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年度回顾与观察
2025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年度回顾与观察
就在本文即将付梓之际,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5年12月25日落槌的高端机床装备领域3.8亿元高额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文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将2025年内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判赔数额拉至新高。该案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刑民交叉程序密点差异以及技术贡献率问题作出了新的讨论和认定,并将其列入裁判文书后的裁判观点摘要中。我们惊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审判中,仍然竿头日上、极深研几。而随同民事审判的发展和进展一道,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行政、刑事领域亦有进益。我们有幸见证2025年的商业秘密保护发展进程,也有幸亲历和参与其中若干篇章段落,由此谨为读者掇菁撷华,呈此一文。
一、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动态年度回顾与观察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但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在实质内容上并未调整,仅因其他条款增删或结构调整发生了序号变动。但1月发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法发〔2025〕1号)(下称“《服务创新意见2025》”),却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引性文件,其中强调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合理审查密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内容,直接表明“加强保护”的导向和目标,为2025年以及未来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确定了基调。
202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则对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其中新增条款确立了竞业限制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并规定用人单位设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不得超出“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范畴。与该解释一并发布的典型案例“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亦再次以具体案例细化该新条款的适用规则,明确对于“竞争关系”的审查标准。
事实上,“无商业秘密则无竞业限制义务”的裁判观点,此前已散见于各地人民法院的部分判决之中。但由于该问题涉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交叉,加之作出认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层级不高,相关裁判观点未能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司法共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直接予以明确并辅以具体案例,一方面有助于引导竞业限制制度回归其“合理防范商业秘密外泄之虞”的功能,并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和适用给予合理限定;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因美国试图在联邦层面取消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关于我国相关制度“何去何从”的讨论与关注。
202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调部分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二审管辖级别后,我们也在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和审理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动态情况。从202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以及其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公布审判信息的动态中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仍在亲历审判实践和统一裁判规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管辖下调后知识产权法庭收案量下降,审结案件质效仍旧较高
根据2025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4)》(下称“《年度报告(2024)》”),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34件,远远少于2023年新收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113件的数据。但前述报告公开2024年内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121件,其中有22件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由其归纳的32条裁判要旨出现在随同前述报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下称“《要旨摘要(2024)》”)中,在案例及要旨的绝对数量以及在全部案例和要旨中的所占比例上,都达到了“历年最高”。
(二)新类型科技创新成果、数据权益内容等商业秘密保护屡获关注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8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智能检索算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为“算法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探索新类型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的典型示例位列其中。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共计8件,其中包含一件“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该案件虽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审理级别和判赔数额均不高,但因涉及游戏中的“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复合内容、游戏数据为保护客体的首案而受到普遍关注。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淘宝“生意参谋”衍生数据产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被誉为“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游戏策划配置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亦成为以商业秘密保护该类游戏数据资产的首例裁判。2025年内审结和发布的涉及新型数据权益依托商业秘密保护路径获得保护的数个案例,均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紧跟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人民法院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的倾向。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纠错力度不减
