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托管模式的合规性分析
医疗机构托管模式的合规性分析
一
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按照经营性质区分,医疗机构可以分为营利性医院及非营利性医院。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二
医疗机构托管模式的合规性问题
医疗机构托管在实践中存在已久,2013年凤凰医疗在香港上市成功后,其采用的IOT托管模式受到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根据托管协议约定的不同,不同医疗机构采用的托管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也有些许差异。以凤凰医疗及康宁医院为例,两者采用的托管模式对比如下:
公司 |
托管模式 |
责任承担机制 |
是否合并报表 |
凤凰医疗[1] |
IOT模式(投资-营运-移交模式):承诺作出固定投资,改善医院的医疗设施和诊疗服务水平,以换取管理和营运相关医院的权利。在19到48年的期限内,收取基于表现的管理费并供应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以获取收益。在管理期限内,一般有权任命医院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如营运总监及财务总监),并有权推荐或任命院长。IOT协议期限届满后,管理权将转回给医院所有者。 根据IOT模式下资本投资是否可偿还,又分为不可偿还投资额、根据相关IOT协议条款将会偿还的投资额,两者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 |
在管理期间,医院蒙受损失,不论是由于管理或无法控制的因素所致,需以该年度的管理费甚或自有资金赔偿医院损失。 |
否,原因是根据IOT协议,最终决策权归IOT医院各自的所有者所有,而非凤凰医疗。 |
康宁医院[2] |
公司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和委派具有专业资格的医生、护士以及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的标准制定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按照公司的标准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环境和形象等。公司通过提供上述管理服务,提高被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从而提升被管理医疗机构的运营效益。根据被管理的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公司与其约定不同的管理服务收费模式。 |
不用医院约定有所不同,部分约定由公司负责处置;部分约定由双方负责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部分约定从管理费中扣除;部分约定由医院承担;部分约定由公司承担。 |
否,原因是未能实际控制提供管理服务的相关医院或科室。 |
无论具体操作方式有何种不同,实践中医疗机构托管模式的核心诉求是在不改变医疗机构产权性质及经营性质的前提下,以管理服务(或伴随投资)换取医疗机构的管理权及经营权,并通过收取管理费(或伴随供应链模式等)获取收益。
采用托管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1)不改变医疗机构的产权性质及经营性质,尤其对于公立医院及民营非营利性医院来说,可以避免涉及复杂繁琐且成本较高的医院改制程序;(2)可以更少的投资获得管理和运营医院的权利,在降低前期资本投入、控制扩张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更大限度扩张医院网络;(3)解决了收益分配的问题。
伴随着上述优点产生的是对托管模式合规性的质疑。2018年1月,康宁医院IPO遗憾折戟发审委,发审会询问的主要问题之一即为"所管理医院未列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向其提供资金、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属于分红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涉及科室承包、租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变相分红、是否构成变相科室承包等成为医疗机构托管模式下协议履行及实现资本化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案例的角度分析医疗机构托管是否构成变相科室承包。
三
相关法律规定
法规名称 |
生效日期 |
规定 |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
2004年07月06日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
2016年02月06日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
2013年09月28日 |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
2015年06月11日 |
(十)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
2017年05月16日 |
(十三)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二十一)加强全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 |
根据上述规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而"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但是对于医疗机构托管与科室承包的区别、界限,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予以区分。
四
司法裁判案例的态度
(一) 合作经营与科室承包的界限
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存在被管辖法院明确认定为非科室承包/合作经营的案例,例如:
代表案例 |
理由 |
合作模式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俊兴、武城旭阳医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14民终408号[3] |
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被上诉人并不是对外承包医院科室,而是双方合作经营,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有效合同。 |
2017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武城旭阳医院妇科男科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武城旭阳医院为提高本院的专业技术水平,特引进妇科、男科的技术人才,引进上诉人方的技术和设备,合作经营妇科、男科。协议第二条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现有的妇科、男科设备(已登记清单为准)供上诉人免费使用,上诉人自配的所有设备,由上诉人承担一切费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丰国医院、广州华元伟业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17524号[4] |
首先,丰国医院与伟业公司就相关科室是共同管理,丰国医院也参与了对涉案科室的管理。虽然伟业公司在聘用人员、发放工资、采购、收取盈利等方面有一定权利,但最终都要接受丰国医院的管理。其次,所有涉案科室聘用的医护人员均有执业证书,且将证书办理到丰国医院的名下,属于丰国医院聘用人员。该些人员的工资亦由丰国医院统一发放。从合同履行情况看,丰国医院与伟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之后,与伟业公司对相关科室进行共建,共同管理,符合合作合同的特征,并非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给伟业公司使用。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对丰国医院以及伟业公司均有约束力。当然,涉案合同也约定了伟业公司有人事任免和收取盈利等权利,并同时负有处理医疗纠纷等义务。本院认为,有关人事任免等约定属于丰国医院委托伟业公司管理的内容,不能据此认定是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的行为。 |
2015年5月9日,伟业公司(乙方)与丰国医院(甲方)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诊疗范围外科……,提供……医疗场地与乙方开展技术合作,在甲方的监管和领导下由乙方管理合法开展医疗诊疗业务;在甲方的监管下乙方负责出资购买所属专科设备的投资及相关专科运营费用;乙方负责引进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人员工资由乙方负担,乙方有人事任免权和管理权,乙方必须全面配合甲方对医院行政和业务日常管理工作,服从甲方监督,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对所属专科,在经济上自负盈亏,甲方适当合理收取乙方的技术合作管理费;在管理期内合作引发的医疗纠纷,甲方配合协助解决,但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负责乙方所聘人员进行工资发放及日常考勤管理、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个税、社保等费用及发生意外情况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属于甲方一个科室,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其技术人员有关学历、职称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书,所有人员入职必须向甲方人事科报到……;乙方在甲方场地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与纠纷,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均有乙方负责。 |
从上述案例来看,法院认定是否为"合作经营"的关键在于从实质上分析双方是否为"科室共建、合作管理"。若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给托管方[5]行使,则多被认定为"科室承包""出借资质"[6],例如:
代表案例 |
理由 |
