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评析(上篇)
2024-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评析(上篇)
商业贿赂作为典型的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原则,始终是立法、执法及司法层面重点规制的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我国在反商业贿赂领域的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红线持续收紧,执法力度显著增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更趋严格。
本文将聚焦于华南地区反商业贿赂实践,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华南地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以及律商网、威科先行等专业法律数据库进行深入检索,梳理总结2024年、2025年该区域内商业贿赂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裁判概况,并分析重点领域的典型案例[1],揭示企业运营中的商业贿赂风险点,为企业提升反商业贿赂意识、完善内部合规制度提供针对性建议。
一、立法动态
(一) 国家层面立法动态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其条文数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重点修改内容涉及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化规定与种类扩充。其中,就商业贿赂领域,第八条新增“前款[2]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明确将商业贿赂的禁止范围扩大至受贿行为,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将商业贿赂的违法责任落实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建立起了行贿受贿双向禁止及处罚到人的规制体系。
此外,新反法将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相关罚款分为两档,并整体提高了罚款额度:旧反法第十九条仅规定了一档罚款,经营者违法贿赂他人的,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新反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法贿赂他人或收受贿赂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整体上,就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而言,新反法相较于旧反法明显加重,更具威慑力。
(二) 地方层面立法动态
华南地区积极落实国家法律,针对医药行业、网络交易新业态及国有企业等提出了具体的反贿赂合规要求。
在广东地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了《广东省网络交易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引》[3],该指引对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识别及行政法律风险进行了规定,明确禁止经营者贿赂平台工作人员或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等以谋取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医药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的提醒告诫函》[4],明确列出严禁商业贿赂的具体情形,禁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同时也禁止医疗机构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回扣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以此强化对医药行业的专项整治。此外,针对国有企业管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5]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市属国企建立廉洁合规治理体系,针对反商业贿赂等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防范员工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海南地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6],明确禁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采取贿赂、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严禁向税务、海关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此外,针对医药采购管理,《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交易采购规则》[7]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要求企业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在广西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于2025年1月14日印发了《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8],明确禁止采购人在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中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在医药卫生领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于2025年11月26日印发《广西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25年版)》[9],规定向疾控机构、采购机构、接种单位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列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取消该等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区任何疫苗集中采购。此外,针对旅游行业,《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10]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严禁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委派的导游收受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同时也禁止经营者进行前述贿赂行为。
二、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的概况
(一) 行政处罚
目前,华南地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行政处罚的公开数量和对案件细节的公开程度差异明显,在此背景下,我们共检索到2024年、2025年华南地区总计47起公开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单位分布于医疗、电商、餐饮、旅游、运输等行业,但我们推断实际处罚数量可能远不止于此。
关于商业贿赂的手段,在我们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中,主要是以“好处费”“茶水费”“聚餐费”“业务费”“辛苦费”等名义支付现金、赠与礼品或按比例给予回扣,前述均属于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手段。其中,在医药行业,通过提供免费医疗设备以获取耗材的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方式尤为常见。
关于处罚力度,在我们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罚款金额在十五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罚款金额在200万以上的案件共6起,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 刑事处罚
我们共检索到2024年、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相关的41起刑事案件,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案件共23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案件共4起,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388条)案件共10起,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案件共3起,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案件共1起。
