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矿业投资与并购系列:聚焦津巴布韦矿权法律制度
海外矿业投资与并购系列:聚焦津巴布韦矿权法律制度
前 言
津巴布韦拥有种类繁多且储量巨大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矿产约60种,黄金、铂金、钻石、铬、锂、铁、煤、镍等矿产储量丰富,是世界主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之一。本文将结合笔者在津巴布韦矿业项目上的法律经验,为投资者介绍津巴布韦的矿权法律制度要点。
一、津巴布韦矿权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
津巴布韦的矿权目前由其《矿业和矿产法》(Mines and Minerals Act)[第21:05章]予以规范。2025年6月25日,津巴布韦政府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新版《矿业和矿产法案修正案》(Mines and Minerals Bill)(以下简称《2025年法案》),拟取代现行的《矿业和矿产法》,但《2025年法案》尚未成为正式法律,仍在议会审议过程中。
1. 矿业权的归属
根据《矿业和矿产法》第2条规定,无论矿产所赋存的土地之地表或地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归属于何人,所有矿产的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与处置权均归属国家所有,由总统代表国家持有。
2. 矿业监管体系
津巴布韦的矿业监管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
国家总统在某些采矿权的授予和撤销方面享有特定权利;
矿产和矿业发展部(the Ministry of Mines and Mining Development)(以下简称“矿业部”)部长及秘书负责授予某些采矿权、许可证、批准和命令;
矿业事务委员会(the Mining Affairs Board)负责授予、撤销或取消某些采矿权,并向部长和/或总统提出相关建议;
省级矿业主管(Provincial Mining Director/PMD)[1]负责处理其辖区内的矿权注册及某些纠纷。
二、矿权及其取得和享有
1. 矿权的授予
矿权由省级矿业主管和矿业部部长颁发。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取决于投资者拟获取的权利类型。该申请程序无需经过议会批准。
2. 探矿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ces)
依据《矿业和矿产法》第20条,津巴布韦的永久居民或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可向省级矿业主管申请一份或多份探矿许可证,并需缴纳法定费用。省级矿业主管有权拒绝发放探矿许可证,但必须将该决定上报至矿业部部长,部长有权指示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禁止转让或出售,任何此类交易均属无效。其持有人有权在开放探矿的土地上进行探矿和寻找矿物,并有权划定采矿区块。此外,有意在大片土地上勘探的人可申请独家探矿许可证,其有效期为3年,并可续期3年。
3. 采矿区块登记(Registration of Blocks)
依据《矿业和矿产法》,“区块Blocks”指由一份登记证书进行登记的单项矿权或多项矿权组合。
探矿权人划定采矿区块后,应在登记通知发布后的31日内,向省级矿业主管提出申请,并缴纳法定费用,以获取该采矿区块的登记证书。除提交所要求资料外,若该区块划定涉及使用土地,需提交土地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
4.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义务
根据《矿业和矿产法》第61条的规定, 持有采矿区的合伙企业或公司在申请区块登记时,还需要向省级矿业主管办公室登记一名驻津巴布韦的授权代理人,该代理人将需承担一定的相关责任。
5. 采矿权
获得采矿区块登记证书后,即享有以下权利:(1)在其区块垂直范围内,对登记区块所对应的矿产享有排他性采矿权;(2)对应矿产外的其他任何矿产的矿石或矿床享有排他性探矿权;若发现矿石或矿床,经通知省级矿业主管,对其享有在其区块垂直范围内的采矿权。
此外,在完成采矿区登记后,还享有多项与之相应的地表权。
三、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已登记采矿区块的持有人可以向矿山所在辖区的省级矿业主管申请采矿租约,申请材料需包含计划开采的矿产种类、区域示意图、采矿区块登记清单、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信息等,并缴纳申请费用。该申请由省级矿业主管提交至矿业事务委员会审议,若委员会认为该申请具备合理的成功概率,则会对申请区域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初步批准。
