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国际观察与实务应对
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国际观察与实务应对
与传统通信领域产业链相对集中的特点不同,音视频编解码领域产业链分散,涵盖终端、生成、存储、传输等多个环节及参与主体[1],构成专利池与主体间交叉许可交织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及诉讼格局。近年来,Avanci Video、VDP等新兴专利池不断涌现,视频内容提供商逐渐成为专利权人和专利池的集中收费目标,引发全球范围内一系列流媒体领域的SEP许可争议。
一、音视频编解码技术跨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动态
音视频编解码技术跨境诉讼已覆盖硬件层面和内容平台层面两大维度,下文加以分析综述。
(一)硬件层面典型跨境诉讼动态
1. 某中国通信技术创新主体 v. 某通信设备供应商
2025年6月至7月,某权利人分别在UPC多个地方法庭起诉某通信设备供应商,指控其侵犯其与视频编解码HEVC标准有关的两件专利[2]。该诉仅作为专利池集中行动的诉讼之一,同一时期,多家Access Advance专利池成员在UPC和巴西集中对该通信设备供应商发起诉讼,包括Sun Patent Trust[3]、日本电气株式会社(NEC)[4]、日本JVC公司等。2025年12月4日,Access Advance在其社交媒体宣布该通信设备供应商已经作为被许可人加入了该公司管理的HEVC视频编解码专利池,代表该通信设备供应商与Access Advance各专利权人的系列诉讼以和解收尾[5]。
2. 某芬兰通信技术创新主体 v.宏碁及通信技术实施者
2025年4月至6月期间,某权利人在美国佐治亚州北区法院[6]、德国法院及UPC[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8]等法院对三实施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涉案电脑以及智能电视产品侵害了其5项与 H.264 和 H.265 视频编码标准有关的专利,请求法院确认RAND行为,并在多诉中寻求损害赔偿与禁令等救济。
作为反制,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三实施者相继在英国及美国等地法院提起针对权利人的专利侵权诉讼,并向英国法院提起全球RAND费率确认之诉[9]。2025年10月,三实施者在英国诉讼中寻求临时许可,2025年12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临时许可裁定,取双方报价中间值0.365美元/台为临时许可费率。裁定作出后一周内,某实施者撤回在美国针对权利人的专利侵权诉讼。2026年1月8日,双方涉视频编解码SEP达成全球和解[10]。
(二)流媒体内容平台侧典型诉讼动态
1.某芬兰通信技术创新主体 v. 某流媒体服务平台
2023年10月31日,权利人在美国[11]、德国[12]、印度[13]、英国[14]、巴西及UPC对某流媒体服务平台发起诉讼,主张其视频平台及流媒体设备侵犯其多媒体专利,包括8件H.264专利、3件H.265专利以及数件相关非SEP。2023年至2025年期间,里约热内卢法院、曼海姆地方法院、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及美国ITC纷纷作出侵权认定,巴西及德国法院相继颁布全境永久禁令。
为应对各法域的诉讼压力,实施者侧在提起系列反制诉讼及反诉,并成功推动了流媒体领域SEP诉讼中的首例临时许可审理。其中,实施者在英国案中请求修改其答辩状及反诉,以包括针对权利人视频编解码领域非SEP请求临时许可的主张。2025年1月16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实施者修改其反诉及答辩内容,认为其临时许可主张具有合理法律依据[15]。2025年3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结束双方之间的所有专利诉讼。
2. 某芬兰通信技术创新主体 v. Paramount、WBD
2025年8月,权利人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起诉派拉蒙天舞公司、派拉蒙环球及其流媒体服务[16],指控其流媒体服务侵犯13项美国专利,涵盖视频编码中的运动预测、子像素插值、量化参数调节等关键技术,并同步在巴西申请快速禁令,10月在UPC和德国慕尼黑提起侵权诉讼。
2025年11月1日,该权利人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17]、UPC法院慕尼黑及曼海姆地区分庭[18]以及巴西里约热内卢法院对华纳兄弟探索(WBD)提起视频流媒体专利侵权诉讼。作为反制,WBD于2025年11月1日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FRAND许可费率确认之诉[19],并于2025年11月3日获批反反临时许可禁令。
3. Velos v. 两中国互联网信息技术主体
