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发审委百家企业要点一览(下篇)
第十八届发审委百家企业要点一览(下篇)
发审会法律问题一览:
与往届发审委提出的问题更多集中于业务和财务问题不同,十八届发审委提出的问题中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明显增加,先后针对79个项目提出了176个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这对于拟上市公司和公司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应规范运作,尽可能减少重大法律问题的出现,对于已存在的"硬伤",应尽力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予以彻底的清理规范;律师的工作需更为深入、细致,对于拟上市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既要全面掌握,更要"抓大放小",对于可能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要根据发审委的审核尺度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下面我们来逐一看一下发审委关注的六大类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和部分典型案例。
一、 历史沿革及股权稳定
注:红色数字表示被否企业家数,下同。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是发行上市的基本要求。历史沿革及股权稳定的审核尺度近年在保代培训和窗口指导下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从《问题解答》中也能比较明确地看到这方面的总体趋势是更加人性化的:比如对于对赌不再一刀切式的要求清理,不再要求红筹企业必须将控制权转回境内,突击入股的核查范围和锁定期要求也进一步明确。总体来说,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历史上股权方面问题或瑕疵的关注程度与之前相比有所降低。
不过,政策向好并不代表全面松绑。梳理历史沿革并对股权相关的瑕疵采取补救措施通常是IPO项目前期规范的重点,从案例中也能看出,多数企业也选择尽早解决。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帝尔激光,公司前创始股东王纯于2019年初起诉帝尔激光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确认王纯与李志刚2009年关于帝尔有限25%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李志刚返还股权。
该诉讼并未影响帝尔激光最终顺利过会,恐怕主要得益于在开庭时原告未到庭,诉讼按撤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在上会前暂时尘埃落定。当然,发审委委员仍就该纠纷的背景、事实情况、未决诉讼的影响、再次起诉的可能性等事项详细进行了询问。
从前面的数据统计中我们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到了发审会环节还在被怀疑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虽然无法确定该等企业最终被否的核心原因,但恐怕股权的不明不白、进而引发发审委委员对于拟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担心也是个很大的减分项。
二、 业务
拟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对于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越资质或资质即将到期无法续期的问题,一直以来是证监会、发审委关注的核心问题,百家上会企业中有21家企业被问到此类问题。
百家企业里从事相对传统业务的企业没有引起发审委对业务规范性的关注,而新兴行业或从事新型业务的企业的境遇就天壤之别了。无论是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IT解决方案供应商的艾融软件,国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拉卡拉,为电商、品牌商等提供信息推广服务的值得买,向投资者提供金融数据分析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指南针,从事图书出版与发行、书店零售及其他文化增值服务、需要大量知识产权储备的中信出版,还是通过APP为用户提供免费的天气预报、时景社区、生活资讯等服务的墨迹天气,发审委委员均对于其业务是否合法合规非常"上心"。值得关注的是,艾融软件、指南针和墨迹天气因为客户多为个人,发审委委员对于企业所收集的大量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从《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角度提出了问题,这也是和我国近年来逐步出台、完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安全等法律动态相吻合的。
企业一旦在业务合规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被否决的概率就非常高了,艾融软件和墨迹天气的折戟跟此方面的问题可以说密不可分。企业在业务开展、尤其是拓展新型业务前应细致做好合规论证,与主管机关进行充分咨询、沟通,力保业务的开展完全合法合规,尽可能不存在任何瑕疵。同时,对于从事此类企业上市的中介机构而言,充分了解企业的业务,及时跟进行业的新规政策,才能更好的为企业保驾护航。
对于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方可开展业务的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开展业务的问题,是否存在超越资质限定的范围或方式从事业务的问题,已经取得的资质如果即将到期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问题,都是证监会、发审委关注的重点问题。
从企业的所属行业或从事具体业务的角度,十八届发审委在资质规范性方面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从事相对传统的能源、化工、环保和食品生产的企业,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有无出现安全、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最终落脚点是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对于持续盈利能力有无重大影响。并且,对于企业的供应商、经销商也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拟上市公司"独善其身"是远远不够的,发审委也会关注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资质规范性。
对于从事相对新型的移动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的企业而言,由于业态更为复杂多变,《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一系列牌照是否应当取得、是否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是否违法违规、有无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几乎成了发审会的必答题。
