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来袭之际如何进行网上仲裁
疫情来袭之际如何进行网上仲裁
一、网上仲裁的定义及优势
2020年春节前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迅猛之势在全国蔓延开来,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各个行业影响甚巨,争议解决领域亦不例外。为了确保能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利益同时保障庭审工作顺利运行,目前已有不少仲裁机构开始以网上仲裁或网上开庭的方式进行仲裁。
网上仲裁通常可被理解为线下仲裁的电子化,是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中的一种。ODR通常被认为是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中将ODR定义为借助电子通信以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与传统仲裁模式相比,网上仲裁将网络和信息技术运用到仲裁程序中,一方面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另一方面将传统的面对面开庭转换为通过在线视频等方式进行。本次疫情前,实践中的网上仲裁主要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及域名等纠纷,此次由于疫情的影响,网上仲裁也为其他商事仲裁案件提供了解决之道。
在疫情防控时期,网上仲裁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网上仲裁避免了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的面对面接触,保证了各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其次,网上仲裁一定程度节约了提交纸质文档的打印和快递费用,省去了线下开庭的差旅费用,节约了仲裁成本;再次,网上仲裁解决了疫情期间人员出行管控造成的开庭延期,降低了协调各方开庭时间的难度;最后,网上仲裁实现了各方的实时在线互动,提升了仲裁效率和便利度。
二、网上仲裁目前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目前国内很多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国仲")等均已出台了网上仲裁规则,但网上仲裁普及率依然不高,除非当事人各方均自愿同意按照有关机构的网上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网上仲裁外,网上仲裁程序依旧存在一些与中国《仲裁法》规定不符的潜在法律风险和障碍。
实际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仲裁的程序架构和设计目前都是建立在传统仲裁方式上的。例如,《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只有在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才可以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书面裁决。"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尽管从文义解释上来看,上述条文中的"开庭"可被解释为包含"网络开庭"的方式,但是,由于网络开庭存在一些传统开庭不具有的风险,例如如何核查屏幕后是否存在未被授权参与庭审的人员、如何查验当事人身份等涉及仲裁保密性的问题,而且,网上开庭是否能直接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开庭尚需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此外,《仲裁法》第4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举证质证制度的设计在于保障当事人提交证据真实可靠,能够帮助仲裁庭查清案件事实。实践中,为了方便质证,当事人应携带证据原件出庭参与质证。然而,网上仲裁的当事人主要以网络上传文件的方式将证据提交仲裁庭,而这些证据在理论上不属于原始证据,有违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原则,且此种证据的质证缺乏了对证据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查的环节,存在伪造和变造证据的可能性。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如能证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况,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正是由于网上仲裁存在上述与《仲裁法》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潜在风险,且《仲裁法》没有充分授权仲裁庭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权力,才导致网上仲裁无法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开展,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中国网上仲裁的发展。
三、互联网以及各地法院网上审判及开庭实践对网上仲裁的借鉴意义
相比较而言,互联网法院及其他法院的网上审判及开庭实践发展相对成熟,对于网上仲裁的实践具有借鉴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发布并施行《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此规定成为网上审判的主要依据。下文仅对网上开庭的规定和实践进行介绍。
首先,《规定》确立了在线庭审规则,要求在线审理也需要符合庭审亲历性和直接言辞原则。《规定》第12条同时还要求"……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其次,《规定》确立了在线举证规则。《规定》第9条要求"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规定》确立了在线质证规则。首先,《规定》第10条要求对于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文件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了合理质疑,则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其次,第11条要求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电子数据提出意见,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鉴定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
在疫情防控时期,各地法院同样在探寻网上开庭的"最佳打开方式"。以上海市为例,2020年2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上海法院在线庭审操作指南》,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推送了《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南(暂行)》。通过对两篇指南进行总结并结合《规定》以及目前的在线庭审实践,我们可以得出现阶段法院对于在线庭审的原则性要求:
首先,当事人双方应该同意采取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开庭审理,并由书记员在网络系统中排期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开庭方式等相关信息;
其次,当事人应准备身份证明文件,在庭审前通过生物识别系统或书记员视频核对身份。
再次,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证据提供,应在开庭前将证据转换为电子数据,上传网上系统由双方下载,完成证据交换,并由法官在庭审时进行展示,由双方在线进行质证。如果当庭需要进行证据补充,需要向法庭申请,并将证据提交在线系统或当庭演示。
