数据与交互软件等多维要素,导致知识产权风险呈现“跨领域、交织化”特征。同一系统中,机械结构可能构成专利侵权,算法可能泄露商业秘密,软件可能违反开源协议,训练数据可能涉及著作权或隐私侵权,生成作品(AIGC)可能引发版权风险。此类复合型案件加剧了诉讼复杂度与合规成本。具体而言,具身智能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如下挑战:
第一,技术层面:从“单点突破”到“系统协同”。与传统大模型不同,具身智能强调智能必须依托物理载体,通过感知与动作与现实环境互动,才能实现认知与决策的迭代。换言之,如果将大模型比作一个会说话的大脑,那么具身智能则是为其装配上眼睛、耳朵、手脚,使其能够在现实世界中不断探索、行动并学习。因此,人形机器人被普遍认为是具身智能最直接和典型的载体。更值得注意的是,具身智能的设计目标并非局限于特定应用场景,而是以通用人工智能的实现为远景目标[4]。具身智能融合了机械、电子、算法、数据和交互界面等多维度要素,因此其知识产权风险也呈现跨领域、交织化的特征。例如,力控算法需要在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的闭环中不断迭代。如果单独看算法,它可能被认为是“抽象的数学方法”,不具备专利性;但与机器人硬件结合,它又确实解决了稳定性、节能等具体技术问题。
第二,制度层面:从“单一权利”到“多维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以静态技术方案为保护对象,而具身智能产品往往融合了多种可受保护要素,如算法模型、感知数据、机械结构与控制软件。因此,它无法依靠单一的专利或著作权制度获得完整保护,而必须通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维度制度的协同使用,形成“复合型权利组合”。尤其是,传统专利保护以“技术方案”为单位,而具身智能要求从系统层面进行权利组合设计。算法若仅作为“抽象数学方法”难以获权,但若与硬件结合解决具体问题(如力控算法的闭环优化),则具备可专利性。因此,必须构建“专利 +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的多维保护体系。
第三,管理层面:从“事后确权”到“前置治理”。在具身智能时代,技术成果生成快、更新快、迭代快,如果仍沿用传统“发明完成后再确权”的模式,将导致专利申请延误、权属不清、成果流失。科研机构和企业必须建立以确权、合规、风控为核心的前置治理体系,知识产权不再是法律部门的附属工作,而成为科研管理与创新治理的核心环节。同时,具身智能技术迭代周期短(通常为数月),通常会快于专利审查周期。若仍沿用“研发完成后再确权”的模式,将导致技术公开、权属不清、版本混乱等问题。因此,必须在研发早期同步启动可专利性检索与申请准备,实现“研发与确权双轮驱动”。
第四,价值层面:从“法律权利”到“创新资产”。具身智能的创新成果不仅体现科研能力,更直接决定企业竞争力。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从单纯的“法律权利”上升为“创新资产”,成为成果转化、资本融资、国际合作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指标。只有将知识产权纳入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从研发→确权→评估→转化→运营的完整链条,才能让科技成果实现价值化、资产化与可持续化。
在风险挑战背景下,全球实践已出现典型纠纷案例及专利战略趋势,显示具身智能知识产权正从“防御手段”向“竞争工具”演变,进入主动布局阶段。
二、具身智能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
具身智能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要素,在实践中也开始出现典型的侵权纠纷与战略性使用案例。以“波士顿动力诉幽灵机器人”案为例,2022年11月,全球机器人领军企业波士顿动力(Boston Dynamics)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竞争对手幽灵机器人(Ghost Robotics)侵犯了其七项核心专利。这些专利涉及四足及双足机器人的关键技术,包括自我姿态纠正、动态楼梯攀爬、自适应步态控制以及多传感器融合的感知系统。该案凸显了在具身智能硬件领域,对实现基本运动与交互功能的底层核心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重要性。这些技术往往是产品性能差异化的关键,也是构筑竞争壁垒的第一道防线。同时,波士顿动力并未进行“地毯式”专利申请,而是针对其标志性的动态平衡与移动能力,布局了系列“路障式”的高质量专利。这表明,精准打击竞争对手关键技术路径的专利组合,远比数量庞大的普通专利更具威慑力。该案于2025年初达成和解,双方计划在未来开展合作。这反映出在新兴行业,头部企业之间的竞争并非零和游戏。专利诉讼不仅是打击对手的工具,也可能是清理战场、划定边界,最终走向技术共享与行业合作的前奏。与防御型诉讼策略相对应,行业头部企业亦通过“主动式”知识产权配置推动商业模式重塑。2012年3月,某科技公司以7.75亿美元收购工业机器人企业Kiva Systems,并随后将其更名。Kiva拥有覆盖仓储机器人核心环节的多项专利,包括移动路径规划、自动搬运控制以及集群机器人调度等技术。该公司通过“高质量专利组合+资本并购+内部封闭式应用”成功构建竞争壁垒,从知识产权竞争角度来看,在具身智能这一算法与硬件深度融合的领域,知识产权应作为战略配置工具先行介入,而不仅仅作为事后维权机制。正是在上述实践推动下,具身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竞争呈现由“个案化博弈”向“行业化布局”扩散的趋势。