对于涉及军工产品的企业来说,相关军工保密资质如果存在到期尚未续期的问题,也会引发发审委的关注。
三、 资产
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主要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证监会、发审委历来关注的重点问题,本届发审委对于15个项目也提出了相关问题。从资产类型上看,容易引起关注的资产集中在土地、房产、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关注的焦点则集中在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核心资产源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发行人资产独立性、完整性有无实质影响,报告期内包括历史上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的合法性等。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资产权属是否清晰,通过转让取得重要资产的,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及定价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均是与资产有关的常规关注问题。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需对是否履行国有资产交易的特别国资管理程序(如审批、评估、评估的核准/备案、进场交易)及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进行充分核查,如存在法律瑕疵,原则上还需取得国资有权机构的补充确认。
对于核心技术源自实际控制人之前任职单位的,或是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背景的拟上市公司,核心技术来源方面的问题处理可以借鉴中科海讯的解决思路。
中科海讯第一代、第二代信号处理平台核心技术是其实际控制人在中科院声学所工作期间研发,原始产权属于中科院声学所,后由中科院声学所转让给中科海讯。发审委关注该等非专利技术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以及转让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
中科海讯从中科院声学所受让相关技术,已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评估及评估备案等程序,并取得了中科院声学所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上述非专利技术依法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实际控制人设立中科海讯时,其仍在中科院声学所任职并从事科研工作,除上述非专利技术外,其在中科院声学所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成果原则上都难逃"职务成果"的嫌疑。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是该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背景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如发行人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租赁资产的情形,通常需就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等方面,说明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和独立性的影响。《问题解答》较之之前的审核问答,对于生产型企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要求有所放宽,删除"原则上构成首发上市的法律障碍"的内容,改为由中介机构充分核查论证,审慎发表意见,但该等情形仍应予以高度关注,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关联租赁的占比,增加自有厂房等资产的比重。
钢研纳克报告期内大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控股股东中国钢研及其下属企业的物业,发审委对其是否属于生产型企业,是否在经营性资产方面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产生了质疑。
钢研纳克首先是结合其业务类型及收入占比,对于其不属于生产型企业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从租赁房产租金的公允性、未投入发行人的合理性、租赁房产的可替代性等角度进行了说明。钢研纳克最近一期第三方检测服务和检测分析仪器收入各占37%左右,以此为由把自己明确界定为"非生产型企业",应该是避免此问题成为"硬伤"的关键所在。而如果其他主要从事相关设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存在此类问题,恐怕运气就不会这么好了。
对于报告期内甚至报告期外存在重大股权或资产收购的公司而言,其收购的合法合规性往往也是发审委关注的重点。米奥会展历史上对于国有控股公司上会展的收购就被发审委提出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幸好其评估、备案、审批等程序较为齐备,并未成为"硬伤"。而海湾环境的运气就没那么好了,2016年11月收购了海湾环境的控股权,一年之后又以原价将控股权还给原股东,虽然以原计划开展工程总包后又决定聚焦主业为由进行了解释,但报告期内如此重大的收购行为(占当年末净资产近10%)相对草率的决策,至少会给发审委委员们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内控制度未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感觉。由此可见,拟上市公司如果在上市前想要通过收购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还是要更为谨慎决策。
四、 独立性
为解决历史上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上市带来的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问题,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要做到"三分开"、"五独立",不允许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的企业发行上市。虽然在2016年《首发管理办法》的修订中,证监会认为独立性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不需要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但是改用披露方式监管独立性问题后,这部分的审核标准并没有实质性的降低。从上面的数据也可以看出,独立性这部分虽然是常规问题,但"点击率"却一直很高。
