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新政新策速递
疫情防控期间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新政新策速递
自疫情出现以来,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陆续出台各项政策积极应对,为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在资本市场层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等部委、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先后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简称"《证监会疫情防控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简称"《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简称"《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简称"《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等文件中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和保障举措。本文旨在对前述文件中涉及的主要措施进行梳理,以期为上市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合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稳步推进资本市场业务办理、缓解运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压力提供参考。
一、信息披露相关
1. 定期报告
考虑到审计等相关工作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证监会李超副主席就《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答记者问、《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对上市公司年报、一季报、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安排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披露事项
披露安排
2019年年报
🔹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联系交易所通报相关情况,由交易所按证监会统一部署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2020年一季报
🔹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应联系交易所通报相关情况,由交易所按证监会统一部署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业绩预告
🔹根据《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可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延期;
🔹根据《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
业绩快报
🔹根据《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如因受疫情影响,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延期;
🔹根据《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快报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
2. 临时报告
目前除交易所在其文件中明确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如受疫情防控影响可申请延期外,证监会、交易所尚未就临时报告发布特别措施,因此上市公司应按照《证监会疫情防控通知》"三、请各上市(挂牌)公司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的要求,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若上市公司出现重大合同因疫情原因无法依约履行的情况,且该等情形达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则一般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再如《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中明确要求"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开通了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具体联系方式见下),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专项咨询服务。若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就具体情况与交易所保持及时充分的沟通,保证信息披露合规性。
业务
电话
邮箱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021-68819727
hrzhang@sse.com.cn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021-68811387
ylin@sse.com.cn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0755-88668074
gsb@szse.cn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0755-88668550
zxb@szse.cn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0755-88668214
cyb@szse.cn
二、资本市场业务办理相关
1. 业务申请正常进行
《证监会疫情防控通知》在明确应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贯彻落实防控措施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应当保障资本市场各项服务的正常进行。据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证监会、交易所仍正常受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相关业务申请,有需要的企业可正常提交申请、推进相关安排。
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的需要,证监会、交易所提出了一系列非现场方式办理业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证监会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2)在科创板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上交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上交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3)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应以电子化形式(上交所)或邮寄方式(深交所)报送,且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改为通过邮寄方式签署上市协议;(4)就债券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等。
2. 业务办理期限调整
为减轻疫情对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影响,《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对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办理期限作出了相应调整安排:
业务内容
业务办理期限安排
证券发行
🔹时限延长:
· 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延期发行;
· 根据《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办理;
🔹时限中止:
· 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恢复计算的时间;
· 根据《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就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上交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
🔹提高效率: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
重大资产重组
🔹时限延长: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1]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时限中止:根据《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自2月3日起,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三、缓解运营资金压力相关
考虑到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为疏解相关企业的流动性困难,《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等文件在证券市场层面为缓解企业运营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提出了相关举措:
相关措施
具体内容
债券
🔹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交易所沟通联系;
🔹见上文第二、2."业务办理期限调整"部分所涉债券业务内容;
费用减免
🔹交易所免收湖北地区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以及2020年湖北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和上市初费。
此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2]中提及,证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一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证监会将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另一方面,证监会和交易所将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因此,可持续关注后续具体措施的出台情况。
结语
为将加强疫情防控与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相结合,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运营资金等方面提出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一系列举措。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因受疫情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在适用时需能充分证明其受疫情影响的情形,不符合上述适用前提的,仍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部分措施仍在研究中,期待后续进一步切实可行的方案出台,在资本市场层面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支持。
[注]
[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第三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2]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2/t20200202_370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