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法律实务——以碾压式土石坝为例(上)
水利工程法律实务——以碾压式土石坝为例(上)
引言
碾压式土石坝(下称“土石坝”)是国内水利工程较为常见的坝型之一,其因对地形地质条件适应性强、就地取材、造价经济等优势,在我国水库、水电站、灌溉、供水、防洪等工程领域广泛采用。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建联合体承包土石坝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责任事故为例,其事故成因及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质量责任划分,绕不开对结构力学、土力学地基基础等自然科学的全面识别,以及对规范、标准的准确理解。
笔者结合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司法裁判观点,侧重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等多维度切入,梳理、归纳水利工程的事故成因和参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形式、法律风险,以资参建主体及人员对法律风险的事前管控。
一、土石坝
(一)土石坝概要
土石坝是指用土、堆石、砂砾石等当地材料填筑,并将土石料分层碾压而成的坝。作为应用最广泛的坝型,具有就地取材、结构简单、对地基适应性强的优点,但也因其材料特性,存在固有的安全风险。
根据《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土石坝基本形式[1]有:均质坝、土质防渗体分区坝和非土质材料防渗体坝。其核心包括:
坝体填筑材料:可分为防渗体材料和坝壳材料。防渗体可采用黏土、砾石土、沥青混凝土、土工膜等;坝壳可采用砂砾石、堆石等透水材料。不同材料的工程特性差异显著,如黏土透水性低但强度低,砂砾石透水性高但强度高。
防渗体系:土石坝的防渗体系包括坝体防渗(心墙、斜墙、土工膜)和坝基防渗(截水槽、防渗墙、帷幕灌浆)。防渗体的作用是控制渗流,降低浸润线,防止渗透破坏。防渗体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其厚度和压实度应符合规定。
反滤层和过渡层:根据《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5.6.1条和第5.6.2条的规定,反滤层设计应满足:使被保护土不发生渗透变形;渗透性大于被保护土,能通畅地排出渗透水流;不致被细粒土淤塞失效的要求。反滤层每层的厚度应根据反滤层部位、材料级配、料源、施工方法等综合确定;同时,土质防渗体与坝壳、与坝基透水层之间以及下游渗流出逸处,应设置反滤层,反滤层是排水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排出渗水的同时防止土颗粒流失。
同时,土质防渗体分区坝还需设置过渡层,过渡层应根据防渗体与坝壳材料变形特性差异大小,以及反滤层厚度能否满足相邻两侧材料变形协调功能要求确定。当防渗体与坝壳料之间的反滤层总厚度满足过渡要求时,可不设置;不满足过渡要求时,应加厚反滤层或增设过渡层。
排水系统:包括坝体排水(坝体内排水、贴坡排水、棱体排水、综合型排水)和坝基排水。
(二)各阶段技术牵连
1.勘察设计阶段
土石坝工程的勘察设计涉及地质条件评估、材料选择、地基基础、放水廊道结构设计等众多技术要点,其准确性是杜绝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环节出现安全隐患的基石。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建联合体承包土石坝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溃口”“溃坝”的责任事故为例,其可能的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绕不开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划分,绕不开对结构力学、材料力学和土力学地基基础等自然科学的全面识别,以及对规范、标准的准确理解。“溃口”“溃坝”责任事故的设计质量缺陷可能涉及:
(1)填筑材料就地取材,使用分散性土进行坝体填筑
筑坝材料的工程特性直接影响坝体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例如:《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4章对筑坝材料选择和填筑要求作出了系统规定。其中,第4.1.7条[2]将“分散性土”列为不宜直接筑坝的材料。分散性土是指“钠、钾离子含量较高,遇水(尤其是纯水)容易分散成散粒结构的土”。这类土料遇水后结构迅速破坏,抗冲蚀能力极弱,一旦发生渗漏极易形成管涌通道。类似地,膨胀土具有吸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性,易导致坝体开裂;湿陷性黄土浸水后发生显著附加下沉,引发上部结构沉降。设计单位在选用筑坝材料时,应当依据勘察成果全面评估土料的工程特性,对存在特殊性质的土料,应当采取改性处理或专项防护措施,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技术要求。
根据《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189-2013)“干硬性黏土、膨胀土、分散性土、软黏土等不宜直接筑坝”;根据《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经处理改性的分散性土可用于3级低坝的防渗体,其所选用的反滤料应经过试验验证。防渗体与坝基、岸坡接触处等易产生集中渗流的部位,以及易受雨水冲刷的坝表面不应采用分散性土填筑”。工程实践中,坝体填筑材料采用分散性土的,若处理改性质量存在瑕疵,再叠加放水廊道等刚性结构沉降导致的土工膜局部渗漏及或设计层面的安全储备(冗余)不足等,极易发生责任事故。
(2)防渗体、反滤层等排水系统设计缺失
防渗排水系统设计缺失是危及土石坝渗透稳定的关键风险点。土石坝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防渗体系控制渗流,通过排水体系安全导出渗水,二者共同构成渗流控制的完整系统。就此,《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5.5条、第5.6条对防渗体、反滤层和过渡层设计均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反滤层的核心作用是在排出渗水的同时防止土颗粒流失,被保护土的颗粒不得穿过反滤层,反滤层颗粒不得进入排水体。上述规范第145页同时明确“坝下埋管强调在下游部分做好反滤层,将涵管包起来,使接触面上渗过来的水通过反滤层逸出,而不带走土料”,并要求进行应力变形计算。故,若出现反滤层设计缺失,不仅使渗流出口缺乏保护,也会随着渗流的持续而大幅降低地基承载力导致上部结构不断沉降,最终酿成水利工程责任事故。
工程实践中,钢筋混凝土放水廊道作为刚性结构,其自重动辄数百吨,其与下部地基、基础的接触面设计或者运行工况也需要避水或者处于干燥状态,若因放水廊道沉降导致土工膜出现破损,水流逸出侵蚀地基再叠加未设计、设置反滤层,极易形成聚集管涌而导致通道性溃口或者溃坝。
(3)地基处理设计不当,低液限粉土未全面清除
