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实施指南解读与企业合规应对(下):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实施指南解读与企业合规应对(下):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上期回顾:
上篇笔者梳理了《强迫劳动产品条例》(Forced Labour Regulation,下称“FLR”或“《条例》”)及欧委会2026年6月26日《指南》确立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与调查执法程序。本篇将继续讨论企业层面的具体应对,包括尽职调查的实施步骤、接受调查时的材料准备与配合义务、被作出禁令决定后的处理路径,以及面向中国出口企业的实务提示。
一、企业应对的基本逻辑
《条例》对企业设定的是结果义务,只要产品的任一生产环节使用了强迫劳动,即属于《条例》禁止的产品范围。但《指南》同时明确,尽职调查是识别和处理强迫劳动风险的有效方式,有助于企业遵守《条例》,并以整章篇幅说明其具体步骤。企业的合规工作因此应围绕两条线索展开:一是通过尽职调查实质降低供应链中存在强迫劳动的可能性,二是形成可供主管机关审查的证据材料。在主管机关可大量依赖间接证据的制度下,能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材料将直接影响调查走向。
二、尽职调查的实施步骤
《指南》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六步尽职调查框架,并明确以下内容为自愿性建议,不构成强制性穷尽列举清单,企业可结合自身风险和资源确定具体措施。
(一)将强迫劳动尽职调查嵌入政策与管理体系
企业无需另行建立独立体系,可在现有流程和政策中纳入相关内容,也可采用行业协会或多方倡议开发的示范政策。政策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对ILO(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强迫劳动国际标准及经营所在国劳动法律的承诺;对尽职调查方法及实施流程的说明;对员工、子公司和业务伙伴遵守国际标准的期望及监督落实机制。政策应当公开可及,必要时提供当地语言版本,并在治理层面将实施责任分配至风险管理、采购、生产等部门,设置高管或董事会层面的监督。
在业务伙伴层面,企业应在合同或供应商行为准则中载明强迫劳动方面的条件和期望,包括遵守国际认可标准、透明度与监测报告、向其自身业务关系传导尽职调查要求,以及未达期望时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依据。《指南》特别提示,合同条款和保证须辅以后续跟进和核查,其本身不能被视为已充分。
(二)识别与评估风险
企业首先应结合地理区域、行业、产品和企业层面的风险因素开展范围界定,识别强迫劳动风险最可能发生且最为重大的领域,并可借助欧盟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在出现新的可信风险信息时更新;在此基础上对最重大风险领域开展深入评估,形式包括文件审查、供应商自评、现场检查与审计、工人访谈和利益相关方接触。
《指南》对SIFL(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State-Imposed Forced Labour,下称“SIFL”)情形单独提示:企业应评估更广泛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环境,检查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使强制手段正当化的国家政策或国家认可的做法。由于传统的现场评估和审计在此类情形下严重受限,深入评估通常需要依靠独立桌面研究(desktop research)、国际组织报告、专家分析和可信的民间社会数据。
企业还应评估自身在风险中的卷入程度。企业的活动(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本身足以导致强迫劳动风险的,构成“造成”;与其他企业的活动结合导致风险或者促成、激励另一企业导致该风险的,构成共同“造成”。卷入程度将决定应对方式和救济责任,无法立即处理全部风险的,应按严重性和可能性排序,自身造成或共同造成的风险应立即处理。
(三)预防、缓解与终止风险
《指南》强调预防是尽职调查的首要目标,措施须适于实现预防或终止风险的目的,并与风险的严重性、可能性及企业的卷入程度相称。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确认产品存在以强迫劳动制造的情形,企业即不得将相关产品投放或在欧盟市场上提供,也不得出口。《指南》列举的可选措施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制定预防或纠正行动计划,列明相关强迫劳动指标、问题及其根本原因、所需行动、责任分配、时间表及衡量改善的指标。
二是调整或修改商业实践,包括业务计划与战略、采购实践、设计与分销、生产流程与订单周期及内部管理体系。
