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约谈整改的某酒店和某直播平台到底触了什么雷?
被约谈整改的某酒店和某直播平台到底触了什么雷?
《网络安全法》实施半年多以来,各地网络安全执法案例层出不穷且屡见报端,反映了相关行政部门和公众对于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视与关注。我们注意到,近期,继某知名酒店在给会员发送的中文版邮件链接中将"香港"、"澳门"、"台湾"、"西藏"列为"国家"而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某直播平台也因类似原因被网信办的约谈,并被责令全面整改。经查,该直播平台在其推出的在线答题活动中,也将"香港"和"台湾"作为"国家"列入了答案选项。短短数天内,相继发生的两起类似事件到底触碰到了《网络安全法》的哪个雷区,导致该酒店和和该直播平台均被相关部门查处?
雷区一
《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该条款明确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该八项不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即是不得"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除《网络安全法》以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这也是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该直播平台和该酒店把中国领土组成部分的一些省份和地区列为"国家"的行为,显然与《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而可能被相关部门认为具有"煽动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统一"的倾向。该直播平台和该酒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能有效履行审查责任,传播了宣传分裂国家和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也违背了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如果不是有意而为之,则反映了这些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的筛选和审核方面存在重大漏洞。
此外,《网络安全法》第48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因此,该酒店在发给会员的电子邮件链接中包含"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信息的行为,还涉嫌违反网安法第48条。
雷区二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根据国家网信办的上述规定,该直播平台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和生态。其问答活动实际是带有"科普"性质的信息传播行为,正确答题可获得一定奖励,是对于有关问题在是非与否、对错判别上的肯定。在受众群体中,青少年网民占比大,且对于青少年网民尤其需要注意进行正确引导,为其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某直播平台显然在审核内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方面存在漏洞,实际上造成了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传播。
可见,该平台和该酒店违反的都是《网络安全法》和相关管理办法中原则性较强的规定,同时涉及不可触碰的底线问题。从违法后果上来看,《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指出,"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该酒店向其会员发送邮件的行为实际上属于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因此应该受《广告法》的约束,而《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根据《广告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酒店有可能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直播平台则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甚至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建议,企业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系统,规范信息发布前的筛选和审查流程。尽量在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前做到预先审核,在发现有违反《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时应及时更正,保证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