此外,若所涉项目属于全部或主要由外币投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且矿山产出主要用于出口的大型项目,则持有人可以向矿业事务委员会书面申请特别采矿租约;即使不符合上述条件,如果矿业事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益,也可以无条件授予或附带矿业事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条件授予特别采矿租约。
采矿租约的取得需要经过公众异议程序,如有异议,则将由行政法院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将作为矿业事务委员会最终审批的指导依据。
申请人取得采矿租约后,将享有在其租约覆盖区域内就已申报矿产的排他性采矿权,以及经通知省级矿业主管,就覆盖区域在垂直范围内新发现矿产的排他性采矿权。
四、矿权的维护
矿权持有人必须积极开发和利用其矿权,否则可能面临被没收的风险。2020年11月,津巴布韦政府宣布将要求企业按照“不使用即丧失”(Use It or Lose It)政策对其矿山进行开发利用。这是津巴布韦政府为解决采矿行业低效问题、刺激行业增长所采取的举措。该政策主要针对那些未按津巴布韦采矿相关法律要求启动采矿作业或正常开展采矿活动的矿业公司。根据《矿业和矿产法》的规定,省级矿业主管有权收回未被利用的采矿区。
为确保矿权有效,持有人需按规定进行维护,并申请检查证书以证明其开展了相关工程作业。对于除以宝石为主要开采矿产的采矿租约外,登记采矿区块或采矿租约的持有人需在登记或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矿业主管申请并获得首次检查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自登记或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须申请第二次检查证书,该证书自首次检查证书期限届满时生效,有效期12个月;自首次检查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此后每12个月内持有人均须申请并获取后续检查证书,自上一份检查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原则上,矿权在检查证书生效期间可以免于被收回,但是如果省级矿业主管有理由认为某一已登记区块自登记之日起或采矿租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完全未开展或未充分开发、开展采矿作业,可以暂缓核发检查证书并提交矿业事务委员会调查,矿业事务委员会调查确认后可以要求持有人说明理由。除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矿业事务委员会将责令省级矿业主管收回该矿权:
(1)因持有人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所致,且持有人已尽最大努力克服该等情况;
(2)持有人已明确表示,将在6个月内按矿业事务委员会认可的规模,启动或继续开展区块或采矿租约的开发及作业;
(3)区块或采矿租约开发、作业延迟,或未充分开发、作业,存在合理理由;
(4)该区块是持有人正在作业的主区块周边不超过10个相邻区块之一,且对主区块的正常作业至关重要。
五、外商投资津巴布韦矿业要点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投资采矿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服务、勘探、开采、物流、选矿及增值加工等。外国投资者可持有所有矿产采矿业务100%的股权。但根据《津巴布韦投资与发展局法》(Chapter 14:38),投资者在津巴布韦进行投资前,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此举旨在确保投资者能享受投资保护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例如宽松的利润汇回及境外债务清偿政策等。
此外,外国投资者需向津巴布韦政府缴纳矿区使用费,该费用按所开采和销售矿产的公允市场总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结 语
本文旨在介绍津巴布韦现行法律下的矿权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津巴布韦矿业的核心要点。对于《2025年法案》,鉴于其在议会法律委员会阶段存在不利报告,其是否能够正式生效、何时能够生效犹未可知;一旦其生效,将对津巴布韦矿业监管体系作出多项重要调整,包括:计算机化矿业地籍系统、执行“不使用即丧失”政策、废除超边权(excess boundary rights)、强化环境合规要求,并对个体矿工监管、采矿租约适用范围、环境保护制度及战略矿产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届时,投资者需审慎评估新法修改的影响。此外,2026年2月,津巴布韦政府宣布暂停出口所有原矿及锂精矿,此举也对中资矿业企业的商业模式、合规风险等产生直接影响。
[注]
[1] 旧称矿业专员(Mining Commissioner),现行《矿业和矿产法》尚未体现该变化,尚在审议中的《2025年法案》已将矿业专员修改为省级矿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