在土石坝工程中,《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往往会对工程地质条件进行论述及评价,并结合地基承载力给出“清除表层低液限粉土将基础置于冲洪积层以下若干米,置于砂砾石持力层”的技术建议。若设计单位未采纳上述建议,未按地质建议清除低液限粉土,导致上部结构或者地基、基础坐落于非持力层,出现刚性结构下沉等问题,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地基是上部结构安全的根基,其承载力不足、受力传导不连续、沉降或者冻结等均直接威胁坝体安全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六章对坝基处理作出了系统规定,明确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变形控制和稳定要求。对于存在软弱土层、湿陷性土层的地基,应采取开挖清除、换填垫层、强夯加固等措施。
(4)土石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准确,或者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深度不足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就地质勘察制定了国家标准,例如:水利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应当查明工程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土层密实程度和力学特性,特别是特殊性土层的分布及特征;对于土石坝工程而言,勘察工作必须查清坝基范围内各类土层的分布、厚度和性质,测定承载力、压缩模量、渗透系数、湿陷系数、抗剪强度等关键物理力学参数。对于可能存在的特殊性土,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散性土等,还应进行专项试验以确定其工程特性。同时,《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3月1日施行,下同)第二十四条[3]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上述规定对地质勘察的准确与充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也是保障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首要前提。
(5)安全监测设计不完善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10章对安全监测设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土石坝必须根据坝的级别、坝高、坝体结构形式以及地形、地质等条件,设置必要的监测项目及相应的设施,并及时整理分析监测资料。安全监测设施布置还应符合“监测仪器、设施的布置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相关监测项目应统筹安排、配合布置;监测断面上各监测项目和测点宜结合布置,互相校核”等要求[4]。监测设计不完善、不合理的,将无法在渗流异常、变形超限等险情初期发出预警,因此安全监测系统设计完善程度直接影响项目运行期风险的管控能力。
2.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将设计图纸转化为工程实体的过程,也是工程质量形成的最直接环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土石坝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涉及坝体填筑、防渗体系施工等大量工序质量验收和隐预检工程质量验收等管控环节,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均应全面参与和完整保留质检资料和往来文件,各方宜高度关注因管控资料匮乏而在事故追责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按要求进行碾压试验
碾压试验是在大规模进行填筑之前,为确定合理施工参数而进行的现场工艺性试验。《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4章“筑坝材料选择和填筑要求”对碾压实验作出了相应要求:1级、2级坝和3级以下高坝的相对密度标准宜采用现场大型碾压试验对有关指标进行修正[5];设计填筑标准应在施工初期通过碾压试验验证,防渗土料的碾压试验应在坝体以外进行[6];当采用砾石土、风化岩石、软岩、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分散性土等性质特殊的土石料时,对1级坝、2级坝和3级以下高坝,应进行专门的碾压试验,论证其填筑标准[7]。碾压试验的核心目的是核实土料填筑标准、压实度等的合理性,确定填筑工艺碾压试验的施工参数,以便在坝体填筑过程中严格执行,避免工程质量问题。
(2)保障土工膜铺设与焊接质量
土工膜作为土石坝的重要防渗材料,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防渗体系的可靠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L/T848-2025)第8.4条专门规定了“土工合成材料施工”的内容,为土工膜在土石坝工程中的广泛应用提供执行标准。其中,土工合成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土工合成材料应妥善储存,防止曝晒、冷冻、损坏、穿孔、撕裂。土工膜施工的技术要求还包括[8]铺设平顺、松紧适度,无褶皱、无破损,接缝焊接或黏结应牢固、严密,处理得当。以避免出现土工膜未焊透、脱焊、破损等情形,进而导致蓄水后在渗压作用下土工膜裂口会逐渐扩大,最终形成集中渗漏通道。
(3)保障关键部位(穿坝建筑物周边)的回填质量
穿坝建筑物(如放水廊道、涵管等)与坝体的结合部,是土石坝渗流控制的薄弱环节,也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穿坝建筑物周边回填土料应选用防渗性能良好的黏性土,含水率应控制在最优范围内;回填厚度应分层控制,每层厚度不宜过大。施工中,放水廊道外壁黏土泥浆需按设计要求边涂刷边回填廊道两侧黏土,使廊道外壁结合面与回填黏土紧密结合,避免产生不均匀沉降。
(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9]、《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10]的规定,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如果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的义务。
3.运行管理阶段
重施工、轻运行,同样会导致土石坝责任事故及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土石坝工程完工及投入运行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的质量责任主体,宜切实承担起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蓄水控制
