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冠病毒防控措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上)
战“疫”!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冠病毒防控措施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上)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根据上述公告及国家卫健委的官方解读,国家卫健委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一种新型的法定乙类传染病病种。另外,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日内瓦时间)正式宣布,将始于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而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定义,PHEIC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也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综上所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法定的乙类传染病,由此引发的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此特殊时期,将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法律主体的行为予以规范。
(二)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疫情)的应对工作。具体来讲,主要有如下法律义务:
1.及时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企业如发现本单位出现疑似病例,应当第一时间向卫生防疫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防控、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之规定,企业在面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监督检查时,应最大程度予以配合。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另外,根据国务院制定公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亦属于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因此,企业有必要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4.严格遵照执行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防控措施
为加强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通知决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与此同时,包括上海、浙江、山东在内的多个省市均出台规定,要求企业的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经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延长假期、延缓复工等防控措施,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所规定可以采取的紧急必要措施。因此,特提请用工企业注意,各地政府采取的前述防控措施系具备法律授权的措施,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即使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复工,也应当严格根据各地政府、各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5.配合物资调用及临时征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调集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设备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时,相关企业应予以最大程度的配合。
(三)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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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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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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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当然,若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存在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形,侵犯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被侵权主体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民事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该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企业未及时报告疫情信息、未采取合理有效防控措施或者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危害扩大的,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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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如果企业相关人员存在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则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规定之妨害公务罪。企业相关人员面临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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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此可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种,若企业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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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突发传染病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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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犯罪
根据《突发传染病司法解释》之规定,根据个案案情,企业及工作人员还可能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罪名。
下篇预告:
本篇主要对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厘清;下篇将重点介绍正确复工复产,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做好生产经营安排及商业合同履行应对措施,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提示:
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国家和地方政府也随时有可能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在此提出的相关问题和观点不代表中伦律师的正式法律意见。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并可能不时对我们的观点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