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银监会新规:优化监管规则,推动银行业开放————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评银监会新规:优化监管规则,推动银行业开放————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了对《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告,旨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以进一步深化和发展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促进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的进一步统一。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
一、《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历次修订
所谓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并经营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虽然已经加入WTO多年,但我国对于金融银行业市场仍未全面完全放开,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尚未能享受到与中资银行等同的国民待遇。
2014年9月11日,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6号,下称"《办法》"),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许可事项、条件及程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要求外资银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取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
2015年6月5日,银监会以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条件进一步放宽,并进一步简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筹建开业审批程序,同时也放宽了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的主体资格条件以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的条件及其筹建开业审批程。此外,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及开办人民币业务的主体资格条件,并将相关业务的审批权限从银监会下放到地方的主管银监局。
相较2015年的修订,2017年12月28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拟进行的修改更具有革命性和开创精神,并在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便利境外资本投资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方面做出了更大的努力。
二、征求意见稿"新"在何处?
1.增加了关于外资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外资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次《征求意见稿》所做的一个重大修订系在第二章里新设一节"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程序及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6)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7)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8)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9)监管评级良好;以及(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将由银监会或主管的银监局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入股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
此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2017年7月5日新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满足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以及关于资本充足率、内控建设等审慎性条件要求。另外,该规定第十一条仍然要求,"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政策成果》,中国承诺"将放宽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1];同时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未实现《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新闻稿中关于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的目标。我们期待中国银监会在不久的将来实施更有力的举措,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对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
2.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这四项业务的行政审批,变为报告制
根据2015年《办法》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决定,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清算后提取生息资产还需另行取得银监会的审批同意,同时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当由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审查决定。2015年6月5日银监会修改《办法》并将相关外资银行关于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审批权限由银监会下放至当地银监会审批。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开创性地取消了银监会及/或银监局对外资银行从事前述四项业务的行政许可,是对外资银行业务松绑的重大举措。
3.进一步统一中资、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这也积极履行了我国加入WTO时关于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客户对象、币种和地域等方面限制的承诺,对于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开放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注:
[1] 《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政策成果》,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mofhome/waijingban/pindaoliebiao/gongzuodongtai/201712/t20171216_2777910.html),访问时间:201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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