最后,在庭审结束书记员完成庭审笔录的制作后,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应对庭审笔录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线上签名,表示对庭审笔录的认可,如果有异议,有书记员在线修改。
通过对上述法院网上审判及开庭规定的总结研究,可以发现法院网上庭审(视频开庭)基于与传统审判方式不同,原则上也是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且在保证网上庭审优越性的同时,也是尽可能满足传统庭审要求的亲历性、直接性的要求,并尽可能保证当事人对包括证据真实性在内的证据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询的权利。然而,仲裁与诉讼不同,虽然仲裁可以借鉴诉讼网上庭审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及诉讼在线庭审规则的安排,但仲裁还应发挥其不同于诉讼的程序简便灵活的特点,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强化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
四、目前各个仲裁机构关于网上仲裁的规定及实践
目前,为充分发挥网上解决争议的优势,许多仲裁机构在避免上文提到的法律风险的前提下,都推出了网上仲裁规则,尽可能为争议解决当事人提供方便。以下以贸仲、海仲和深国仲等机构的网上仲裁规则和实践为例,对网上仲裁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下概要介绍。
贸仲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原则上仲裁庭只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采用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网上开庭方式,而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于庭审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简化质证程序,但应当记录在案。
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双方当事人均接受网上仲裁或网上开庭的前提下,贸仲允许双方和仲裁员分别在就近的贸仲分会准备的庭审室参加庭审,并由经办秘书在场核验当事人身份,防止庭审过程中有他人在场以保证仲裁的保密性。为保证庭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个过程通过电脑录屏和庭审室监控录像的方式进行采集,庭审结束后将速记笔录发送给各个分会由出庭人员确认后进行签字,保证当事人均对开庭过程表示认可。
海仲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网上仲裁规则或在海仲受理案件后约定网上仲裁。原则上网上仲裁不开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而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庭审记录可以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也可以通过人工方式完成,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国仲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中同样规定,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其他商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院通过网络仲裁。网上仲裁原则上不开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络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也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它环节仍在线上进行。庭审过程中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记录,也可以通过人工方式完成庭审记录。庭审记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疫情防控期间,深国仲不光实现了异地多方远程视频开庭,而且参照国际仲裁惯例,依据仲裁规则建设了证据交换存储平台,并鼓励当事人通过该平台相互送达证据,还在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共同应对疫情 减免部分案件仲裁费的特别决定》,大幅减免使用网上仲裁的案件的仲裁费。
综合各机构关于网上仲裁的规定和做法,我们可以总结出各机构网上仲裁的以下特点:
(1)网上仲裁的选择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条款中约定适用,也可以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由当事人约定适用网上仲裁;
(2)网上仲裁原则上书面审理,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才会在网上开庭审理,极特殊情况下才会需要现场开庭,极大地节省了人力物力;
(3)网上仲裁的全部流程均可以在网上进行,仲裁申请、证据提交、庭审质证均可以在网上平台进行,当事人及代理人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前往仲裁机构所在地;
(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或跟仲裁机构确认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进行文件发送,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也未跟仲裁机构确认,仲裁机构应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发送,送达时间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
(5)对比同一家仲裁机构的网上仲裁规则和普通仲裁规则规定的收费表,多数机构的网上仲裁收费相比普通程序会更加便宜。
五、开展网上仲裁的建议
综合上文提到的网上仲裁的特点及优势,我们建议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选择适用网上仲裁,尤其在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为保证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在不能及时实现线下开庭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申请要求网上仲裁或开庭。
目前,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要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网上仲裁规则,或在提交仲裁以后,协议选择网上仲裁,并提供了网上仲裁示范条款。
因此,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确认希望通过网上仲裁解决潜在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网上仲裁条款。此处推荐贸仲委的网上仲裁示范条款作为参考: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同样可以通过达成协议约定适用网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纠纷已经发生并已经按已有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则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或仲裁院或仲裁庭提出网上仲裁的建议,在对方当事人确认同意后,同样可以适用网上仲裁。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网上仲裁的进行应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网上仲裁规则,避免出现程序上的瑕疵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被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