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发布,外商投资迎来新机遇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发布,外商投资迎来新机遇
2017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与上一版(即2015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相比,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管理措施,是我国继2015年确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后,在外商投资准入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
一、什么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又称为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具体来说,就是政府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相较于我国以往注重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代表了与国际化接轨的全新管理思维和理念。
自贸区负面清单适用于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列明了自贸区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原则不符的准入措施。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1. 外商投资进入门槛更加宽松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共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个条目,同时整合减少了4个条目;27项曾经出现在2015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在新版中被删去,实现了这些领域对外商投资的开放(详情见下表)。
大类 |
领域 |
新开放的领域 |
采矿业 |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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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航空制造 |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
4.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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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制造 |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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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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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 |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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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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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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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制造 |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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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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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 |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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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道路运输 |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
水上运输 |
14.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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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金融业 |
银行服务 |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17.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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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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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
19.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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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会计审计 |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
统计调查 |
21.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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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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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服务 |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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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教育 |
2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
25.禁止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文化娱乐 |
26.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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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
2. 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另有规定
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区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3. 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区内投资的参照自贸区负面清单执行。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基于CEPA和ECFA,港、澳、台投资者将会在某些领域享有更大的开放度。
三、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
1. 负面清单越来越短
我国于2013年在上海自贸区首次尝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设立之初为190项。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结合实际情况,负面清单的长度不断缩短,分别减少到第二版(2014版)的139项和第三版(2015版)的122项。而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将限制性措施缩减至95项,已缩减至第一版清单的半数。
2. 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负面清单持续缩短的同时,其实施的范围也随着自贸区试点的增多而不断扩大。2013、2014版负面清单只在上海自贸区实施,2015版负面清单覆盖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而新的2017版负面清单,则覆盖现有的全部11个自贸区(包括今年新挂牌的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7个自贸区)。新版负面清单在自贸区的先行先试是为负面清单今后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做准备。
四、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意义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准入,代表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进一步革新,为外商投资者带来新一轮商机。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尤其是在高端制造业领域和金融类领域的进一步开放颇受关注。放宽航空、汽车等高端制造业的外商投资限制,有利于扩大自贸区资源配置的空间并形成聚集效应;扩大银行、保险服务等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有利于满足外资拓展中国金融市场业务的现实需求,加强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资本的对接。
随着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外资的重大举措,我国吸引外资的"软"环境正在持续得到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同时,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版)》即将正式发布,其将在多大程度上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外资准入的开放程度,值得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