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否知否 成效可期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知否知否 成效可期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在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的重要契机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均将适用《规定》。作为新时期中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定》具有深化投资改革、突出政策导向、夯实监管责任、实现全面覆盖、方便操作实施五大特点,并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
|
一、取消核准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一)《规定》施行前需核准的投资项目
《规定》施行前,以下投资项目需有关部门核准:
投资项目及主要内容 |
核准机关 |
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 |
国务院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项目,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项目 |
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 |
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项目 |
(二)《规定》施行后需备案的投资项目
《规定》全面取消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目前《规定》已开始施行,汽车投资项目已转为地方备案管理:
投资项目及主要内容 |
备案机关 |
|
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
燃油汽车: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
纯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
||
其他投资项目 |
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 |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 |
专用汽车、挂车 |
||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
二、鼓励行业集中,引导投资方向
(一)鼓励地域集中
《规定》鼓励汽车投资项目向具有以下特点的省份聚集:
投资项目
聚集省份特点
燃油汽车项目
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
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
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纯电动汽车新增产能项目
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
(二)构建企业集团
《规定》鼓励企业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产业集中:
产业集中方式
主要内容
并购、战略合作
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
混合所有制改革
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
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打造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三)引导投资方向
《规定》列举了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引导并推进以下投资:
投资方向
主要内容
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智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三、明确投资项目的条件与红线
(一)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规定》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编号
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项目
1
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2
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3
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4
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规定》要求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
项目类别 |
条件 |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一般情况 |
1.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
2.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
3.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
|
4. 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
|
5.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
|
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 |
除需符合一般情况的5个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
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 |
除需符合一般情况的5个条件外,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
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 |
可不受一般情况的条件2、5约束 |
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投资项目 |
可不受一般情况、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及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的条件约束 |
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
可不受一般情况的条件5约束 |
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
可不受一般情况的条件5约束 |
(二)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规定》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所在省份应符合的条件 |
|
1 |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
2 |
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
《规定》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的条件 |
|
1 |
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2 |
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
3 |
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
《规定》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
||
1 |
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
|
2 |
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
|
3 |
主要法人股东还应同时符合: |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
||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
||
4 |
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右附条件之一: |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
||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
《规定》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
||
1 |
建设内容包括: |
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
||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
||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
||
2 |
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
《规定》要求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
|
燃油汽车企业 |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
纯电动汽车企业 |
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
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
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 |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乘用车项目的建设规模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项目的建设规模不低于5000辆 |
(三)其他投资项目
《规定》要求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
|
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 |
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
|
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 |
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
《规定》要求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
|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右附条件 |
1. 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
2.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
|
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
4. 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
|
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 |
除需符合上述4个条件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能低于80% |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
|
1 |
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
2 |
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
3 |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规定》要求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应满足的要求 |
|
条件 |
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
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
|
红线 |
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
《规定》要求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应满足的要求 |
|
条件 |
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
红线 |
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
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
《规定》要求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
|
条件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 |
|
实现不可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理 |
《规定》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
|
条件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 |
|
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 |
|
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 |
四、增强事后监管,重视产能监测
(一)投资项目备案事宜
投资项目备案事宜 |
|
需提交的项目信息 |
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
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
|
项目符合《规定》的说明 |
|
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
|
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
|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
|
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二)产能信息报送事宜
产能信息报送事宜 |
|
汽车整车企业 |
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键零部件企业 |
五、原审批/核准项目变更事宜
已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六、小结
《规定》系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出台之后(详情请见《新业态 新举措丨机动车生产准入新办法出炉,这些亮点要知道》),监管部门主动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深化汽车产业发展改革的又一创举。《规定》落实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提高中国汽车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