从数量角度而言,具身智能专利申请在2022年后爆发式增长,未来将进入到专利质量与标准化主导的新阶段。如下图所示,全球人形机器人专利在2022年后出现爆发式增长,专利申请量与公开量同步攀升,反映出具身智能在算法、大模型与硬件融合驱动下进入技术与资本的双重活跃期。长期来看,2006至2020年全球创新主要由日本与欧美主导,增速平缓;而自2022年起,中国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大量布局带动全球专利数量急剧上升,2024年公开专利数已突破1400件,创历史新高。未来竞争将从数量扩张过渡到专利质量与标准化主导的新阶段。

图1 具身智能领域专利申请量和专利申请公开量演变图
从结构角度而言,我国具身智能专利布局体现出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完整研发生态,需要进一步加强算法方面的专利布局。人形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具身化发展的关键形态,正成为融合感知、认知与执行能力的集成平台,其中涉及到以大模型为中枢,融合语义理解、专家知识、物理感知与执行系统,使任一设备或子系统都具备具身智能的潜力。为了方便统计,我们统计了G06N - 基于特定计算模型的计算机系统、B25J - 机械手、G01S - 无线电定向、定位、测距或测速、06T - 图像数据处理或生成等技术领域的专利。从人形机器人专利技术的全球分布来看,中国在人形机器人相关专利数量上遥遥领先,体现出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完整研发生态。B25J、B62D等结构与控制类专利数量远高于其他国家,说明中国企业与科研机构在机器人机械结构和执行机构方面已形成产业化集群。相比之下,美日欧等国更偏向于G06N(人工智能)、G06V(视觉识别)等算法与感知层创新,显示出“东亚制造–欧美算法”并行的全球格局。

图2 具身智能专利量按国别的技术领域分布图
三、具身智能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
如前所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全面部署,特别强调推动具身智能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亦首次对“具身智能”加以明确部署,明确要求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培育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同时,具身智能产品深度融合机械结构、控制算法、感知数据与交互软件等多维要素,需要构建数据(创新源头)、算法(创新核心)、软件(创新表现)的综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具身智能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实现创新价值,促进形成核心竞争力。
第一,加强作为创新源头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身智能的训练离不开大规模数据采集与标注,但数据越多、越真实,法律风险也越高:数据采集环节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与目的限制;数据清洗与再利用涉及数据脱敏、匿名化处理与使用授权;跨境模型训练还会触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制度。尤其在具身智能领域,“感知数据”包含了大量环境视频、动作捕捉、生物特征等敏感内容。这类数据一旦流入训练体系,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肖像权、甚至公共安全的潜在侵害。只有确保每一次数据使用都有合法来源、可追溯记录、可解释逻辑,才能有效实现数据合规。此外,动作数据、交互日志等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尚无定论,建议企业需通过“授权链”与可追溯机制防范风险。具体而言:
一是,在训练数据管理方面,关键在于构建可验证的合法性链条。所有训练数据的来源都应经过系统审查,具备版权许可、个人信息授权及使用协议等凭证,以确保数据获取过程无权属瑕疵。对于涉及著作权的文本、图像及含个人信息的数据集,应完整记录授权链条——包括数据来源、权属主体、加工历史与合规状态,实现“从采集到使用”的全流程可追溯。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的训练数据,必须实施脱敏化与去标识化处理,通过匿名化技术去除身份识别要素,防止未授权信息在模型训练或输出环节被间接暴露。
二是,在用户数据管理环节,应始终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与服务功能直接相关的数据,对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识别、健康数据等)需单独取得明示同意,并在告知时明确说明数据用于模型优化或服务改进的具体场景与范围,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撤回权。在技术层面,应部署端到端加密存储与分级访问控制机制,通过权限划分、操作日志留痕、安全漏洞检测等手段,防止数据被越权访问或滥用,形成可审计、可防御的数据安全防线。
