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交易 —— 香港法下内幕消息和内幕交易的要件和认定
“危险”的交易 —— 香港法下内幕消息和内幕交易的要件和认定
引言
自2014年11月沪港通及2016年12月深港通启动以来,内地投资者已可在境内购买及交易香港上市的股票,香港投资者也可以交易境内上市的A股,三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和一体化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近年来内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公布和处理了一批涉嫌港股通的案件。内地投资者学习和了解香港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以确保其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已变得日益迫切。本文着重介绍了香港法下内幕消息和内幕交易的要件和认定,希望协助内地投资者避开相关的合规雷区。
"内幕消息"的定义和要件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45(2)条和307A(1)条对内幕消息给出了如下定义:
"内幕消息(inside information)"就某上市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a) 关于:
-
(i) 该法团的;
-
(ii) 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
-
(iii)该法团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
(b) 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这个定义换成通俗的说法就是,内幕消息是具体的、非普遍为人所知的股价敏感资料。
1
"合格"的内幕消息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确定一项消息或资料是否构成内幕消息,需要看该项消息或资料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即:
-
(a)关于某上市法团的消息或资料必须是具体的(即"具体性");
-
(b)该等消息或资料必须并非普遍为进行(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市场界别所知(即"保密性");及
-
(c)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法团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即"价格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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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构成要件之一:具体性
"具体性"是指涉及的消息或资料可予以识别、界定及清晰表达。如一项消息或资料已包含某项交易、事件或事宜的细节,可将该交易、事件或事宜识别出来,并以清晰的方式描述及使人了解其性质,该项消息或资料即具备具体性。
应当注意,即使该项消息或资料的本质并不明确,且可能非常广泛,尚有空间(甚至是大量空间)补充进一步细节,仍可能被认为具备具体性。举例而言,如某上市公司出现财政危机,或正在考虑短期内配售股份,即使该等情况和交易的详情并未知悉,仍会被视为具体消息。
但如某项提议仍在考虑中或仍处于初步商议阶段,不具备较多实质内容,仅处于不明确的交换意见或"渔翁撒网式的打探"阶段,则不能构成具体消息或资料。
3
内幕消息构成要件之二:保密性
内幕消息的本质是仅为少数人所知,而并非普遍为市场所知的消息或资料。
应注意的是,经法团妥善披露后为市场实际知道的确切事实,与揣测或期望在某法团身上可能发生但显然有待证实的事件,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关某法团的消息或资料往往会载于传媒评论、分析员研究报告或电子订阅数据库,当中包含已刊发的过往数据、市场评论、揣测、谣传,甚至从各种来源泄漏的消息或资料。然而,市场上的媒体揣测、报道及谣传均不能自动被视作普遍为市场所知的消息或资料,即使这些传媒报道被广泛流传。
在判断一上市法团的某项消息或资料是否因传媒评论、分析员报告涵盖或新闻服务提供商报道而属普遍为人所知时,不但应考虑散发该消息或资料的广泛程度,还应考虑散发的消息或资料是否准确及完整,以及市场可倚赖该消息或资料的程度。
如一项消息或资料包含可轻易观察而得的事宜,例如一般外在发展(如商品价格、外汇及利率的变动、流行疫症爆发或发生天灾)或一般公开资料(如董事及股东依据法规要求而披露的权益),则会被视作普遍为人所知,因而不具备保密性。
4
内幕消息构成要件之三:
价格影响力
"价格影响力"是指一项消息或资料一旦公开,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如某一消息或资料仅可能导致价格波动或轻微变动,则不足以认为其具备价格影响力。要想认定构成内幕消息,该等消息或资料必须相当可能导致价格变动并足以达到重大变动的程度。
一般来说,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或资料,通常都会是与该上市法团有关的重要消息或资料。但是,某些关于一上市法团的重要消息或引起广泛关注的消息或资料,可能会令人议论纷纷,但却未必可能会对其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例如,某些重要消息或资料可能属于中性或好坏参半的性质,部分投资者可能据此买入股票,而另一些投资者则可能据此沽售股票,但不大可能导致股票价格大幅上升或下跌。
某项消息或数据是否相当可能会对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评估属于假设性评估,即假设一般投资者在须作披露当日如知晓该消息或资料,其会采取什么行动,进而确定该项消息或资料是否具备价格影响力。
在"重大"程度的判断上,香港证监会并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个案中被视为"重大"的百分率不尽相同。以蓝筹股为例,股价变动的幅度通常远不及流通量较低的小型股。因此,某个百分率的股价变动对很多小型股来说可能微不足道,但若该等变动发生于一蓝筹股公司,却可能基于该只股票的性质及规模而被视为重大变动。
"危险"的交易
广义上,当一名人士买卖其持有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的证券时,内幕交易即告发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0条和第291条列举了7种内幕交易情形:
1. |
与上市法团有关连的人[1]进行内幕交易 |
与上市法团有关连的人利用其掌握的该上市法团内幕消息,进行该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会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的情况下,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 |
2. |
要约收购人进行内幕交易 |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上市法团的要约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 |
3. |
与上市法团有关连的人泄露内幕消息 |
与上市法团有关连的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消息,而其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上市法团的内幕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 |
4. |
要约收购人泄露内幕消息 |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上市法团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该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项交易 |
5. |
从与上市法团有关连的人处接收内幕消息的人进行内幕交易 |
