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解读上市公司控制权博弈(四)——信息披露篇
四维解读上市公司控制权博弈(四)——信息披露篇
系列文章前言
我国股票市场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市场运作越发成熟,法治基础日趋完善,各类投资者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分散。特别是近十五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股票市场总体也日趋活跃,投融资功能日益增强。2005年初时,A股上市公司约1350家,目前已达约3780家,而总市值更已从3万余亿元增加到逾60万亿元。与股票市场催生出的巨大商业利益和一份份富豪榜单伴随而来的,是此前在美国、香港电影中的资本市场商战情节,也开始在我国频繁上演。
近两年,上市公司并购热度不减,而贸易战、疫情等新增不确定因素出现,实体经济面临更大挑战,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融资质押股票爆仓的风险亦未减轻,部分上市公司主动或被动地出现控股股东易位、控制权变更的情形将有增无减。而控制权的交接过程很多时候并非和风细雨,而可能演化出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通常而言,以股权比例为基础,以董事会席位为核心,以对经营管理层以及财务资料的控制为渠道,以法定代表人登记与印章证照的占有为对外表象。由此,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战亦围绕以上要素展开,包括,在股权层面,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对应控制性股权的投票权,以能够通过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层面,控制董事委派人数并控制董事提名、罢免权,以能够完成董事会改组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在实际经营管理层面,控制总经理职位与经营管理渠道、财务资料;在对外的公司象征层面,能够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并实际占有或控制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印章证照。以上相关要素的争夺路径,在法律上,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程序与推进方案。同时,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不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旷日持久,争夺过程多通过信息披露方式公开,对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信息披露也成为控制权争夺厮杀的暗战场。
本系列文章将从民事、行政、刑事与信息披露四个维度,概括描画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战术要点。
本系列前三篇文章中,我们已分别介绍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可能涉及的民事诉讼、印章证照补办与登记信息变更、刑事司法程序等三方面的相关问题。(参见本公众号既往文章:民事篇、行政篇、刑事篇)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不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纠纷旷日持久,争夺过程多通过信息披露方式公开,对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信息披露也成为控制权争夺厮杀的暗战场。本篇将介绍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应当注意的信息披露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信息披露之所以是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由公众持有、交易,如果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严重不平衡,则投资者难以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进而影响股票市场投融资功能的实现。
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推开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新《证券法》在体例中将"信息披露"从原来的一节升级为单独一章,除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外,新《证券法》还明确了信息披露应符合充分性、可理解性、及时性等原则。所有这些原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系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都是必要的和恰当的。
(二)
信息披露的范围、时限、内容与形式
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定期报告,并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布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可能涉及收购举牌、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与决议、重大涉诉涉仲裁事项等等,均可能构成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则,及时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1.应通过临时公告披露的重大事项范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于"重大事项"以抽象概括及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条列举部分,"……(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均与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息息相关。
上市公司开展信息披露还应遵循交易所规则。各个交易所之间、不同交易板块之间规则可能有一定区别。例如就"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信息披露的时限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因此需要注意,即使重大事件仅仅签署了"意向书"而非正式协议,也应及时披露。
3.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严格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指引或备忘录的格式开展。上交所的信息披露备忘录以及指引可在上交所网站"法律规则"版块下"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中查询。深交所的相关指引同样在"法律规则"版块下"本所备忘录与服务指南"栏目中。
2013年起,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需求,上交所和深交所针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陆续发布了多份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亦应遵循。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信息披露工作要点与难点
(一)
信息披露重点内容
围绕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信息披露可能的重点内容包括: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决议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之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章程以及所在交易所的规则发布会议通知,会议结束后及时发布会议决议。
2.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也应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就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条进一步规定:"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该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股票增持行为的合法性及所涉股份的表决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此前已发生一系列争议以及诉讼。
例如在上海宝银增持新华百货股票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即曾向上海宝银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上海宝银未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在改正前,上海宝银不得对已经持有的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而当时上海宝银所持股票占新华百货总股份的32%。
另一方面,新华百货还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上海宝银、上海兆赢增持其股份的行为无效、对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资格,但该等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新《证券法》出台前,就违规增持的股份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并无判定法律依据及统一裁判规则,争议结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而新《证券法》上述违规增持的股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对此问题的解决可谓有一锤定音的效果,值得各方高度重视。
3.公开征集表决权
新《证券法》第六章第九十条规定了董事会、独立董事、适格股东可征集股东提案权、表决权。2020年2月28日,上交所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按照本所主板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十七号 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或者《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情况
上市公司遭到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涉诉金额触及"重大性"标准后,应当及时披露。
5.就公司治理秩序失控与恢复进展情况,及时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有可能引发公司治理秩序混乱乃至失控情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即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公司治理秩序混乱乃至失控,也可能构成公司经营的重大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或提示。
6.公司定期报告可能不能按时发布的风险提示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如遇原任管理层拒绝交接,导致新任管理层不掌握公司印章、财务账簿,可能影响定期报告特别是年度报告的出具,进而可能引发股票停牌乃至终止上市风险。就此,公司也应及时发布公告提示。
(二)
新任管理层未取得公告发布系统Ekey的处理
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一般通过登录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管理系统进行。而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如前任管理层拒绝交接交易所信披系统数字证书(Ekey),则新任管理层面临公告发布障碍。结合我们的经验来看,新任管理层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
1.作为临时措施,新任管理层可以尝试与交易所建立联系,将相关信息披露公告直接发送给交易所,请求交易所上传。
2.新任管理层向交易所申请作废旧Ekey,重新取得新Ekey。实务中,交易所对于Ekey补办十分审慎,需要相关方与交易所细致沟通、充分解释。
(三)
不能按时发布定期报告的应对
如因管理层工作交接纠纷乃至僵局,导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不能按时发布,将招致监管机构的关注、调查乃至处罚。
例如,2020年1月20日证监会公布对康达尔及其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康达尔未能及时公布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处以罚款。
证监会指出:"其一,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年度报告集中反映了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整体情况的主要渠道,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在本案中,康达尔直至2018年8月31日才公布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延期时间较长,违法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其二,罗爱华作为康达尔时任董事长,未能及时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协调股东矛盾、推进审计机构选聘工作、督促康达尔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根据现有证据,其履职行为并不能与其职务相匹配,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具体是何原因,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发布定期报告,尤其是年报,均将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为尽可能规避和减轻自身责任,相关主体首先应当事先及时做好风险提示等信息披露工作,其次应当尽最大可能推进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第三在遭到监管层调查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应对,争取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
前任管理层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处理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主体和公告发布方。如新任管理层接任后,发现原任管理层在部分事项上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与己无关,而应审慎评估,根据相关事项的性质、影响与进展情况,判断是否应予补充披露,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乃至主动与监管层沟通。
(五)
因信息披露问题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纪律调查时的应对
上市公司一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不仅可能被行政处罚,亦会招致大批投资者索赔,还可能给相关资本运作造成阻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控制权争夺的背景下,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也可能被争议各方挑战乃至向监管层举报,更应充分重视。
因此,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相关方应尽早聘请擅长证券合规和争议解决的律师,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预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如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纪律调查时,相关方也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积极审慎应对。
系列文章结语
至此,我们完成了本系列文章的收官之作。我们分别从民事诉讼、公司登记变更、刑事程序及信息披露四个侧面,切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要点,尝试给大家勾勒一幅基本完整的战术图册。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克服重重艰难险阻、继续蓬勃发展,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仍将不断出现。希望本系列文章能够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与启发,共同敬畏规则、遵循规则,无论商战多么激烈,仍应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使法律规则而非丛林法则得以彰显。这也是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