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领域的数据合规问题初探
低空经济领域的数据合规问题初探
一、低空经济的内涵与数据特征
(一)低空经济的定义与产业链构成
2025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分类》”),明确低空经济的概念、范畴以及产业边界。具体来说,低空经济是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分类》采用“4-23-65”的结构将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活动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其中核心产业包括10个中类,36个小类。有关低空经济产业活动种类(大类和中类)的划分具体请见下图1,其中,低空经济核心产业已标注星号。

图1 我国低空经济产业划分
根据《分类》的产业划分逻辑以及我们的实践观察,我们将低空经济产业链归纳为上游(研发制造端)、中游(运营与基础设施端)、下游(应用服务与配套支撑端)三个层级,具体来说:
上游(研发制造端):涵盖低空航空器整机、器材及零部件、材料及配套设施的研发、制造与维修,构成产业发展的硬件与技术基础。
中游(运营与基础设施端):涵盖低空飞行所需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空域管理、运营服务与数字化支撑,是产业链的中枢环节。
下游(应用服务与配套支撑端):涵盖低空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场景化应用以及支撑产业发展的配套服务体系。
有关低空经济产业链的划分具体请见下图2。

图2 我国低空经济产业链示意图
(二)低空经济领域涉及的主要数据类型
当前,低空经济作为一类新兴经济形态,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随着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和业务模式的持续创新,低空经济活动所涉及的数据类型呈现出高度多元化的鲜明特征,不仅涵盖涉及用户身份、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还包括大量的非个人信息数据,例如:航空器运行状态数据(如位置、航向、高度、速度等)、空域环境监测数据(如气象、地形、空域占用情况等)、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如遥感影像等)以及业务运营管理数据(如物流订单、设备维护记录等)。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已在相关领域出台相关规范文件,为低空经济领域数据的识别与分类提供规范和/或重要参考。例如,《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将民航数据划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三类;MH/T 3039-2025《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民航领域数据分类的基本原则、分类维度、分类方法和分类步骤。上述规定所体现的分类逻辑与管理思路对低空经济数据治理具有规范和/或参考价值,有助于企业在产业实践中逐步构建起科学、系统、合规的数据分类体系,为后续的数据处理活动奠定坚实的治理基础。
(三)低空经济领域的特色数据处理场景
如上所述,低空经济涵盖多元化的应用场景,不同场景中的数据处理活动在涉及的数据类型和合规关注点上呈现出显著差异。下文将通过《分类》中提及的几个典型应用场景对低空经济领域部分特色数据处理场景进行简要介绍。
1.载客运输
低空航空器为乘客提供点对点的空中运输服务,包括短途运输、包机飞行等。可能涉及的数据类型包括乘客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行程轨迹等个人信息,以及航班计划、航空器实时状态等企业运营数据。在数据合规方面,除需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告知同意、最小必要等一般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乘客行程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
2.货物运输
低空航空器已广泛应用于按照客户需求进行的货物运输服务,如山区货运、海岛货运、末端物流配送等。上述应用场景可能涉及的数据包括收发货人信息、货物详情、运输路径、签收记录等个人信息和/或运营数据。在数据合规方面,需关注对收发货人个人信息的全流程保护;如货物运输涉及跨境寄递,还应关注与数据跨境传输相关的合规要求;对于运营过程中采集的非个人信息类的数据也应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予以保护。
3.生产作业
通过低空航空器可开展涵盖农林业植保、设施巡检、测绘勘探等的生产作业活动。以上场景可能产生大量地理信息数据(如航拍影像、遥感数据)、产业数据(如作物长势、设施状态)以及作业过程数据等等。若作业过程中涉及采集地理信息并构成我国法下的测绘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测绘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如生产作业过程中涉及重要数据,还需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实施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4.应急救援
低空航空器可为各类突发紧急事件提供救援支持服务,包括搜索救援、物资投送、现场侦查等。该场景处理的数据可能包括灾情影像、生命探测信息、人员位置信息等,且常涉及数据共享。在数据合规方面,需关注应急状态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重要数据与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与保护、数据共享的安全传输与权限管理等等。
二、低空经济领域的数据合规问题初探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处于快速构建阶段,正逐步构建起一套层次分明、覆盖广泛的法规标准体系。在法律层面,《民用航空法(2025修订)》作为基础性法律,为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低空经济发展提供顶层制度支撑。在此基础上,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在内的行政法规明确了相关低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则。在操作层面,相关监管部门已出台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及行业标准,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以及“智慧民航数据治理”系列标准等,逐步细化低空经济在数据分类分级、共享流通、质量管控、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整体来看,在数据合规方面,低空经济活动作为参与数据处理的重要场景,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确立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关注一系列通用规定以外的特殊要求,具体如下:
(一) 数据分类分级
数据分类分级是《数据安全法》确立的基础性合规要求,也是构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的核心环节。《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民航数据依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民航局数据统筹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制定民航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并明确各级数据的数据安全要求。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办法,开展本单位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并采取符合数据安全级别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