合作模式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华爱医院、张勇等与陈银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7504号[7] |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医院托管合同》及《补充合同》,明为医院托管,实际属于承包经营性质。 |
甲方将所属的医院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乙方;乙方在托管期内享有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乙方所制定制度需报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要求提交的报表;乙方在托管经营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丰国医院有限公司、广州丰国医院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粤01民再58号[8] |
本案当事人创新高公司未获取上述许可证,缺乏相应医疗资质。涉案合同名为"托管",实质是广州丰国医院有偿向创新高公司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是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同。 |
甲方为医院所有权人,甲方将整个医院按照现状全权委托乙方经营和管理,并且由乙方自负盈亏;在乙方正式托管医院后,乙方自行处理医院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其他经济、行政与法律等问题。 |
(二) 被认定为科室承包的法律后果
1.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2. 民事法律责任
从检索案例情况来看,托管协议实质上属于"科室承包"的情况下,托管协议是否有效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若托管方本身为医院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有案例认定不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有效合同;若托管方本身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践中管辖法院态度则存在较大差异。
(1)托管方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例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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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同洲骨科医院、亳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9民终673号[9]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同洲医院经营管理亳州医院骨科期间仅为内部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在对外关系上,并未发生《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变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的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并非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此类规范性文件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综上,案涉合同并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另一方面,同洲医院作为一家以骨科、手足显微外科为特色的专科医院,且取得了相关医疗执业许可,……故亦不能认定案涉《骨科托管协议书》因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同洲医院与亳州医院签订的骨科托管协议书系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洲医院作为专业的骨科医院,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亳州医院为了提升自身的骨科及手足创伤显微外科技术发展,委托同洲医院对其骨科代为管理,并不存在非法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故对亳州医院提出托管协议无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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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威信现代医院、凯里诚济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黔26民终1559号[10] |
根据上述约定,可认定凯里诚济医院与威信现代医院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托管,实为承包经营。本案中,凯里诚济医院系将医院整体承包给威信现代医院,由威信现代医院在凯里诚济医院内自主经营,并非系凯里诚济医院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威信现代医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承包经营行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
(2)托管方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综合来看,此种情形下,司法机关的态度主要有三种:
A. 认为虽属于"科室承包",但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合同有效。理由包括:未改变被托管医院独立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本质,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承包经营行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等。
案例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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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华爱医院、张勇等与陈银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7504号[11] |
……明为医院托管,实际属于承包经营性质。陈银霖承包经营华爱医院期间,以华爱医院的名义、资质和人员对外经营,通过承包经营取得经济收益,并未改变华爱医院独立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本质,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承包经营行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本院认为,《医院托管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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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威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07民终1799号[12] |
可以认定常德红十字会医院与威杰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托管,实为承包经营。……常德红十字会医院将医院整体承包给威杰公司,由该公司自主经营,并非常德红十字会医院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借给威杰公司,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承包经营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托管期间,常德红十字会医院并未转让医院名称,亦未变更法定代表人,故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书》应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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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天府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德阳康达医院、苏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提字第447号[13] |
根据以上约定,可以认定天府医管公司与康达医院之间签订的协议名为托管,实为承包经营。……经审理查明,康达医院将医院整体承包给天府医管公司,由天府医管公司在康达医院内自主经营,并非系康达医院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借给天府医管公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非医疗机构承包经营行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故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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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衡阳民生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申557号[14] |
审查认为,诉争合同名为托管合同,实为承包经营性质的合同,合同所涉托管费应为承包经营费。……华杏医院在诉争合同的履行期间并未发生登记变更,衡阳公司经营和管理华杏医院期间也仅为内部经营人员的不同,在对外关系上,医疗执业许可证也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情形。且该规定非效力性管理规范,故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
B. 认为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且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合同无效。