2025年6月,Velos Media, LLC.在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两家中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及流媒体服务平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指控侵犯其6项HEVC专利,要求损害赔偿并确认其已履行RAND义务,并向法院申请反干扰禁令(AII),禁止涉案实施者在其他法域采取法律行动干扰案件审理。作为反制,2025年12月至2026年,实施者侧先后在巴西[21]、中国等法域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该案成为中国首个针对流媒体领域专利的无效挑战案件。
2025年11月24日,实施者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RAND许可费率,并随后应Velos在美国法院提交的反干扰禁令(AII)向重庆法院申请反反干扰禁令(AAII),随后Velos向美国法院申请紧急临时限制令(TRO)。2026年2月6日,美国法院批准了TRO请求,命令实施者撤回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AAII申请,直至法院就AII作出裁定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该案的管辖权及审理。
4. 某中国通信技术主体 v. Meta、某美国流媒体服务平台
2026年1月,权利人在UPC曼海姆分庭及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针对迪士尼集团及旗下12家公司提起HEVC SEP侵权诉讼[22]。2026年2月20日,权利人在UPC[23]、巴西里约热内卢法院等地对Meta及其旗下 Facebook Instagram 等在内的多家实体提起HEVC SEP侵权诉讼。Avanci Video专利权人专门针对主要流媒体内容提供商采取许可行动,上述两起诉讼或属于权利人作为Avanci Video专利池创始人及主要权利人推动专利池发展所采取的最新行动。
二、音视频编解码技术跨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主要特点
对上述覆盖硬件层面和内容平台层面全面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跨境诉讼进行总结,可以得出:许可层级向互联网媒体服务商全面延伸,专利池与双边许可模式交织引发的双重许可问题备受关注,不同许可层级并存引发的重复收费及合理费率定价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具体如下。
(一)许可层级向互联网媒体服务商全面延伸
音视频编解码领域SEP许可从硬件设备层向“软硬件+内容服务层”全链条延伸的局面已基本确立。在专利池层面,Avanci Video专利池明确其收费对象为“互联网媒体服务提供商”。2025年1月16日,Access Advance(AA)推出VDP池,建立在AA已有的HEVC和VVC两个专利池基础之上,提供专门面向互联网流媒体的专利池计划,并根据视频分销商的业务规模提供分层定价。2025年7月,VDP专利池公布首批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名单,共包括31家公司,其中不乏在视频技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如杜比、JVC Kenwood、NTT Docomo,以及多家大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及流媒体服务商。
在权利人主体层面,2025年2月,某美国通信技术创新主体明确提出到2030年实现“流媒体和云服务”的营收从零增长至3亿美元的目标;某芬兰信息技术创新主体将多媒体技术列为四大领域专利组合之一,积极针对互联网媒体平台提起诉讼;国内流媒体服务平台成为HEVC Advance专利池运营公司的HEVC许可的主要发函对象[24]。
(二)专利池与双边许可模式交织引发的双重许可问题备受关注
专利池是该领域SEP许可的主要管理模式,而权利人主体同时针对实施者主体提起双边诉讼行动,使得整体诉讼格局日趋复杂,专利池与权利人双边谈判的收费模式重叠、专利重复入池等问题导致重复收费及费率累加过重等核心争议。在GE视频、杜比(Access Advance许可方)等诉Vestel案中,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Vestel已经获取了另一家MPEG LA(现Via LA)的HEVC专利池许可,而原告方存在双重许可、违背FRAND许可承诺的问题[25]。在三境内实施者诉某芬兰通信技术创新主体间的全球RAND案中,尽管权利人报价$0.69/台存在可比协议支撑,但实施者主张其已经获得了Via La专利池90%以上HEVC及AVC专利许可,实施者主张该权利人的报价叠加其现有HEVC许可存在不合理性,而双方报价差异与潜在的重复收费问题即构成法院初步认定权利人违反RAND原则的事实依据。鉴于专利池与主体间交织的诉讼结构,专利池提高费率透明度、建立跨池的协调机制、避免多重收费,并同时评估管理独立价值,是有待各专利池发展完善的要点之一。
