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投毒”行为的法律问题初探——以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视角
人工智能“投毒”行为的法律问题初探——以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视角
一、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AI投毒行为的核心是“投喂虚假信息”,但该行为并非单纯的信息造假,而是往往伴随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结合投毒行为特征,笔者认为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商标权等领域:
1. 著作权侵权
投毒者为让虚假信息更具迷惑性、易被AI抓取,常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模仿他人作品创作虚假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分为两种场景:
(1)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作为“投毒载体”:投毒者伪造专家身份、虚构研究报告时,可能未经授权摘抄、复制他人原创的文字作品、研究报告、图片、音视频等,将其篡改后作为虚假信息的组成部分,向AI投喂。例如,投毒者为虚构某产品的“专家测评报告”,未经授权复制他人原创的行业分析文章,篡改核心数据后伪装成“权威报告”,通过GEO软件批量发布供AI抓取,该行为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如3·15晚会曝光的案例,投毒者使用GEO软件生成虚假软文时,可能盗用他人原创图片、文案作为素材,这将进一步加剧著作权侵权风险。
(2)通过AI洗稿生成内容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进行投喂:投毒者通过GEO技术向AI植入指令,进而引导AI生成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高度相似的洗稿内容以实现投毒的目的。该行为所批量生成的作品在表达层面多数情况下必然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样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或改编权。只不过类似于高端洗稿侵权行为,有关“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具有较高的主观性和复杂性。
2. 商标权侵权
AI投毒涉及的商标权侵权,核心是投毒者可能利用虚假信息误导AI,将自身或委托人的产品/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恶意关联,或伪造他人商标相关信息,误导公众,比如:投毒者通过向AI投喂其伪造的“品牌合作”“专家推荐意见”等虚假信息,引导AI在用户查询他人商标或品牌相关信息时,将投毒者的产品/服务与该商标、品牌错误关联,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
3. 技术专利权侵权
除著作权、商标权外,AI投毒还可能涉及专利权侵权:比如投毒者通过向AI投喂其伪造的技术报告、专利评价报告等虚假信息,引导AI生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或误导AI错误认定他人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导致专利权人无法正常行使专利权利,进而被他人恶意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等。
二、涉嫌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1. 虚假宣传
这是AI投毒最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毒者通过伪造专家身份、虚构研究报告、杜撰用户测评等方式,生成虚假信息并通过GEO软件批量投喂给AI,引导AI将虚假信息作为“标准答案”输出,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例如,3·15晚会曝光中,投毒者使用GEO软件虚构“Apollo-9智能手环”的产品信息,编造“量子纠缠传感”“黑洞级续航”等虚假功能,批量发布虚假软文供AI抓取,引导AI向用户推荐该虚构产品,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消费决策。部分投毒者还通过AI向公众虚假宣传自身产品“行业第一”“优于同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此类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典型的“虚假宣传”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 商业诋毁
投毒者为打击竞争对手,通过向AI投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引导AI在输出内容时,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商业信誉等进行恶意抹黑。例如,投毒者伪造“某竞争对手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某品牌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虚假报告,通过GEO软件批量投喂给AI,当用户查询该竞争对手时,引导AI输出上述诋毁内容,导致竞争对手潜在交易机会流失、品牌形象受损。
3. 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
投毒者通过GEO技术干扰AI模型的正常运行逻辑,污染AI语料生态,该行为本身明显违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正当商业道德,破坏了AI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第一,通过批量投喂虚假信息,降低了AI模型的输出准确性和公信力;第二则是利用GEO技术优势,引导AI优先推荐投毒者或其客户的产品/服务,抢占市场份额,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第三是可以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的AI模型运行,通过投毒导致竞争对手的AI输出错误内容,损害其市场竞争力。前述行为表现,亦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互联网专条的规制内容,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AI投毒行为可能损害多重权益
1.AI模型开发者/运营者
作为AI模型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是AI投毒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投毒者通过GEO技术批量投喂虚假信息,污染AI语料生态,导致AI输出错误、虚假内容,降低AI产品的公信力和用户体验,如果对其长期放任不管,必将影响AI平台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同时,若AI因被投毒生成侵权内容,AI运营者若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也可能被牵连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目前,国内主流AI大模型均不同程度地面临被此类投毒行为牵连的风险。
2.知识产权权利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
此类权利人是AI投毒行为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核心受害者,其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被投毒者利用GEO技术批量侵权性使用,经济利益必然受损。
3.市场竞争主体
投毒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直接针对的是其市场竞争对手,这些竞争对手会因投毒行为导致商业信誉受损、客户流失、市场份额被挤压,经济利益遭受直接损失。
4.消费者及社会公众
AI投毒行为生成的虚假、误导性内容会直接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遭受财产损失(如购买虚构产品、劣质产品),甚至可能影响人身安全(如被误导购买不合格药品、保健品)。3·15晚会曝光的案例中,投毒者虚构的智能手环被AI推荐给中老年人,若此类虚构产品流入市场,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此外,长期的AI投毒会导致虚假信息泛滥,破坏数字生态,降低公众对AI的信任度,影响社会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损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一些对AI信任度高、辨别能力较弱的群体,比如中老年人群体,是最易受侵害的消费者群体。
综上所述,AI投毒行为已然形成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多方权益的黑灰产业链条,其以虚假信息污染AI生态、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径,既突破了商业道德的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必须予以坚决否定与严厉规制。技术的迭代从来不是违法违规的温床,法律亦绝非束缚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枷锁,而是为行业前行划定权责边界、明晰行为准则的精准标尺。唯有守住公平竞争的法治底线,才能让人工智能产业在健康轨道上持续发展。也期待各类AI模型经营者持续加大反投毒技术研发与应用力度,强化维权手段、提升维权效能,以技术与法律的双重合力围剿AI投毒黑灰产,肃清网络虚假信息,还数字空间一片清朗,让人工智能的创新活力在规范有序的生态中充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