案例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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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林玉其与北京京华友好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4918号[15] |
本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医疗行为的受众是不特定公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受国家权力干预。……林玉其与京华医院之间的托管关系实为京华医院为林玉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林玉其的医疗执业行为取得的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对价,系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为规避了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扰乱了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安全不安定状态,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一审法院认定《托管协议书》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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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国忠、沙县金沙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闽04民终147号[16] |
前述《托管协议书》涉及医疗卫生行业,面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是否有效应结合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范的精神予以综合认定。……在前述协议书签订时,黄国忠并非沙县金沙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该协议名义上为沙县金沙医院委托黄国忠管理,实为沙县金沙医院变相地为黄国忠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按年度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沙县金沙医院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以托管的名义转交给黄国忠,该行为不利于相关部门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管,不利于维护医疗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协议内容的不正当性,且与医疗行业禁止性规定的有关精神相背离,故前述《托管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 |
C. 认为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双方所签订承包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
案例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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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程与天津和平卓奕口腔门诊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津01民终1115号[17] |
双方行为的实质是天津和平卓奕口腔门诊部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张程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规定。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影响双方所签订承包合同的效力。因此,张程与天津和平卓奕口腔门诊部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于张程涉及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法院另行向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建议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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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总结
对于医疗机构的托管模式,在协议实际履行及医疗机构资本化过程中,均应关注是否构成变相"科室承包"等法律问题。
医疗机构托管一旦被认定为"科室承包",托管方及被托管医院都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考虑到目前相关法规中对于医疗机构托管与"科室承包"的区别、界限并没有明确予以区分,且司法机关对"科室承包"的态度亦并不统一。因此,托管方与被托管方应从多角度梳理双方的合作模式,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如合理安排各自的职责权限,避免将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使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主体作为托管方等。
[注]
[1] 资料来源:凤凰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材料。
[2] 资料来源: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5日报送)
[3]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284b9fde0c641349e27a8ce017c2af3
[4]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8af45bb4cc5409dab4fa85600c52ad5。该案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项目期间,由丰国医院提供场地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伟业公司享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任免、财务、经营管理权,负责经营期内所聘人员的工资、个税、社保等费用支出,且负责处理违规经营、医疗事故与纠纷等责任。……认定涉案协议书名义上为技术合作,实为医院科室承包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为丰国医院为伟业公司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伟业公司所承包项目的医疗执业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对价,双方之间的行为系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伟业公司与丰国医院双方系以技术合作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行为上的非法性,且涉案项目的诊疗行为面对的是不特定公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即便涉案项目的医护人员系合法有资质人员,但承包方即伟业公司是没有医疗资质的,丰国医院将涉案项目承包给伟业公司,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伟业公司与丰国医院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书》及《<技术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是无效的。"
[5] 为了便于理解,下文将提供管理服务或承包方统称为"托管方"。
[6] 在"全权委托"情形下,亦有不认定为"科室承包""出借资质"的案例,比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玮、惠州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13民终5233号等。
[7]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c49a239d1a94b85aa2caa7000b719e8
[8]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1afdcc29d0a4ad2b9f6a9ac00a2d962
[9]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54ea193ac20475d892eaa79009b9695
[10]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becdc5aa5484ed18457da0ef559c63a
[11]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c49a239d1a94b85aa2caa7000b719e8
[12]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12c959a79c84d088680a9c40114c796
[13]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a08ccac806d4d2dbdd4e20437a0deb6
[14]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d1c08d20e494b7b95fba859003635f9
[15]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0c1feda2d1a4c3fa24aaa64001179f7
[16]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987cbe216fa4c258b71a8d500aeaec8
[17]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bdad83e4ae541828085dc7c764ec1c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