水库水位的升降速度直接影响坝体的渗流分布和应力状态,如果水位上升过快,上游坝壳内的孔隙水来不及排出,将形成过高的孔隙水压力,可能导致坝坡失稳;同时,快速形成的孔隙水压力也可能在防渗体系薄弱部位引发渗透破坏,因此需要分阶段蓄水,以控制孔隙水压力消散速率,使坝体能够逐步适应荷载的增加。此外,实际运行水位超过设计正常蓄水位、水位上升速度超过设计允许速率的超设计蓄水,会使坝体承受超出设计预期的荷载,可能导致浸润线异常抬升、渗流量急剧增大、渗透坡降超标,严重时直接引发渗透破坏。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通常为项目法人,如违反蓄水方案,未进行分阶段蓄水、或超设计蓄水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往往构成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违反[11],项目法人应注重工程的运行及质量管理,落实蓄水控制。
(2)监测、监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12]规定了项目法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第三条[13]、第四条[14]和第五条[15]均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6修订,下同)第十九条[16]明确规定了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综上,工程完工并移交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设置相应机构,进场开展相关监测、巡视、检查等工作,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等方式完善并确保监管职能的落实,以保障水利工程监管在线,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维修、养护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7]明确规定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对该日常维修,可由运行管理人员自行完成或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较大工程问题或系统性修复,可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专业施工进行维修、修复。
二、参建主体的法律义务、责任形式
(一)参建主体法律义务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18]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法律义务详见以下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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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水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而言,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还应通过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合格方可使用,且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19]”。2000年9月出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004年5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2004年5月19日实施),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审批。
2023年修订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第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施工图纸则需通过项目法人组织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20]。
(二)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
(1)合同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规定及参建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水利工程发生溃口或者溃坝事故的,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及或赔偿损失以及承担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和责任。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下,及或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21]、第五百一十九条[22],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2)侵权之债。水利工程事故通常会造成周边农田、道路、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的财产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23]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而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处分等法律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情形下,事故发生单位可能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4],若建设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强制性规定,未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超水位蓄水、使用不规范、未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等违规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责任而言,可能面临单位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2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十三条[26]的规定,勘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施工单位的行政责任而言,可能需承担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责令改正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27]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有权依据事故等级,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号)第十四条[28]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施工单位可能面临