《年度报告(2024)》中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24年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维持原审裁判的比例仅占35.9%,其余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40.4%、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的占23.4%。该数据与2023年度基本持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纠错和定分止争两个方面起到的关键作用。虽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数据并未单独公布,但从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审结并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改判案件仍占据较大比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技术秘密纠纷典型和重点案例观察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5年度公开了数量最多的示范案例和裁判要旨,我们以此为线索,结合其他值得关注的重点案例为样本进行观察,概要总结如下:
1、“使用行为”证明责任以及推定规则的再细化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自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由于法律条文中的某些表述含义不够明确,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也较难把握,始终是审判实务中备受关注与讨论的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既往裁判中,已通过个案逐步对该规则予以细化和澄清。《要旨摘要(2024)》亦收录了若干涉及该规则具体适用的裁判观点。
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案”中,裁判要旨明确:存在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技术人才与资源的事实时,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时,应当进一步减轻权利人对侵害行为的证明负担,依据已知事实进行侵权推定。“多通道控制阀案”的裁判要旨则明确,在权利人能够证明在先持有相关技术秘密的前提下,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集中提出多个与该离职人员原任职单位已有技术秘密相关的专利申请时,推定侵权成立。
此外,在重复侵权的场景中,亦可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灵活适用侵权推定,包括“离心压缩机选型案”涉及的再次实施行为,以及“氨法脱硫设备案”中的类似项目情形,均可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证明责任,仅要求其完成“初步证明”并“尽力举证”。上述案例准确诠释并合理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成为该条款适用的典型场景和良好注解。
2、“确权”问题以及易混淆概念的廓清与释明
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中,对商业秘密的“先行确权”至关重要,密点与载体的对应性、保密性以及秘密性是“确权”审查的重点。《要旨摘要(2024)》中,亦有多个裁判要旨与“确权”问题相关。
对于技术密点以及载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向堆垛车案”中明确技术密点不以“最终成果”为限,可以包含阶段性成果;其载体亦不以物理载体或者原始载体为限,可以延伸至“口述记录”等特殊形式。
对于技术秘密的保密性,虽司法实践中已有“不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的共识,但对于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审查仍存在部分疑问。知识产权法庭在“波浪纹蒙稷床垫案”中确认了在保密措施合理性认定中应当考虑特定情况下的行业习惯,在“涂料调整剂案”中重申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审查标准,并明确了保密措施并不需要与要求保密的内容严格对应的审查规则。
对于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根据前述提及的“举证责任条款”,秘密性的证明及推定实际上已经“有法可依”,但实践中仍有认知偏差和错误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改判的“水性金属防腐乳液、涂料案”,一审判决在权利人的举证符合规定,且被诉侵权人有充分机会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纠正了“简单以权利人未申请司法鉴定为由认定权利人有关秘密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错误。另一件笔者办理的改判案件“可调节式溜冰鞋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保密约定的确认一般可视为对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可,并可以据此进一步确定由违约方承担关于公知性的证明责任。此外,在“天然蛋白酶3案”以及“无损检测设备计算机源程序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对于有内在逻辑关联的整体技术方案不能割裂看待,依据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已知信息,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认定规则。
除此之外,对于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均以裁判要旨形式给予释明,包括“条码秤打印机案”明确了可以反向工程不等于丧失秘密性;“全地形车案”明确了秘密性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区别;“电容充电模块电源案”明确了产品公开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技术图纸中所有技术信息已经公开,前述案例均涉及实务中难区分、易混淆的一些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均在裁判案例以及发布要旨中给予廓清。
3、“数额计算”问题有利于权利人依法维权
除通过“无损检测设备计算机源程序案”和“废盐蒸发结晶设备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考量因素、丰富具体适用情形之外,在笔者代理的另一要旨案例“硅烷偶联剂生产工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一审程序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时机与效力问题。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离心压缩机选型案”中明确了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问题;在“石材复合胶案”中明确了权利人对同一权利客体、针对相同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在关联刑事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等可以在民事维权中主张为维权合理开支;在“杂交玉米亲本W68案”中明确了结合种子行业交易习惯认定损害损失的计算方法。这些案例表明,无论是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细化和明确,还是其他关于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的裁判要旨,都从有利于权利人在案件中获得更高赔偿的角度给出指引。
4、“责任承担方式”能动适用并向执行程序延伸
因突破性的高判赔数额,“新能源汽车底盘案”自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就广受社会关注,2025年初,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评选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事实上,该案件判决的突破性远不仅在于高判赔数额,其对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极致细化”更加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基于该案件归纳了多条与侵权责任承担相关的裁判要旨,如在判令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产品的同时,附加判令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不得恶意放弃基于涉案技术秘密取得的专利权、销毁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等等;在另一案例“水性金属防腐乳液、涂料案”中,判决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的被告须对诉讼情况依法披露和公告,这些做法都在积极能动地充分实现停止侵权的操作性。