(三)不同许可层级并存引发的重复收费及合理费率定价问题成为争点
首先,对互联网媒体服务商收取许可费将引发权利穷尽原则方面的争议。基于权利用尽原则的一般逻辑,终端设备在合法获得并使用已获许可的编解码硬件后,相关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在该硬件层面被完整实施,其技术价值亦已通过硬件产品的首次合法销售而实现,如权利人再次向其下游实施主体收取许可费用,则将构成同一技术价值的重复收费。然而,权利用尽原则针对流媒体领域系统专利、多方实施场景下存在结构性局限。流媒体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实施涉及云端编码与客户端解码两个环节,由于流媒体服务涉及大量方法专利的实施(如包括编码、转码及传输方法等),即使硬件端已经获得编解码算法的合法许可,权利人可能主张其中的软编解技术被排除在专利权用尽原则之外,而各法域针对方法权利要求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实践差异进一步加剧援引该原则进行抗辩的难度及复杂性[26]。进一步地,基于硬件适配权利要求与服务分发权利要求的差异,部分权利人将二者拆分许可[27],但流媒体服务涉及对同一套视频编解码标准技术在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实施。目前争议观点包括,一方面,如终端设备未包含已获许可的编解码硬件,或软件实施了超出已获许可的硬件解码之外的任何技术特征,则权利用尽原则应不予适用。另一方面,如流媒体软件或平台仅调用或触发已获许可的硬件编码功能,则权利用尽原则才可能适用于流媒体服务主体[28]。许可层级所引发的许可费义务分配、权利用尽等问题将长期成为该领域诉讼的首要争议。
其次,前述许可层级转变或将引发费率计算因素的讨论。相较于以物理载体形式实现编解码技术价值的硬件层,流媒体营收驱动更多来源于运营模式、内容供给、推荐算法、CDN加速、用户体验及市场营销等非专利因素。进一步地,流媒体内容服务产业结构分散且商业模式多元化,不同平台或软件所调用编解码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如短视频平台对编码效率要求极高以应对海量上传需求,长视频平台更注重画质与带宽成本的平衡,直播平台则对低延迟编码有特殊需求,因此,同一件SEP在不同流媒体模式下的实际价值贡献度需要讨论。当前专利池及权利人将用户订阅量、月活跃用户数、视频播放次数、平台运营收入等计算基数适用于全部流媒体层实施者,将引发个案中就编解码技术贡献实际价值方面的争议,加剧该领域许可谈判及诉讼的复杂性。
三、音视频编解码技术跨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司法探索
各司法辖区法院的诉讼措施适用原则日趋演变,以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裁定为典型,成为SEP许可谈判中的首要变量。2025年1月,英国上诉法院在某案中改判支持实施者寻求临时许可的主张,首次明确该领域权利人可能需向流媒体企业提供RAND临时许可。2025年12月,英国高等法院在涉某芬兰信息技术创新主体RAND许可费率确认一案中进一步就三实施者的临时许可请求作出裁定,取双方报价的中间值作出临时许可裁定,直接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在该裁定中,Mellor大法官作出了三项关键认定[29]:
(1)ITU-T RAND承诺要求提供可被接受的要约:法院适用瑞士法律解释ITU-T声明,认定“准备”授予RAND条款许可的承诺即要求SEP持有者提供可被接受的RAND要约。
(2)涉案权利人为非RAND许可人:法院在对比双方报价后,认为权利人$0.69的报价与实施者侧$0.03的报价差异过大,结合权利人“仲裁协议的要约不构成RAND谈判行为”的认定,指出权利人的谈判行为违反了RAND原则。
(3)临时许可措施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法院类比欧盟法院在某关键案件中确立的保证金措施, 即“当侵权成立时且双方暂无法达成许可时,实施者有义务根据该领域公认的商业惯例提供适当的保证金”,而涉案临时许可的性质等同于该保证金措施。
2025年11月,英国高等法院在另一起确认RAND全球许可费率案中签发反反临时许可禁令(AAILI),禁止涉案权利人在全球任何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任何行动阻止WBD推进英国FRAND裁定或者临时许可协议。
四、音视频编解码技术跨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应对建议
首先,随着流媒体领域诉讼许可层级向内容端转移已成为既定趋势,相关企业应建立并完善针对流媒体服务的专利合规审查机制,系统梳理自身采用的视频编解码技术所涉及的专利许可状况,提前评估潜在侵权风险。从流媒体企业角度而言,未来应厘清与各硬件层之间的许可传递关系,明确产业链中的许可费义务分配规则,尝试与硬件层寻求达成相应的许可义务分担或许可传递等协议安排,从而在许可谈判中准确界定自身责任边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承担不合理的许可费义务。