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受贿类案件共有33起,约占80%;行贿类案件共有8起,约占20%,这一比例结构反映了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背景下,对受贿行为的查处依然更为集中。
在案件所属行业分布上,2024年、2025年华南地区司法机关对于医药、工程建设、金融、房地产等领域中的行贿受贿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
(三) “行刑纪”衔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2021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基本原则、启动情形等具体内容,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实践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行刑纪”衔接,即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纪律监督检查协同机制。例如,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守护消费丨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11],在海口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中,当事人为维持交易机会,给三亚市某医院三个科室负责人输送现金,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该案是严格落实“行刑纪”协同贯通要求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者,共同为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保驾护航。
三、重点行业典型案例评析
(一) 医药行业
2025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反腐治理进入了精细化与标准化的新阶段。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强化反腐力度的宏观背景下,作为我国首部由政府监管部门发布的、专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国性合规指导文件,《指引》对过往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较为原则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抓手等痛点进行了回应,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的裁量标尺,也为企业构建合规体系提供了权威的操作依据。
《指引》推动监管重心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移,确立了医药企业作为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其适用范围覆盖了药品及医疗器械从研发、生产到流通、推广的完整生命周期,并且将监管对象延伸至包括医药产品委托研究机构、医药产品委托生产组织、医药产品推广服务商、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经销商、供应商、配送商、中间人、代理人等第三方。
在内容架构上,《指引》将合规要求深度嵌入医药企业各类业务场景。其系统梳理了医药购销领域中极易滋生腐败的九大高风险场景,具体包括:(1)学术拜访交流、(2)业务接待、(3)咨询服务、(4)外包服务、(5)折扣、折让及佣金、(6)捐赠、赞助、资助、(7)医疗设备无偿投放、(8)临床研究、(9)零售终端销售[12]。针对每一个具体场景,《指引》均设定了正反两面的行为参考清单:一方面列出“应当”或“可以”执行的合规操作,例如应当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应当对所接受折扣、折让或者佣金建立台账并实施合规审查等;另一方面明确了“禁止”或应“避免”的红线行为,例如禁止向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学术推广人员分配销售任务,禁止将业务接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其他名义虚列、隐匿,禁止通过无偿投放医疗设备捆绑耗材采购等。
以下,本文主要对医药行业中行政监管领域及刑事领域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1. 行政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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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以“回扣款”“好处费”“甜品费”“茶水费”“讲课费”“辛苦费”等名义向14名医护人员输送利益,试图为相关款项披上劳务报酬或人情往来的合法外衣。执法机关认定其本质为利用医护人员的职权或者影响力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本案中,涉案金额3.6万余元,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交代违法事实,不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最终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结果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从严打击商业贿赂、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警示企业,面临执法部门的监管调查,应主动配合、如实陈述。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审查相关费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杜绝以巧立名目、虚构场景等方式掩盖商业贿赂的违法实质。
2. 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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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傅某宏身为卫生行政部门及公立医院的“一把手”,利用其在医疗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及药品采购等事项上的决策权与影响力,为相关供应商、工程承揽人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并且,其不法行为不仅涉及基建与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还渗透至人事选拔环节,严重破坏了当地医疗卫生系统的公平竞争秩序与政治生态。此案表明,关键岗位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亦是当前医疗反腐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的重点对象。
下篇预告
本文系2024-2025年华南地区商业贿赂案例评析系列文章的上篇。下篇文章将继续对工程建设行业、金融行业、旅游服务业的典型案例进行回顾和分析,并揭示此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点,敬请读者期待。
[注]
[1] 本文数据统计最后更新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对政府网站及数据库公示案例的统计,受限于关键词检索的影响,不排除有其他商业贿赂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或刑事判决书未被检索的情况;亦不排除有2024-2025年度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或刑事判决书在本文数据统计最后更新时间后公布的可能性,敬请读者知悉。
[2]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https://www.gz.gov.cn/zwgk/zdly/jghsf/jgzf/zfgz/content/post_10093617.html
[4]https://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1114094.html
[5]https://gzw.sz.gov.cn/gzjg/gzzd/content/post_12560310.html
[6]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1161468.html
[7]https://ybj.hainan.gov.cn/xxgk/tzgg/202509/t20250923_3935646.html
[8]http://jyt.gxzf.gov.cn/zfxxgk/zc/gfxwj/t21158465.shtml
[9]http://jkj.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wj/B2/t26324788.shtml
[10]https://epaper.guilinlife.com/glrbh5/glrb/20251013/Articel05002NR.htm
[11]https://amr.hainan.gov.cn/ztzl/fxxfzhn/shxfzxxd/202509/t20250916_3931537.html
[12] 参见《指引》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