与前述“新能源汽车底盘案”一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的还有此前备受关注的“密胺案”的执行案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该案件不仅涉及巨额执行标的款项,且其他判项执行可能对资本市场金融稳定、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另外侵权设备拆除工作专业要求也极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所涉地方执行部门充分研究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以4.4亿元达成执行和解。该执行案件也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1号,成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执行与履行的典型案例。
(五)余论与小结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以及《服务创新意见2025》的出台,可以预见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仍将呈现增长趋势。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管辖调整后,2025年内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裁判并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虽数量不多,但在可查知范围内裁判质量仍维持在高水平,知识产权法庭也仍然在通过裁判要旨持续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继续引领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但管辖调整后,部分案件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我们期待各地知识产权法庭仍能认真贯彻《服务创新意见2025》,以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大职责使命,克服立案难、保全难的困难,继续加强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实现人民法院对科技成果的有效护航,实现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持。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保护动态年度回顾与观察
2025年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方面亮点较多,包括刑事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各地刑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力度加大、涌现一批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但最大亮点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事司法解释(2025)》”)。该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整合2004年、2007年、2020年三部同类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及罚金适用等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突出打击重点,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修订要点
《刑事司法解释(2025)》中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条款核心变更有七项:一是重构行为类型,将“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从“盗窃”归入“电子侵入”;二是调整入罪标准,以“情节严重”替代“重大损失”,新增两年内再犯且损失/违法所得10万元的入罪情形,拆分损失与违法所得入罪项并细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三是细化认定规则,规范术语、扩展侵权类型、优化损失计算路径,明确违法所得认定与扣除规则;四是衔接罪名体系,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作为境外窃取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五是整合共犯规则,将帮助行为归为四类,扩展物流环节规定并限缩共犯范围;六是调整量刑情节,删除缓刑刚性限制,弱化主观悔罪考量,增设出罪与不起诉提示条款;七是提高罚金上限,将罚金数额从违法所得1-5倍提升至1-10倍。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商业秘密罪从结果犯改为情节犯,从而降低了追责门槛。与之配套,《刑事司法解释(2025)》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从而降低入罪数额门槛,加大刑罚惩治力度。进而,《刑事司法解释(2025)》详细区分了“非法获取型”“违约披露型”和“以犯罪论型”三种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损失数额计算方式上的不同,对于指导基层办案机关把握犯罪情节,坚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但略微遗憾的是,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已经普遍考虑技术占比和技术贡献率的情况下,本次《刑事司法解释(2025)》在损失计算方式上并未作出类似规定,这一“有利于被告”的损失计算考量因素至今仍未在刑事审判法律规范中给予充分明确,立法者似乎有意将这一问题交由个案掌握尺度和司法裁量。
(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机构建设回顾
2025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与执法机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成效显著,进一步强化了商业秘密犯罪打击与保护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正式亮相
2023年起,全国省级检察院均已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名称通常为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知识产权部,形成“省级统筹+地市/基层落地”的专业化体系。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济犯罪检察厅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厅”牌子,这也是该机构首次公开亮相,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进一步迈入专业化、综合化的发展阶段。
2、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体系全面建成
2025年4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在会上指出,自2024年6月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加挂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牌子以来,各省级公安机关已全面组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自上而下健全高效率的组织体系,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专业队伍。
2025年7月16日,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向保护科技创新精准发力,深入开展防范打击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凸显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三)检察机关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下称“《白皮书(2024)》”),系统披露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领域的办案数据、典型实践与机制创新,彰显服务高水平科技创新的核心导向。
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数据
《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44%、21.7%。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9%、10.2%,批准逮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3.2%、17.4%。