就低空经济领域的数据分级而言,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呈现出多层次、多维度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数据分级的具体实施路径,可为相关低空经济数据处理活动提供规范和/或参考。具体来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基于信息重要程度,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划分为涉密级安全信息、敏感级安全信息和一般级安全信息三级。MH/T 3039-2025《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要求》针对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进一步确立了科学实用、边界清晰、就高从严、点面结合、动态更新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在识别数据的群体、区域、重要性、覆盖度、精度、规模、深度等分级要素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数据一旦遭到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影响的对象和影响程度的分析情况,将民航领域数据从高到低划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个级别。此外,MH/T 5057-2021《智慧民航数据治理规范 数据安全》引入五级数据安全分级体系,依据数据安全性遭受破坏后的影响对象与影响程度,将民航数据安全分级由高至低划分为5级至1级,并明确规定重要数据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5级。上述规定为低空经济领域相关企业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和数据安全治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依据。
(二) 数据记录要求
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规则》”)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一般运行要求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设备要求,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建立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保存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要求。与此同时,根据《管理规则》,提供记录与统计分析服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应当妥善保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数据记录,确保记录不会遭到破坏、篡改和盗窃。在保存期限方面,飞行动态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2个月,飞行活动申请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5个月。
(三) 信息报送要求
基于《管理规则》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等现行规范,低空经济相关主体须履行法定的动态信息报送与年度报告义务。具体来说,根据《管理规则》,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要求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且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运行人应当确保其使用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要求广播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根据《管理规定》,对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相关单位与个人亦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
此外,根据《管理规则》,运营人应当及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包括经营活动性质、运营区域、航线信息、起降架次、运营时间、作业量(包括但不限于载运人数、货物运输量、作业面积/里程等市场经营数据)等情况在内的动态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营报告。
(四) 测绘合规要求
利用低空航空器开展测绘勘探活动是低空经济的重要应用场景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对此类活动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框架。在通用性立法层面,包括《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基本准入、成果管理等各方面就测绘活动的开展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针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还做出专门规定,明确要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且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还对空域和飞行活动予以管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亦需要遵循上述有关空域和飞行活动的其他管理要求。
(五) 数据共享合规
基于低空经济的产业特性,低空经济生态中的数据共享行为相较于其他行业具有鲜明的特点。《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和MH/T 5066-2023《智慧民航数据治理规范 数据共享》等行业规范建立起民航数据共享的监管框架。根据上述规定,民航数据共享包括基于共享平台的行业级数据共享(“行业级数据共享”)和基于双方协议的点对点数据共享等模式,共享主体分为数据管理方、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平台方,可按照无条件、有条件无偿和有条件有偿的方式开展共享。民航行业级数据共享依托行业和各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开展,民航局统筹规划建设行业和各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共享目录管理和数据共享采集任务清单管理。数据提供方将需共享的数据通过物理汇集或数据接口方式汇集至民航行业或分领域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数据使用方根据需要通过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数据共享申请,并合规使用共享数据。
针对低空经济领域数据共享的以上特点,多家机构针对低空智能网联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数据分类、共享流程、共享安全等方面的合规要求起草了多份标准文件,例如笔者受邀参与的《低空智能网联数据共享合规指南》团体标准等,对于低空经济行业的参与者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六) 数据跨境传输合规
如前所述,由于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广泛,其中涉及的数据类型亦具备多元化的特征,因此,就低空经济涉及的数据跨境传输活动,不仅应关注有关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合规要求,还应关注非个人信息类数据的出境监管要求。具体来说,如果拟出境数据被认定为包含国家秘密,则禁止出境;如果拟出境数据涉及重要数据,则应在出境前履行相应的数据跨境传输监管机制,即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目前,我国各地已发布一系列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其中涉及民 航业、航空维修行业、地理信息与气象数据服务等低空经济可能涉及的行业领域,在开展数据跨境传输活动前,也应特别关注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重要数据的认定规则。此外,对于特定主体/行业数据可能还会有本地化存储的要求,该等数据出境可能还需要遵守特定监管要求和/或程序。
三、结语
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数据的高效流通与智能应用,但同时也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了新的挑战。企业必须在创新与合规之间寻求平衡,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构建覆盖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出境等各环节的合规体系,唯有如此,低空经济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提升生活品质的安全可信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