100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29]和第七十三条[30]的规定,施工单位如存在施工项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应予以改正,同时可能需承担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承担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31]的规定,水利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单位可能面临被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而言,可能需承担单位罚款、责令改正行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2]、第六十七条[33]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监理单位审查不严,未核查并发现专项施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能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部分未按设计图施工的情形,但按照合格签字,应责令改正,对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下称“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下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篇结语
水利工程责任事故的成因,应从结构力学、土力学地基基础等自然科学角度理解、识别,并以法律、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等作为参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的判断依据。水利工程的参建主体及人员需具备较强的责任和风险意识,对于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及罪与非罪,请见《水利工程法律实务——以碾压式土石坝为例(下)》。
[注]
[1]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3.3.1碾压式土石坝的形式可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中选择:
1.均质坝。2.土质防渗体分区坝。3.非土质防渗体坝。
[2]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4.1.7下列几种黏性土不宜作为坝的防渗体填筑料,不得不采用时,应根据其特性对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进行论证:1.塑性指数大于、于和液限大于于的冲积黏土。2.膨胀土。3.开挖、压实困难的干硬黏土。4.冻土。5.分散性土。
[3]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4]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10.0.2安全监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仪器、设施的布置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相关监测项目应统筹安排、配合布置。2.监测断面上各监测项目和测点宜结合布置,互相校核。3.坝肩及基岩断层带、坝基覆盖层最深处、承压含水层、复杂地形、强震区等,以及坝内有埋管或廊道处、坝的分期填筑结合处、与混凝土建筑物或岸坡结合处,应增设测点。4.临时性监测项目宜与永久性监测项目结合布置。5.监测仪器和电缆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6.应统筹安排观测站和观测房的布设,宜有良好的交通、照明和接地条件。
[5]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4.2.5砂砾石和砂的填筑标准应以相对密度作为设计控制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4.1级、2级坝和3级以下高坝的相对密度标准宜采用现场大型碾压试验对有关指标进行修正。
[6]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4.2.8设计填筑标准应在施工初期通过碾压试验验证,防渗土料的碾压试验应在坝体以外进行。
[7]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4.2.9当采用砾石土、风化岩石、软岩、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分散性土等性质特殊的土石料时,对1级坝、2级坝和3级以下高坝,应进行专门的碾压试验,论证其填筑标准。
[8]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SL/T848-2025)8.4.4土工膜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工膜的基础垫层应密实、平整,不应有突出尖角块石。
2.土工膜铺设应平顺,松紧适度。
3.土工膜采用焊接方式连接时,应采用热熔双缝焊接工艺。
4.土工膜采用黏结方式连接时,应选择符合技术要求的黏结剂,黏结缝的宽度不应小于10cm,应进行黏结质量检查,已黏结好的土工膜应予保护、防止受损,
5.土工膜铺设后,应及时进行防护层的施工。
6.土工膜两侧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尖角块石,宜人工配合小型机械填筑。
7.施工机械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工膜不受损伤。
8.土工膜与其基础的连接及伸缩节的结构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11]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12]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1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1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16]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6修订)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17]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6修订)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18]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已被修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修订)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