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72件131人,起诉91件220人,占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罪名人数的1.11%。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163件385人,案件数同比上升12.4%。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的225人中,共同犯罪194人,占比86.2%。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人数同比上升20.4%,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6.7%。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5.3%。
上述各项数据均显示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在同比上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在持续加强。
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
《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办理了一批涉人工智能、芯片制造、动力电池等在创新密集领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例如:
(1)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郭某侵犯人工智能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中,突破专业壁垒,完善证据链条,依法认定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核心技术代码的犯罪行为,监督立案后被告获刑,同步协助解决公司股权争议。
(2)四川检察机关办理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害单位为化工领域高科技龙头企业。检察机关通过电子数据分析、物证应用技术等手段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推进庭审实质化,被告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6.58亿元。
(3)北京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侵犯安检设备应用领域商业秘密案中,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与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制度,利用远程勘验提取关键证据,查明技术事实,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认定侵犯经营信息的犯罪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述人工智能、芯片制造、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外,近年来我国在化工材料、生物医药等传统领域的科技创新也在持续发力,这些技术领域大多涉及设计配方、工艺方法等,具有一定隐蔽性,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成为商业秘密犯罪高发领域。
3、发挥能动性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2024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注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落实“检察护企”司法政策,延伸检察职能,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充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上海市检察院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提级集中管辖,促进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上海检察机关针对科创企业研发、高管岗位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高发问题,召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座谈会,并发布《企业员工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提示》,从源头防范风险。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关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在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引导被害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和解确认被告支付和解金2300万元,从而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一体解决刑民责任,取得良好效果。
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一度引发法律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困惑,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案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予以明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山东福某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再次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支持态度。近年来商业秘密刑附民案件逐渐增多,但也随之带来诸多问题,譬如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追究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而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则难以纳入追究范围之内;又如,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均与民事案件并不一致,刑事案件管辖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层级差异等,这些问题均会引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刑附民判决能否充分保障其民事权利的担忧,这一制度的效果有待于未来实践的检验。
(四)全国商业秘密犯罪案例特征分析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白皮书(2024)》基础上,我们通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检索到2025年公开的48件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覆盖全国28个省市,呈现出地域集中、行业聚集、手段高科技化等特征,司法机关也针对案件特点形成了专业化的办案与协调机制。以下从犯罪特征、司法实践趋势两大维度对我们检索到的这部分案例展开分析。
1、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征
(1)地域分布:多集中于长三角、珠三角等市场竞争充分地区及北京、武汉、成都等科技中心城市。其中浙江省14件、江苏省8件、上海市4件、广东省5件、北京市2件、湖北省3件、安徽省3件、四川省3件、天津市1件、山东省1件、湖南省1件、陕西省1件、海南省1件、山西省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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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领域:聚焦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信息技术行业案例最多,其次为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化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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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90%案件涉及企业内部人员,包括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销售采购负责人等。共同犯罪及单位犯罪是此类案件的常见形式,表现为内部结伙、内外勾结、单位系统性侵权三种情形。
