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误判形势——央企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责任分析及建议
不可误判形势——央企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责任分析及建议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概述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最新成果。
早在浙江任职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多次说过,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并要求将"两山"作为一种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最雅俗共赏、深入人心的一个基本理念和论断。党的十九大将这一基本理念写入了党章。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作为央企及其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落实环保政治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利于为央企进一步推动更高水平的持续绿色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
二、央企领导干部的环保政治责任
中央对环保的重视史无前例,相继召开了多次重要会议并发布相关文件,深化环保垂直改革、强力实施中央环保督察,压实对包括央企及其有关领导成员在内的环保政治责任。毫无疑问,在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全面学习和深化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央企领导干部的首要环保政治任务。
(一)中央环保督察
1、基本情况
按照中央部署,从2019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开展新一轮督察(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再利用2022年一年时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回头看"。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过程中,督察组发现一些央企下属企业存在环保问题(例如某建材建团),因此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组公布的督察对象中,除了上海、重庆等6省份外,某矿业集团、某化工集团两家央企赫然在列,入驻央企在中央环保督察中尚属首次。
2、督查体制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为中央、省两级督察体制,每五年一个轮回。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等方式。
3、省级督察问责情况
2019年11月以来,全国有安徽、河北等超过20个省市相继通报了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或专项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以下各省市的相关通报,均简称《通报》)。各省市均有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等受到了问责追责。
云南省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云南省8个问题所涉及的43个责任单位和167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因红河州"个旧市重金属污染敷衍整改问题",给予云南某集团控股公司总经理程某某(时任该集团控股公司副总经理)诫勉问责。江苏省对119人进行问责。其中,针对"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问题",对镇江市某集团董事长陈某诫勉谈话。
毫无疑问,中央环保督察的力度大、问责范围广、涉及人数多,甚至一些高级领导干部、国企董事长或总经理因此受到了环保问责追责,不可不引起央企领导干部们的重视。
(二)中办、国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1、督察对象
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作为督察对象。《规定》第二条中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2、督察内容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六)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督察的部分内容(包括"回头看"),不仅对央企适用,还对央企的领导干部适用(党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第(一)、(二)、(三)、(七)、(八)项。也就是说,对于央企的领导干部而言,上述事项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点事项,需予以重点关注。
(三)中共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环保的会议精神
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四项要求。
(四)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环保法律责任及环保信用惩戒
(一)概述
包括央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因环保合规问题导致承担环保法律责任、党纪处分、环保信用惩戒。
(二)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在环保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的处罚一般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这三种。在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中,可能涉及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的行政处罚的情形,详见附件一。
2、刑事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在环保领域中,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下列刑事犯罪中,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共犯,也可能是教唆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可能涉及到董、高在环保领域的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详见附件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附件二中可能涉及的罪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为单独犯罪,也可以是因单位犯罪而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而在"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中,量刑最高为死刑。从重特大环境应急事故及司法实践来看,在涉危废领域(引发爆炸)事故的,有可能以本罪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且在量刑上,可能因事故的影响、情节恶劣程度等导致量刑倾向于偏重(甚至死刑)。
(三)党纪处分
除上述法律责任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还可能因其在环保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应受到党纪处分。
1、因环保违法违规受到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因阻挠中央环保督察受到党纪处分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中规定,"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3、领导干部离任环保审计
中共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四)环保信用惩戒
1、国家层面的环保信用惩戒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31部委引发的《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对环保失信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参政议政资格等方面可以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联合信用惩戒。
(1)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包括了央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惩戒措施
针对环保失信人员的联合信用惩戒手段主要是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具体内容详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2、不同地方的环保联合惩戒
目前,包括江苏、河北、广东、上海等省市以及"长三角"等区域均单独或联合制定了地方的环保信用惩戒措施,该等措施中包含诸多对环保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信用惩戒内容,这些规定亦均适用于央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领导干部。
四、对央企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责任及防范风险的建议
(一)思想学习
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深入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会"全党上下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环保领域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政策落实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特别是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以及发布的有关文件。例如:
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提升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履职尽责
在有关环保职责分工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加强环保履职。这主要体现在:
对本级或下级公司的生态环境领域的重点风险事项、高发风险事项保持必要的关注并加强管理,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针对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迅速跟进、靠前指挥、监督落实,确保立行立改。
加强环保应急演练、环保巡查、检查(特别是危废场所的检查)并落到实效。
(四)工作留痕
对于领导干部个人在环保履职方面的事项,加强留档存档。对于参加各类环保相关的活动、会议、学习、现场检查等的,可以会议记录并签名、拍照等形式予以记录并存档。
(五)法律宣贯
努力促进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确保本人负责或者分管的环保领域或事项合法、合规。
(六)保护信用
同前文所述,环保信用惩戒措施类型多、影响大,一旦实施,对具体个人则十分不利。而环保信用惩戒皆因在环保领域的失信所致。因此,保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环保信用的最好方式就是做到环保履职尽责,合法合规。
积极参与当地政府部门、环保组织、行业协会等评选各类环保领域的荣誉、奖励活动。
综上所述,加强央企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履职,防范和避免环保合规风险,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特殊意义,切不可形成误判。
附件1:董、高环保
行政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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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董、高环保
刑事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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