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 —— 公司清盘程序
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 —— 公司清盘程序
前 言
近年来,由于内地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创新,在市场体量增长的同时,债务违约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这些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债权债务确定。另外由于内地和香港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在香港的追偿。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常旷日持久且费用高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来促进案件的解约。
我们在《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个人破产程序》一文中对基于个人破产程序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做了介绍,本文将着重介绍基于公司清盘制度的法定要求偿债书。
香港的公司清盘程序
根据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7条的规定,可由法院批准清盘的情况中包括"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的情况。而第178条的规定:
"如有以下情况,公司须当作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a)凡——
(i)任何人藉转让或其他方式,成为该公司的债权人,而该公司欠下该债权人并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相等于或超过指明款额,且—
(A)该债权人已向该公司送达一份符合订明格式的要求偿债书,要求该公司偿付上述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及
(B)送达的方式,是将该要求偿债书留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基于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公司清盘程序简要流程见下表。
公司清盘基本程序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格式
针对公司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应使用《公司(清盘)规则》中表格1A。
同样,如果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的格式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而且债务人因此受到损害或者导致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则法庭会撤销该法定要求偿债书。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发出对象
而对于公司来说,该公司可以是香港公司,也可以是非香港公司。就非香港公司来说,如果要在香港申请其清盘有三项核心要求:
1.必须同香港有充分的联系(sufficient connection)
2.清盘命令有合理的可能给申请人带来便利
3.在分配公司资产时,法院必须可以对一位或更多的人士行使管辖权
从前几年在香港引起广泛关注的镛记清盘的案件可以看出,香港院在考虑境外公司是同香港有充分的联系,将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在该案件中,在有关股东身居香港以及相关所属公司在香港有广泛业务及实体资产的情况下,法院即判定"充分的联系"条件得以满足。
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在香港是否拥有资产,或者该公司在香港是否有业务地址,或者曾经在香港开展过业务,则不是在香港申请该公司清盘所必须要求的。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送达
针对公司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相对比较容易,债权人只需要送达到公司的登记地址即完成法定的送达义务。
同样,在香港以外对公司发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无需事先取得法院的批准。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影响
同针对个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一样,在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21天后,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法定要求偿债书的要求,债权人则可以提出清盘呈请。清盘呈请如果被批准存档,则需要通知破产管理署存。香港各银行通常也会立即得知。
清盘呈请同样会触发融资协议或担保协议的违约事件,而造成全部债务加速到期,给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造成更大的负担。同时,由于清盘案件的存在,债务人通常也无法安排新的融资。有些持有牌照的债务人也会影响到其继续持有牌照的资格。
债务人对应法定要求偿债书
香港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可以申请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权利。如果公司希望避免公司因不履行法定要求偿债书而被申请清盘。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债权人基于法定要求偿债书对公司进行清盘。债务人申请禁令可以依据的理由如下:-
1.债务人尝试与债权人达成协议(Cheung Wah v State Bank of China [1999] 4 HKC 185为破产案件,但当中的理据适用于清盘案)
2.债务人争议法定偿债书没有根据要求送达
3.债务人向法庭申请撤销呈请(Re Teamedics Enterprise (Holdings) Ltd (HCMP 682/2009))
同样,如债权人已经提出清盘呈请,债务人也可以就以下的理由申请反对清盘申请:
1.债务人争议呈请是滥用程序(Longmay International Ltd (HCCW 268/2012), Re Yet Kai Construction Ltd HCCW 853/1999, Re Sino American Telecom Inc [2000] 1 HKC 425)
2.债务人就债务有实质争议(Re Yet Kai Construction Co Ltd (2000) HCCW 853/1999, Re ICS Computer Distribution Limited[1996] 3 HKC 440, Re Claybridge Shipping Company SA.,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unreported, 9 March 1981, per Oliver LJ)
3.债务人声称公司重组是可行选项
4.债务人指有金额多于法定偿债书中债务的反申索、抵消(Re Bayoil SA [1999] 1 WLR 147)
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后同债权人的沟通
公司作为债务人除了应该告知债务人有关对债务的实质性抗辩之外,还应该及时联络债权人以保护自己追偿申请禁令的法律费用。
债务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增加诉讼费用。公司作为债务人没有法定的权利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而仅可以申请禁令禁止债权人基于法定要求偿债书提起清盘呈请。如果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发出任何通知即申请禁令,则即使成功申请了禁令,债务人也可能因为未尽其避免增加诉讼费用的义务,而不能向债权人追索申请禁令的法律费用。
通常的做法是,债务人可以书面要求债权人承诺在提交清盘呈请前给予特定期间的提前通知,通常是3-7天。如果债权人拒绝做出承诺或发出提前通知,债务人再申请禁令,则在禁令成功申请后,有更好的机会追索申请禁令的费用。
债权人需要考虑的风险
作为债权人来说,在发出对公司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主要的是要考虑涉及的债权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争议。而对公司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通常不是繁重的义务。但对于清盘海外公司的清盘呈请,由于该呈请属于法庭文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送达,实务上可能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需要提前做出考虑。
提起清盘呈请需要慎重
基于同破产呈请同样的道理,债权人对于是否提起清盘呈请需要谨慎对待。
无论如何,由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有时会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而是否提起清盘呈请要从法律和商务两方面综合考虑,债权人在决定是否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清盘呈请之前,应该向专业的律师提供案件的全部文件,由律师全面地审核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后,才采取下一步行动。
小 结
法定要求偿债书在解决债务违约的案件中比普通催收函有更强的作用,有更大的机会推进案件的解决。但是其也存在其局限性,虽然香港的法律不要求仅基于法院的判决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但是非基于香港法院判决签发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总是存在债权产生争议的风险。因此,对于事实简易,证据清楚的案件,债权人也可以尝试通过申请简易判决来确定债权。
总的来说,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目的通常是促进案件的商业解决。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法律后果,决定了债务人很难对此文书置之不理。但是由于债务人抗辩法定要求偿债书或破产/清盘呈请时可能会产生较高额的法律费用,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债权人需要综合考量法律和商务两个方面,来处理法定要求偿债书签发以后的行动。
预 告
本篇主要介绍了香港法律项下个人破产法律程序的流程及基于个人破产法律程序对个人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相关法律要点。同时也从商业的角度对债权人的风险及债务人的对应进行了实务解析。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三部分,我们将会就本所的相关案例做分析讲解以及就常见的问题给与解答。敬请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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