(4)侵权手段:以电子方式为主,包括电子设备窃取、技术侵入系统、虚假合作骗取等,行为隐蔽性强,部分行为人通过删除痕迹、暗语沟通规避调查,增加侦破难度。
(5)侵权类型:以技术秘密侵权为主,涉外侵权案件增加。
从侵权对象来看,技术秘密侵权占比65%,经营信息侵权占比35%。经营信息侵权主要集中在外贸行业;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案件占比15%,涉及半导体、新能源等关键领域,呈增长趋势。
2、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趋势
(1)逐渐引入专业人员参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二)中的“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明、胡某伟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针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研究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有效解决了案件中的技术认定难题,提升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2)精确计算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计算权利人的损失,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研发成本、侵权获利等。如上海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176号“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法院以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
(3)综合追责保护创新权益。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司法机关也注重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前已述及,2025年有多起案例权利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获得赔偿。
(4)督促企业完善保密措施。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暴露的企业保密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完善保密制度。如在今年的热点案件“尊湃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被害企业内部管理漏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为企业提供“漏洞报告”,更为企业“免疫系统”提供“升级蓝图”,以法治之力服务创新发展。
(五)余论及小结
从2025年度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回顾看,公检法三机关均进一步强化商业秘密案件专门办理力量,技术事实查明能力和法律适用经验均有提升,专业化程度明显增加;此外,行刑衔接、刑民衔接、跨区域协作机制更趋成熟和完善,协同性更强,更加便利权利人维权;最后,通过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统一刑事裁判尺度,明晰定罪量刑标准。这些方面体现了国家在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政策导向,但由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较低、侦查机关的专业经验和办案力量局限,“三合一”审判模式尚未强制实施,实践中个别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此种情况在当前创新创业的环境下,未来能否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之间划清界限,各地方的具体执行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三、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保护动态年度回顾与观察
2025年,中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体系在立法完善、执法强化、跨部门协同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尽管国家层面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尚未正式出台,但今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2025)》”)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另一方面,各省、市、地区执法实践展现出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的总体特征,并通过地方探索、区域协作与国际规则对接,为企业创新与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行政立法与标准体系建设持续推进
1、国家层面立法进程明确,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的立法体系
2025年4月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2025)》,标志着统一的全国性商业秘密保护专门规章即将落地。《征求意见稿(2025)》共七章42条,一是总则新增基本原则与部门职责;二是细化商业秘密及构成要件等核心概念,衔接司法裁判规则;三是创设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专章,推动保护关口前移,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与协同保护机制;四是细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厘清合法与侵权边界;五是完善案件查处程序,补充管辖权、证据要求、鉴定、案件中止等程序性规范;六是充实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情节严重认定及损失计算规则;七是附则界定保护例外情形,衔接数据安全法规,规范境外侵权行为及新旧规定衔接问题。
由于商业秘密并无单独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又较为简单概要,目前在商业秘密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2025)》衔接了这两个司法解释,并与之一并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矩阵,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构建起从自主保护到行政监管到司法救济到刑事打击相协同的保护规范框架。
2、地方性规范与指引广泛出台,形成层级引导企业自主保护
在国家级立法出台前的空窗期,多个省、市、地区通过颁布本地区的规定与指引积极进行实践探索。今年引人瞩目的是上海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该规定是少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已于2025年8月28日起施行。除此之外,各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指引、指南等形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引导相关行业团体制定的地方性和团体标准等较多,也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自主保护提供重要参考。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优势凸显,专业性和便利性提升
2025年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从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14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选取的8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无论从涉及的商业秘密的行业领域与具体内容,还是从侵害行为样态上来看均有新内容,部分案例也集中凸显了商业秘密行政查处的独特优势。
1、商业秘密行政查处有助于获取证据和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优势凸显