三是运用并增强影响力。影响力取决于企业对供应商的合同或运营影响、采购金额及其在供应链中的角色,运用方式包括在合同中嵌入尽职调查期望、将商业激励与绩效挂钩、与业务伙伴或风险发生国的有关机关接触。《指南》明确,影响力有限并不减轻企业责任,企业应通过行业集体行动或与有影响力的伙伴合作建立影响力。
四是支持业务伙伴,即以与风险相称的方式协助供应商识别、预防和缓解风险,措施包括共同制定并实施纠正行动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或培训、便利其获得当地服务与能力建设,以及在适当时提供财务支持和采购承诺。大型企业对中小供应商的支持,应与其资源和实际约束相称。
五是脱离业务关系,作为最后手段适用于风险不可补救、没有合理改变前景或责任方不愿立即行动的情形,并应负责任地进行,包括事先明确升级措施、缓解脱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给予合理通知期。《指南》同时指出,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或供应商属于关键业务伙伴,均不能作为不遵守禁令的抗辩理由。在SIFL情形下,企业影响力通常难以改变国家层面的强迫劳动措施且补救可能面临较大困难,负责任脱离可能是唯一可行的措施。
(四)监测、沟通与救济
在监测环节,企业应持续评估尽职调查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范围延伸至业务伙伴和供应商,宜采用按期完成的纠正措施比例、既往问题复发频率等可量化指标,其中最严重和最可能发生的风险应获得最密集的监测。在沟通环节,企业应公开尽职调查信息,包括其在政策和管理体系中的整合情况、已识别出重大风险的领域及活动结果。在SIFL情形下尤应注意,公开披露应避免引发对当地员工、供应商或工人的报复。
在救济环节,责任取决于卷入程度。造成或共同造成强迫劳动影响的企业应提供或参与救济,未造成的可运用影响力促使责任方救济。救济形式包括恢复原状(例如恢复人身自由、返还身份证件、退还招聘费用及被扣工资)、康复、财务与非财务补偿、保证不再发生及内部问责措施。企业还应设立符合合法、可及、可预测、公平、透明等标准的运营层面申诉机制,明确受理流程和处理时限。在SIFL情形下救济往往不可及,按照ILO的相关标准,有效救济通常需要政府承认问题并致力于改革、允许独立第三方监测、受影响个人可获得独立可信的申诉机制,不具备的应优先考虑负责任脱离。
(五)中小企业的简化路径
《指南》多处针对中小企业作出简化安排,中小企业可借助雇主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支持,以官网公布政策、简要培训等低成本方式落实,直接使用欧盟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筛查供应商,并通过集体倡议、示范合同或与工会合作施加影响。与《指南》同期,欧委会另行发布《中小企业反强迫劳动合规准备清单》,将上述框架简化为可操作步骤,资源有限的企业可直接参照。
三、接受调查时的配合义务与材料准备
《指南》明确,经营者必须全面配合调查,包括建设性地参与、提供全部所索取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且有实质意义并按期提交。配合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消除主管机关关切、避免被认定违反禁令的最佳方式,遇到不可避免的延迟或困难的,企业应在期限届满前尽早主动告知。《指南》建议企业指定专门的联络人或部门处理相关沟通,同时再次强调,提交信息本身并不保证免责。
《指南》列举了三类示例信息,企业可在筹备阶段按此框架预先整理台账。
第一类是企业为识别、预防、缓解、终止或补救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行动的信息,包括公司政策、行为准则、治理文件和管理层监督职责;培训材料;采购政策、供应商行为准则、禁止强迫劳动的合同条款及供应商准入与监控安排;行业风险评估;预防措施和申诉机制的证明文件;与非政府组织、工会和社区的接触记录;尽职调查报告;纠正行动计划与绩效评估;第三方独立审计报告。
第二类是涉嫌强迫劳动场所的工作条件信息,包括工人访谈记录和书面证词;社会审计;工作条件或宿舍的照片和视频;消息和邮件往来副本;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单和财务记录;问卷调查结果及救济信息。
第三类是涉案产品本身的信息,内容最为庞杂:在产品识别方面,包括通过可追溯工具及贸易、海关和运输数据获取的信息,实验室检测结果(含同位素检测),产品名称、HS编码、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监管链/保管链证书和原材料可追溯数据,物料清单及原产地证书;在供应链结构方面,包括供应链描述、关键生产环节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名单、多层级供应商图谱及股权关联关系;此外还包括关键场所的地址及卫星影像或GPS坐标,采购订单、发票、装箱单、付款记录、运输单证、进出口记录及产能报告。
四、被作出禁令决定后的处理
