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丨一带一路项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准据法的选择
未雨绸缪丨一带一路项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准据法的选择
一、一带一路简介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 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的战略构想。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是发展潜力巨大的腹地国家。一带一路将中国闲置的外汇储备借给需要发展基础建设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同时提供建材及技术,希望最终实现去产能,发展经济,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扩大我国影响力的伟大目标。
二、一带一路项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带一路倡议在带来投资机遇的同时也要求企业更谨慎地开展风险管理。在开展任何投资前,协议各方应考虑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并确保在合同中写入相关条款。
由于一带一路项目通常涉及至少两个国家,在争议方式的选择上,仲裁相比诉讼会更具有优势:
1.
中立的争议解决平台
基于对对方国内法院的不信任,争议双方通常不愿将争议提交至对方国内法院解决。而国际仲裁可以选择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并能自行选任仲裁员,充分确保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只要加入仲裁条款,就能有效限制争议双方内国法院的参与。
2.
可执行性
涉外争议的执行问题一直是诉讼的劣势之一,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很难在其他国家承认并强制执行,而仲裁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任何一份国际仲裁裁决均可以在签约国申请强制执行,除非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特定若干情形。
3.
保密性
不同于大都对外公开的内国诉讼,保密性亦是争议双方选择仲裁的原因之一。由于一带一路中大多数项目重大,涉及较多商业秘密,争议双方更希望争议能够不公开审理。而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公开的,能够很好的保护争议双方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
4.
专业性和灵活性
由于一带一路项目争议大多涉及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国际仲裁允许争议双方自由选任仲裁员,包括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教授和律师等。因此,相对于内国法院强制指派法官审理,争议双方更希望从争议领域内的专家中自由选任仲裁员。此外,法院诉讼程序通常比较僵化和严格,而仲裁程序则可充分结合争议双方意见进行调整,更容易满足争议双方的需求。
三、 一带一路项目中准据法的选择
一带一路项目中实体法的选择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一旦争议发生,准确确定法律适用以解决纠纷是在处理一带一路法律纠纷过程中重要环节,也决定着争议的最终走向。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而争议双方之间又缺乏明示的法律选择且无法达成一致,应适用的准据法将由仲裁员确定。因此,双方应在争议发生之前,即合同签订时就选定适用的准据法,并严格依照该准据法约束合同行为。
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出于公平考量,缔约双方一般也会选择第三国法律。作为判例法的发源,英国法是被选用最多的法律之一。
1.
判例法相较成文法的优势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的发源地,虽然也逐渐颁布了很多成文法律,但是判例法仍然得到普遍遵循。与成文法相比,判例法更具有全面性。与成文法不同,成文法以事先明确规定的法典或法规为依据,一旦新的法律问题出现,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则,就会出现所谓法律不健全的问题,而只能诉诸原则或法律解释;而在普通法体系下,法院针对具体案件而启动救济程序,在先例的基础上,法官根据个案事实形成适合该案的规则,因而不会产生法律不健全和缺乏相应规则的困境。因此,判例法具有成长的可能性,在没有先例可循的场合,面对新问题、新发展,可以通过判例创造新的原则;而成文法的更新速度相对较慢,在时效性上,判例法更能解决紧跟时代发展所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一带一路项目中正是有很多以往没有出现过的法律问题,适用判例法更容易解决因此产生的纠纷。
另外,判例的存在和被遵循的功用,使缔约方对司法的透明性和公平性有一定的预见。相比成文法,缔约方 (特别是商业缔约方) 也可以更明确地预测拟议的行动方针是合法的或非法的。
2.
以英语为仲裁语言不易产生歧义
英语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语言之一,一带一路中的仲裁语言一般为英语。选择适用英国法,则将适用以英语为语言的英国的判例法,英语的法规和判例更容易被商业团体查明,争议双方及仲裁员在对法律进行理解和解释时也不易产生歧义。
3.
合同自由
在英国法律中, 英国法律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 它比许多民法系更为灵活。在英国法律下的合同一般都认为是有效的, 除非是出于非法目或者违反公共政策。同时,英国法律对合同内容的限制更少, 比许多民法典的规定更灵活,比如英国法律允许缔约双方以任何比例分配利益。这种合同自由的关键原则对商业当事人非常具有吸引力。
4.
伦敦国际仲裁院认可度高
缔约双方选择适用法律后会倾向于选择适用法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例如,如果适用英国法,那么缔约双方会倾向于选择伦敦国际仲裁院,因为该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中熟悉当地法律的仲裁员会多一些,更易于争议双方选择仲裁员。如果仲裁地选在伦敦,这些仲裁员也不用安排出差,便于庭审的安排和节省仲裁费用。以2016年LCIA报告中的统计数据为例,协议选择英国法作为适用法的数量为220次,而协议选择其他地区法律的非常少,最多的也仅为5次。而涉及英国当事人的案件在当年所有案件中仅占16.2%,这表明LCIA及英国法备受非英国当事人的欢迎。
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最受青睐的仲裁地之一。作为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其仲裁院名单中也包括了各个领域内声誉良好的仲裁员,可以审理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包括国际投资争端及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同时, 英国仲裁法是全世界最完善且严谨的仲裁法之一,对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等制度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能最大限度满足争议双方需求,保障争议双方的权益。
5.
可融资性
一带一路项目往往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所需资金巨大。因此,常常存在融资缺口,需要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寻求项目融资。 一带一路项目融资多采用辛迪加贷款方式,很多贷款银行在放款之后出于资金流动性考虑或者为了遵循巴塞尔协议中的监管规定会转让其在项目融资中的贷款给其他商业银行。由于国际融资市场特别是欧洲市场更倾向于使用伦敦贷款市场公会的的贷款协议的示范文本,如若贷款协议本身采用英国法为准据法,更易于贷款方转让,因此贷款方会更倾向于提供融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一带一路项目,在争议方式的选择方面,我们更推荐选择仲裁。在准据法的选择方面,我们认为英国法自身以及相较成文法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法律实践中也确实是被选用最多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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