上述典型案例中,部分案件充分体现了商业秘密行政查处程序的优势。“亚赛德公司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有效固定证据,并最终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支持证据,凸显了商业秘密行政查处案件中借助执法机关充分查知侵权事实、获得侵权证据的优势;“浙江舟山市市监局查处杨某某案”中,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快速处置,使得侵权人未能将违法获取的图纸实际应用于生产,凸显了商业秘密行政查处案件快速制止和迅速处罚侵权行为的优势。此外,在“深圳市市监局查处陈某某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权利人通过内部调查发现的,侵权人已经主动删除的涉密材料进行了查办,向市场传递了侵权必罚的执法态度,也树立了在侵害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情况下给予处罚,增加违法行为成本的典型示例。
2、商业秘密行政查处便利权利人,为企业创新成果护航
典型案例中的“安徽云翔航空科技公司案”为安徽查办的首个低空经济领域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而“浙江省舟山市市监局查处杨某某案”则是行政执法保护当地传统支柱产业的典型示例,相关案例评析中均明确行政保护对于创新成果保护的重要意义。另外,在本次公开的7起涉及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中,仅有2起案件的案情信息中明确提及对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委托鉴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业秘密行政查处专业性的提升,行政机关在查明侵害对象和侵害行为、询问权利人和被处罚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独立作出判断,避免了因鉴定而导致立案难、查办周期延长,以及“以鉴代查”的问题,切实缓解权利人的维权压力、保障了权利人的正当权利。
3、电子侵入型侵权典型案例的查办处置
本次公开的典型案例中,虽大多数仍为员工窃密、带密入职等常见侵权行为和场景,但“上海徐汇区市监局查处董某案”涉及一件侵权人利用技术漏洞以电子侵入方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电子侵入”系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侵权行为类型,在实践中该类型案例比较少见,该案对于此种新型侵权行为的处罚具有指导意义。
4、处罚裁量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执法实践展现出科学的裁量逻辑,并非简单追求重罚。在2024年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起涉及高额判罚的背景下,本次公开的“深圳市市监局查处陈某某案”“上海奉贤区市监局查处张某案”以及“上海徐汇区市监局查处董某案”开出的3笔“万元罚单”则更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结合”的执法理念,这种区别对待精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以及包容审慎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智慧。
(三)行刑衔接与跨部门协同机制深化
截至目前,全国多地已建立起标准化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行刑衔接流程。以前述地方性法规《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为例,它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移送的具体情形,形成“行、刑、民”多向移送闭环。同时,浦东还建立了商业秘密执法协助和案件研判机制,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案中可请求区公安部门协助,并可会同公安、检察院提前明确案件走向和调查取证标准。
除了特定保护程序的衔接,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机关在“协同保护”事项上亦持续作为。2025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在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中明确将“引导社会多方参与,形成协同保护合力”作为活动内容之一。部分省份市场监管局也积极承担牵头建立协同协作机制的职责,例如,2025年3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建立了江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商业秘密行政与司法全链条保护,着力构建江西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新格局。
(四)企业合规与自主保护体系的行政宣传和帮扶工作稳步推进
市场监督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和执法机关,是对市场和企业进行商业秘密法制宣传以及帮扶指导的中坚力量。前述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中就有关于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宣传、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氛围以及分级分类指导帮扶企业提升自主保护和企业合规建设水平的活动内容。2025年4月,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企业商业秘密涉外维权工作指引》写入了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体系搭建能力以及涉外纠纷应对能力的内容。另外,贵州省、烟台市、东莞市、重庆市江津区、泰安市泰山区等国内诸多省、市、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纷纷发布了《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提高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和自主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余论及小结
2025年,中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在立法准备、执法实践、标准建设与服务提升上均有扎实进展,相比于往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办案数量稳步提升,公布案例的典型性越来越强。展望2026年,我们认为随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最终出台、经营者通过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自主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也会呈现增加趋势,并与司法保护形成协同,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体系将与已有的司法保护体系更好地衔接,整个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将朝着更完善、更协同、更有效的方向稳步迈进。
四、回顾与观察:守正创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三线并进、纵深提质发展态势不改
积厚成势,精准护航。2025 年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以“规则落地、协同发力”为核心脉络,民事审判引领趋势、行政保护系统扩容、刑事打击精准升级的全方位格局已然成型,无论是两高《刑事司法解释(2025)》细化入罪标准,还是《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5)》构建规范体系,均实现了纸面规则向实务落地的突破。各级司法与执法机关在新类型成果保护、刑事报案门槛、民事推定规则、损失数额计算等领域均积累了丰富经验,相比于之前均有改善和进步,彰显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深度与温度。
展望未来,在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秘密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新能源、生物经济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创新保障作用将愈发凸显,新类型商业秘密如模型参数、算法、衍生数据、基因信息等保护需求会持续增长,民事高额判赔、刑事全链条追责的案例仍将常态化。作为一类新型的民事权利,在成文法缺失的情况下,建议企业紧密跟踪司法动态和典型案例,聚焦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措施优化、技术研发与交流环节的合规防控等关键环节,构建全流程商业秘密合规体系,以法治手段筑牢核心竞争力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