三是,在跨境数据传输方面,应严格依照我国数据安全监管体系执行。凡涉及出境的数据流通,均需通过安全评估、合规认证或标准合同机制等法定路径,确保传输行为符合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要求。对于达到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标准的,应当优先在境内存储与处理;确需出境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防止跨境流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漏洞与合规断层。
第二,加强作为创新核心的算法知识产权保护。在美、欧、中三大法域中,算法是否构成“技术方案”存在显著差异。美国倾向于保护具技术应用的算法,欧盟强调是否采用技术手段的判断。我国11月13号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8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标题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并且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修改为,“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进一步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否构成说明书公开充分加以明确规定。
对于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建议注意专利与商业秘密这两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综合利用,建议企业采用“专利+商业秘密”双轨策略:用专利确立合法权利跨度、用商业秘密守住技术深度,从而让创新成果既能被认可也能被保护。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具身智能“专利+商业秘密”双轨策略示意表
第三,加强作为创新表现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多个头部具身智能企业均发布了开源数据集。ROS/ROS2等开源框架是机器人生态的基础,但其许可证条款往往包含强制性义务,并且GPL、MIT等许可条款的法律效力已获司法确认。特斯拉等企业选择通过闭源模式保护核心控制算法,而国内一些具身智能领域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则正在积极将训练方法等智力成果申请专利。开源极大促进了创新协作,但也带来了新的合规风险:不同开源许可(如MIT、GPL、Apache)对使用、修改、再发布的条件限制完全不同;若企业误用或混用不同协议代码,可能引发“许可冲突”;某些开源组件已被专利权覆盖,形成“专利与开源重叠风险”。全球范围内多起诉讼表明,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已获法院普遍认可。典型如德国地方法院多次裁定GPL协议具备合同约束力,美国BusyBox系列案件确立了“违反开源许可即侵权”的司法逻辑;国内的“亿邦通信案”明确了在开源软件基础上二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GPL协议控制范围、他人使用二次开发作品的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等相关裁判规则。司法实践正从权利确认走向责任追究,警示在商业化过程中必须尊重开源许可证的法定义务。建议企业建立开源组件引入审批机制与软件物料清单,防止许可冲突与专利重叠风险。
综上所述,具身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体系正经历从“权利本位”向“治理本位”的深刻转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再局限于法律保护,更体现在其作为创新资产在交易、融资、标准制定与国际合作中的核心作用。未来,企业需构建“技术—法律—管理”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实现从“点式管理”到“全链治理”的跃升。
[注]
[1]本文根据笔者在北京中关村学院、中关村人工智能研究院2025年知识产权月上的演讲修改完善形成,感谢与会同学老师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同时文责自负。
[2]光明日报:“人形机器人:在机遇与挑战中勇闯新路”【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7656743803364140&wfr=spider&for=pc.(2025年11月17日最后访问)。另参见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5/04-15/10400125.shtml(2025年11月17日最后访问)。
[3]张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本理论研究:从核心体系到关键命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年出版,第119页。
[4]张鹏、刘延祺:“具身智能规模化商用元年的知识产权全景观察”【EB/OL】, https://www.iprdaily.cn/news_40633.html(2025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