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新突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
财富管理新突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7年7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在此之前,《信托法》中有关于公益信托的专门章节,2016年颁布实施的《慈善法》中也有关于慈善信托的章节,银监会和民政部也在《慈善法》实施后进一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印发施行,是对过往多部法律法规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进行的一次梳理和细化,从而使得慈善信托在中国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银监会的数据统计,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已经成立的慈善信托有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全文共计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其亮点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厘清了慈善信托的监管职责。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而这两类组织又分别由银监会和民政部门各自监管,所以慈善信托的监管职责并不清楚,难免导致监管职责难以落实。
此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分工和明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银监会和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的原则,第四十七条明确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以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二,明确允许慈善信托的多受托人模式。
《慈善法》实施后已经有多支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但是不少地方民政部门仍对此不予认可和备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并且还规定"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第三,对过往法律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比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于信托变更做出了更细致规定,"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一)增加新的委托人;(二)增加信托财产;(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慈善信托的终止事由,相较于《信托法》而言,《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将慈善信托终止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
就目前现存的关于信托、慈善信托的另一些实践问题与挑战(如股权或不动产信托登记问题、税收优惠落地实施问题等),《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尚未直接地提供解决方案或路径,仍有待于未来立法与实践中逐步的完善。但相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慈善信托、公益基金以及中国信托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