我们将关联方认定单独做了统计,是因为虽然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于关联方均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但在认定关联方时常常会提到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做"实质重于形式",往往与其配套出现的发审会问题是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因此,某个主体是否是拟上市企业的关联方,并不完全取决于它与企业的关系能否落到某条关联方的定义上,而是看它和企业的关系是否"清白"到足够排除审核部门的合理怀疑。不管是贝斯美转让宁波千衍的股权、宇瞳光学的供应商持有公司的股份,还是西安瑞联的外协加工商被详细询问,发审委委员表面上怀疑的虽然是关联方认定,实质上担心的往往还是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关联交易非常普遍,到了发审会上仍有不少企业被问及,但被否的比例相对较小。对于关联交易的核心关切和处理方式,大胜达是个很好的参考。
大胜达实际控制人下属关联企业较多,报告期内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采购、销售、租赁以及资产重组、合作研发等多种关联交易。发审委委员的问题也非常有代表性,主要关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审议程序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针对关联交易问题,大胜达给出了标准操作:除了从必要性和公允性进行论证,还采取了包括资产重组在内的措施来减少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在报告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
因此,对于多数企业来说,如果关联交易占比的总体趋势下降,报告期的关联交易做了充分梳理和规范,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能让审核部门相信企业能够独立经营,不存在靠关联交易"输血"或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基本就不会在这个问题上被揪住不放了。
同业竞争作为审核的绝对"红线",则是硬币的另一面。审核部门希望企业的掌舵人能将相关资源都集中投入企业,而不是另起炉灶将企业的经营成果中饱私囊。《问题解答》首次明确了同业竞争的边界,剔除了其他关联方而是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框在了审核范围内,同时也对"同业"、"竞争"给出了一些参考标准。虽然如此,什么是同业,何为竞争,针对每个IPO项目的理解可能都会有所不同。
以主业是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的福蓉科技为例,其控股股东南平铝业及其关联方中包括11家铝制品相关企业,论证不存在同业竞争看起来恐怕是Mission Impossible吧?
福蓉科技从疑似企业的背景和设立说起,详细解释了各主体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等方面界限清晰明确,不存在混同情形,在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应用领域、生产工艺、核心技术要求、客户群体、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竞争性、替代性。而对于同样经营高品质圆铸锭业务的关联方,即使只是可能存在同业竞争,也最终采取了停止生产的方式予以彻底解决。即便如此,发审会上依旧追问了其与南平铝业及其控制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的关系,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提出了质疑。
五、 规范运行
《首发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部分耗费整个一小节的篇幅来阐明对于拟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方面的要求,足以说明其重要程度。而其重要性也在保代培训、窗口指导、被否案例中一次次得到证实——想上市,先合规。审核部门对这条原则向来都非常坚持。
合规说起来容易,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工作启动初期通常也觉得自己做得还不错,没什么重大法律问题。然而等项目启动,一旦开始按拟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标准逐项筛选,不少企业就发现自己引以为傲的规范性被中介机构打成了筛子。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规范运行是段阵痛期,在公司内外方方面面做调整和梳理,然后继续朝着敲钟挂牌的目标前进。而有些企业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成了"硬伤",恐怕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前面的统计数据看起来还过得去,一方面是因为到了上发审会阶段的企业多数经历了较长的整改规范期,在规范运行方面的表现较报告期初已经有了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更多的企业因为一些"硬伤"根本走不到发审会,早早地倒在了半程甚至是起跑线上。
虽然规范运行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不过也是因为它涵盖的要点众多,踩雷的人多了,前人也多少摸索出一些规律和经验。比如,某方面的规范性有瑕疵,事实查清之后,如果不是原则问题,那么"主管机关背书+实际控制人兜底"的常规打法,多数情况能适用。随着拟上市企业在劳动社保方面的规范程度提升,审核部门对该部分的关切程度稍有下降,通常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而从我们观察来看,商业贿赂这一"考点"异军突起,和高管/职工薪酬异常、第三方回款等事项一起吸引了审核部门的注意力。从前方数据也可以看到,涉及商业贿赂麻烦的公司,最终被否的不是个例。
在规范运行方面,什么是硬伤很难三两句说清。很多看起来瑕疵明显的企业顺利过会,虽然不能完全排除特殊原因,但多数还是有迹可循。以化工企业锦鸡股份为例:
锦鸡股份子公司锦汇化工向江中公司"销售"副产酸,而后者陆续将1.7万吨副产酸倾倒于河流。江中公司及相关自然人因环境污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锦汇化工被判处承担环境修复费约4,100万元。
发行人对证监会的解释是"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从裁判文书来看,锦汇化工被认定与环境污染有因果关系,是因为其"采用补贴运输费用等方式将副产酸交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江中公司,并长期放任江中公司将副产酸倾倒入河",被一审、二审法院以及最高院认定是"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判决书的内容也明确提到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
