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税制里程碑 ——深入解读《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离岸信托税制里程碑 ——深入解读《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引言:新政出台的背景与核心要义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公告”),这是我国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全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指出,“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长期以来,市场对离岸信托存在标签化、片面化的认知,简单将其等同于跨境税务筹划的手段,甚至视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工具。税制体系的完善明晰,能够有效破除社会固有偏见,引导市场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
作为成熟、合规的跨境财富管理与风险防控法律工具,离岸信托核心功能集中在合法的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领域,可有效实现企业资产风险隔离、婚姻财产风险隔离,同时规避境外遗产继承中遗嘱认证程序带来的高额成本与冗长办理流程,在合规风险管理与跨境资产传承上仍具有客观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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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一)哪些离岸信托安排纳入《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由此可见,《公告》对离岸信托范围的判断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境外架构以基金会、家族办公室等形式设立,如其在实际运作中具备资产隔离、财产管理、受益安排等类似信托的功能,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从而纳入离岸信托相关监管范围。具体是否构成具有信托功能的安排,需要结合架构设立目的、法律关系安排、控制权及受益权归属、资产管理模式等因素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与判断。对于由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认购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一般不属于《公告》所称“离岸信托”的范围。
简而言之,无论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是否分配,只要产生收益,均需按年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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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负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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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根据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不同,对离岸信托涉及的纳税义务进行了差异化规定。其中,居民个人承担更全面的纳税责任,而非居民个人原则上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但与此同时,《公告》通过一系列穿透规则,防止个人通过身份转换、代持安排或信托结构设计规避税收监管。
1. 居民个人:经济实质优先,单纯身份规划难以单独改变税收责任
《公告》延续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判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强调了经济实质的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公告》第十一条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判断过程中,将更加关注个人与中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包括收入来源、资产所在地、经营活动以及主要利益中心等因素。离岸身份并不必然等同于非居民身份,个人税收责任的判断将进行经济实质审查。
2. 非居民个人:原则上仅针对境内来源所得征税,同时适用穿透规则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仅限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原则是对其“境内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公告》设置了多道将非居民个人“视同”居民个人处理的穿透规则,这是实务中最具挑战性的部分:
(1)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可能被视同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公告》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则重点关注的是实际控制关系,而非信托文件上的设立人身份。如果居民个人通过境外主体、关联人士或其他安排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控制,仍可能被税务机关穿透识别。
(2)非居民个人通过间接方式向居民个人输送经济利益的,可能被视同收益分配。
《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如果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通过以下方式向居民个人提供经济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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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安排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居民个人是否实际取得、使用或享有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使资金未直接进入居民个人账户,只要居民个人实际享有相关利益,也可能被视为取得信托收益并承担纳税义务。
(3)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设立信托:统一适用“居民个人”规则。
《公告》第九条规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实际上建立了一种“整体居民化”的监管机制。例如,家庭成员中部分成员为中国税收居民,部分成员已取得境外身份,如果双方共同设立离岸信托,仅依靠非居民身份安排并不能隔离居民个人的税务影响。税务机关将从整体架构角度判断信托财产来源及控制关系,并按照居民个人规则进行管理。
(4)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转换:身份变化并不当然消除既有纳税义务。
《公告》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
这意味着,居民个人转变为非居民个人时,并不会自动消除此前因离岸信托产生的税务责任。税务机关通过设置身份转换节点,对个人身份变化前后的税收义务进行切割管理。从实践角度看,对于计划通过迁移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全球资产规划的个人而言,需要提前评估身份转换时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
3. 居民受益人:实际受益与经济控制作为是否纳税的判断核心
《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明确了居民受益人的基本纳税规则。即对于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如果信托收益最终流向中国居民个人,则不论收益是否来源于境内资产,居民个人均需就实际取得的收益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只要其实际上取得离岸信托收益或享有信托财产带来的经济利益,都可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
4. 受托人及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居民个人死亡后,承担代为申报缴纳义务
《公告》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后,该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本公告规定代为申报缴纳。”这意味着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需要基于其掌握信托财产及相关信息,承担税务协助和申报义务。
(三)《公告》出台后需纳税/申报的主要情形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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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生命周期征税规则——分环节解读
《公告》按照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三环节设计征税框架:
(一)设立环节:财产“装入”即触发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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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资产原值与成本费用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纳税人需在信托设立前及存续期内,系统梳理并完整留存各类资产的原始取得凭证、交易合同、付款记录、税费票据、评估报告等成本凭证。
另外,“装入”主体同样采取实质性判定,个人通过他人、组织转移财产,若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视为其本人装入。
(二)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也需纳税——穿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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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收益分类,具体而言:
1. “财产转让所得”,覆盖转让信托持有的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的盈利和损失可以互抵,年度亏损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同时需注意,若向离岸信托的关联方(如家族成员或受控企业)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覆盖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总和(如银行利息、公司派发的红利等)。按各项所得总和直接计算,不涉及盈亏抵减。
(三)终止环节:清算收益“打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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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时间点总结:90日整改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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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答记者问,针对《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个人尚未缴纳的税款作以下处理:“一是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二是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后,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缴纳上述税款。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换言之,存量信托拥有90日的整改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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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本次离岸信托相关税收规则在明确适用范围、申报义务、时间要求及税收抵免机制的基础上,推动离岸信托税务处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透明化。
对于存量离岸信托客户而言,应尽快开展结构梳理、税务影响评估及申报准备,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系统性的税务风险排查,避免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或受市场非专业信息影响而产生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从规则本身来看,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以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制度安排体现了规范管理与避免重复征税之间的平衡。
离岸信托税制的完善,是我国跨境财富传承领域走向更加透明、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步。未来,离岸信托的价值在于在合规框架下实现风险隔离、财富传承和跨境配置,并在设立离岸信托的过程中针对税务风险评估以及整体架构方案需在合规框架下展开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