被作出禁令决定的企业须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完成召回下架和处置,主管机关会要求提交召回和处置计划并报送进展,因此企业须掌握产品库存及其在分销渠道中的分布全貌。决定明确指向的经营者以及能够证明受到直接和个别影响的经营者可以随时请求复审,主管机关须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但请求变更决定范围或撤销决定的,只能基于调查期间未提交的新的实质性信息,并以企业已消除强迫劳动为前提。
请求面向未来撤销决定的,须完成两项举证:一是证明已遵守决定,就召回下架提供产品识别信息、召回日期地点及执行证明,就处置提供流程信息、物理移除或部件更换证据及经授权处置设施出具的证书;二是证明已消除强迫劳动,即针对决定中识别的每一项指标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受决定直接和个别影响的经营者另有权就决定的合法性提起诉讼。
五、第三方举报机制
自2027年12月14日起,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协会均可通过强迫劳动统一门户下的单一信息提交点提交涉嫌违反禁令的信息,并可选择匿名。对企业而言,调查的启动来源并不限于主管机关的主动监测,竞争对手、行业组织、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提交同样可能触发程序。
六、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实务提示
第一,倒排准备时间。《条例》自2027年12月14日适用,且适用对象包括该日之后仍在货架或仓库中的存货,库存周转较慢的产品线尤应提前测算。以该日为终点,2026年内宜完成对欧产品线梳理与高风险环节初筛,2027年内完成上游追溯、用工档案改造与合同条款更新。
第二,从供应商清单转向物料清单。企业通常掌握的是供应商是谁,而主管机关询问的是特定产品或生产批次中的关键部件和原材料来自哪里。可追溯体系至少应能将具体产品或批次与相关生产主体、关键部件及原材料来源对应起来,并在限期内完整调出。原材料已混批、客观上无法区分来源的,应如实记录该限制及其原因,并评估能否以采购记录或检测结果填补缺口。
第三,把用工证据做成闭环。强迫劳动最终发生在人而非产品层面,实践中的困难往往不是没有档案,而是档案分散于用工企业、劳务派遣或外包机构与第三方中介,无法相互印证。孤立或时间断裂的单项证明,证明力通常有限。
第四,审慎评估社会审计的证明力。鉴于《指南》明确排除在工人受威胁或受持续监视或进入生产设施受限情况下所作的社会审计,企业不宜将第三方审计报告作为唯一合规凭证。同时,在SIFL案件中,一案就特定区域收集的证据对同一区域的其他案件具有高度相关性,企业有必要提前梳理供应链中相关区域的敞口。
第五,在合同中嵌入上游传递义务。与欧盟客户的合同宜明确信息提供义务、审计配合范围、陈述与保证、违约与解除条件及成本分担,与供应商的合同则应包含信息提供、审计与核验、违约处置,并要求一级供应商在其上游合同中嵌入同类义务。
第六,预建应诉机制。指定对接人员或部门,按前述三类信息预先整理台账并明确每类证据的责任部门与调取路径;收到信息索取或调查通知后及时启动证据保全,暂停相关文件的自动删除;确保不同部门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经统一核验。调查阶段的不合作本身可构成认定违反禁令的相关证据,若进入罚款阶段,不遵守禁令决定过程中的不配合可构成加重情节。
第七,区分国内合法经营行为与欧盟规则下的风险识别。部分在国内法下具有合法性基础的管理措施,存在被按SIFL结构性指标作否定性评价的可能,企业应侧重以客观证据说明用工的自愿性。同时需注意,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官网等对外表述中的公开信息,同样可能成为主管机关的信息来源。
第八,关注客户侧审查与履行能力。实践中也可能早于主管机关调查出现欧盟客户基于自身合规体系提出的问询。即使某一事件尚不构成《条例》意义上的强迫劳动,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投诉也可能触发客户核查,影响评级与订单。
第九,善用既有合规资产与战略性供应链的特殊安排。已依据CSRD(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或OECD框架开展工作的企业可复用既有体系,但应逐项对照FLR的问题清单识别产品级追溯的缺口。新能源、关键原材料及净零技术相关产品若被认定属于战略或关键供应链,主管机关可要求扣留而非销毁,为整改留出空间。
七、近期时间表
强迫劳动统一门户已于2026年6月30日上线。2026年12月14日,成员国须向欧委会通知罚款规则;2027年7月26日,欧委会将发布CSDDD(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项下的尽职调查指引;2027年12月14日,《条例》正式适用,单一信息提交点同步开放。强迫劳动风险数据库的建设情况及其收录的地理区域和产品清单,是此期间最值得跟踪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