锦鸡股份在被反复追问上述环境诉讼的情况下最终顺利过会,可以从如下角度找寻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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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汇化工未因该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从《问题解答》的角度出发,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如果涉及严重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恶劣,是绝对的"硬伤"。但偏巧锦汇化工没有任何处罚事项,环境诉讼从性质上来说是民事侵权纠纷,据此认为该公司违法违规会有点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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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发生时,锦汇化工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污染事件发生在2012年,而锦汇化工是锦鸡股份2015年收购后才成为控股子公司的。对于收购标的历史上的合规性,恐怕也很难归咎为发行人内部控制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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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执行程序已全部结束。锦汇化工于2016年7月8日执行完毕,到发行人2019年9月12日上发审会时,诉讼结案已逾三年。
除了发行人自身的合法合规,我们也注意到,上下游的重大诉讼仲裁也可能会受到很大关注。扬瑞新材发审会上头一个问题就被问到其第一大客户奥瑞金和中国红牛股东中泰的诉讼进展情况。
扬瑞新材第一大客户为奥瑞金,报告期最后一年对奥瑞金销售占比接近50%,而奥瑞金对其第一大客户中国红牛的销售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由此可见,中国红牛的业务能否正常开展,不但对其主要供应商奥瑞金业务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扬瑞新材的持续盈利能力会产生实质影响。中国红牛的控股股东以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届满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强制清算的诉讼请求,一旦这一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扬瑞新材的影响可谓是不言而喻的;即便这一诉讼拖得旷日持久,中国红牛在此期间的业务开展恐怕很难维持正常,扬瑞新材的持续盈利能力显然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扬瑞新材上市的失利,显然与此诉讼是密不可分的。
证监会、发审委以往对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关注更多集中于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至多关注到拟上市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像扬瑞新材这种关注到主要客户的主要客户,之前还是极为罕见的。
商业贿赂早年是医药行业的重点关注问题,近年随着反腐牵扯出的西麦食品、新化股份以及涉及公司高管商业贿赂的力合科技,商业贿赂也逐渐成为审核部门的常规考点。例如,中科软就因为卷入2016年益阳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的龚凯超受贿罪一案,加上其在市场推广费用上的异常,被审核部门反复询问商业贿赂问题。
对于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项目的企业,或业务招待费、市场推广费等相关费用存在波动或异常的企业,对于商业贿赂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从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
六、 稳定性
与同业竞争的要求一脉相承的,审核部门希望在集中资源的同时,大家能一心一意把企业做好。无论是要求规模相对偏小的创业板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还是要求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不要有重大变化,都是希望企业上下能专注、稳定地发展。
前面的数据统计中,报告期内多名高管先后离职的海湾环境,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的西安瑞联,被否决可能不单单是运气差了。虽然发展才是硬道理,但是想想千千万的中小投资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是"稳定压倒一切"。
因此,审核部门要求实际控制人的持股上市后锁定三年,正是希望企业的掌舵人不要想着套现离场。也正因为实际控制人承担着更重的义务,过往审核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非常谨慎,最终能够认定无实际控制人并顺利上市的案例相对较少。
家族企业、创业团队共同控制、代持和一致行动的处理和认定,都在历年的保代培训和案例实践中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审核标准。《问题解答》也在提出"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原则的同时,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再次做了梳理。虽然审核标准上没有发生重大调整,但我们观察到,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相对多了起来。发审会问到实际控制人认定的7家企业中,有4家都是因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
4家企业中,拉卡拉的情况相对典型。公司股权分散,但其第一大股东联想控股持股比例达到31.38%。如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从反馈到发审会,拉卡拉一路被质疑其未将联想控股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合理性。
为了证明公司真的没有实际控制人,拉卡拉从联想控股为财务投资人,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不单独或联合谋求对公司的控制入手,以联想控股的持股比例未达到绝对控股,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产生决定性影响,股东未将拉卡拉纳入合并报表等作为佐证,同时不忘解释为什么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也不对公司构成控制,以此说明公司并没有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私心。
从结果上看,拉卡拉的解释最终还是获得了发审委委员的认可。虽然公司情况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可以看出,在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上,只要能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是一句空谈。
李白如果今天在世,恐怕会发出"上市之难,难于上青天"之感慨。但如果保持对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尺度的密切关注,确保在法律方面避免上述六大类重大问题的出现,在业务和财务规范性方面不出现大的偏差,相信更多的企业能够成功通过上市这一必由之路,"直挂云帆济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