其次,企业应强化自身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布局,多主题协同保护以适应流媒体编解码专利许可规则的多变情况[30]。《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7节“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明确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顺应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从专利许可角度,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布局应对涉及流媒体产业在比特流的编码、解码、存储、传输、处理等多个环节的技术主题均予以保护,以适应流媒体视频编解码专利的许可规则仍在探索多变的阶段特点。在进行视频编解码专利布局的基础上,企业应系统梳理自身在视频编解码技术的专利资产,判断自身在专利池中的参与策略,争取在专利池的入池点数分配规则、费率调整机制、新成员准入条件等关键规则的制定决策权,提升企业在全球视频编解码专利版图中的整体议价能力。
最后,各司法辖区的SEP诉讼措施及适用规则变动无疑将成为许可谈判及诉讼的一大策略性媒介。以临时许可措施为例,英国法院仍在逐案完善并推进关于该措施的适用,即使引发大量管辖方面的争议,其在各许可争议中均为当事人的和解提供了决定性导向。企业均应充分认知各司法辖区的程序特点、禁令倾向和费率裁判规则,善用不同司法辖区的程序差异和实体规则,将被动应诉变为主动博弈。
[注]
[1] China’s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Releases RFC for Draft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Targeting Video Codecs.
[2] ACT_28975/2025.
[3] ACT_28580/2025.
[4] ACT_26601/2025.
[5]https://www.linkedin.com/posts/access-advance-llc_transsion-videocodecs-seplicensing-activity-7402393923186479104-17OZ.
[6] 1:25-cv-01871.
[7] ACT 15109/2025.
[8] 337-TA-1448.
[9] [2025] EWHC 3331 (Pat).
[10]https://www.nokia.com/newsroom/nokia-signs-license-agreement-with-hisense-ending-all-patent-related-litigation/
[11] 1:23-cv-01232.
[12] 7 O 14174/23.
[13] CS(COMM) 800/2023, I.A. 22003/2023, & I.A. 410/2024.
[14] [2024] EWHC 1921(Pat).
[15] [2025] EWCA Civ 43.
[16] No. 1:25-cv-01054.
[17] 1:25-cv-01337.
[18] UPC_CFI_0001390/2025.
[19] [2026] EWHC 103 (Pat).
[20] 1:2025cv00967.
[21] 4082684-31.2025.8.26.0100.
[22] UPC-CFL-0000352/2026.
[23] UPC-CFI-0000668/2026.
[24]https://accessadvance.com/2023/10/16/access-advance-announces-newest-vvc-advance-licensors-and-licensees/
[25] Case No. 4c O 42/20.
[26] 例如,Quanta Computer, Inc., et al. v. LG Electronics, Inc. 案中,美国法院从方法专利以在产品中首次销售的角度论证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方法专利。而我国《专利法》明确将权利用尽对象限定为“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7] 某芬兰通信技术主体曾主张其编码专利权利要求不受RAND承诺的约束,只有解码专利才属于ITU相关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28] 《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易继明,2026年2月15日载于《知识产权杂志》
[29] ibid. n.9. Para. 415-441.
[30] 《视频编解码技术专利授权确权规则的修改内容、国际比较与应对建议》,张鹏、于丽君,2025年11月17日载于《中伦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