任何人知道另一人与上市法团有关连,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另一人因该项关连而掌握关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而他在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的情况下,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 |
6. |
从要约收购人处接收内幕消息的人进行内幕交易 |
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正意图提出收购上市法团的要约,或已打消该意图,并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该另一人的上述意图或打消该意图的消息,而在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上市法团的内幕消息的情况下,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 |
7. |
内幕人士意图促成于海外市场进行的内幕交易 |
明知而在前述6种情况下掌握关于某上市法团的内幕消息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会于香港以外地方的证券市场进行该上市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而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或其他人会利用该内幕消息,于香港以外地方的证券市场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别人如此进行该上市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而将该内幕消息披露予该另一人 |
内幕交易下的免责辩护
如前所述,《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内幕交易的范围和情形被定义得非常广泛。如按该等范围和情形进行字面解读,一些合法合规的交易有可能被纳入内幕交易的范畴。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条和第292条规定了若干豁免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
为履职而进行的交易
包括:(1)开展交易之人士的唯一目的是取得作为某法团的董事或未来董事的资格所需的股份;或(2)承销商在真诚地履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包销协议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3)清盘人、接管人或破产管理人在真诚地执行其职能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
2
有"防火墙"安排的交易
任何法团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另一法团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交易而发生内幕交易时,需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方能获得豁免:
-
(1)虽然该法团中有一名或多名董事或雇员掌握关于该另一上市法团的内幕消息,但决定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的每一个人,直至该法团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之时,并没有掌握该内幕消息;
-
(2)当时已有安排,以确保直至该法团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之时,该内幕消息不会传达予作出该决定的人;且没有任何掌握该内幕消息的该法团的董事或雇员在该法团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之前的任何时间,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提供关于该决定的意见;及
-
(3)该内幕消息事实上没有如此传达予作出该决定的人,亦没有任何掌握该内幕消息的该法团的董事或雇员如此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提供意见。
3
非为盈利或减损而进行的交易
如一人士可证明,其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披露有关消息的目的,并不在于(也并不包括)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或增加利润或避免或减少损失,其可获得豁免。
4
以代理人身份而进行的交易
代理人为获得此项豁免,需证明:
-
(1)其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某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时,系以代理人身份进行;
-
(2)其没有拣选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亦没有就拣选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提供意见;及
-
(3)其不知道其所代理的人是其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交易的上市法团有关连的人,或不知道该人掌握有关的内幕消息。
5
信息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
如一人士可证明,其在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时,(1)有关的交易无须在认可证券市场记录,亦无须根据认可交易所规章通知该交易所;且(2)其与有关的交易的另一方直接订立该宗交易,且在他订立该宗交易时,该宗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理应知道有关的内幕消息。
6
明知对方为内幕人士仍进行的交易
包括:(1)一人士并非作为怂使或促致有关的交易的另一方进行某法团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的人而订立该宗交易,且在他订立该宗交易时,该宗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理应知道他是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或(2)一人士在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某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时,该另一人没有怂使或促致有关的交易的另一方进行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且有关的交易的另一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另一人是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
7
直接产生内幕消息的交易
一人士是就任何正在考虑中或属商议标的的上市证券交易或上市证券衍生工具交易(不论该宗交易是由他本人或另一人进行)而行事的,或是在一连串该等交易的过程中行事的,并是为利便该宗交易(或一连串该等交易)的完成而行事的;及有关的内幕消息是由于他牵涉入该宗交易(或一连串该等交易)而直接产生的市场消息。
8
为结算和交收而开展的交易
该交易受到认可的结算所的规则管制,并由该结算所与其结算参与者签订,旨在进行市场交易的结算和交收。
9
受托人及遗产代理人进行的交易
受托人及遗产代理人为获得此项豁免,需证明:
-
(1)其当时是依照真诚地得自另一人的意见而行事的;
-
(2)其当时觉得该另一人是征询上述意见的适当对象;及
-
(3)其当时并不觉得假使该另一人进行有关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便会发生内幕交易。
10
因行权产生的交易
行权人为获得此项豁免,需证明:
-
(1)其藉着行使权利以认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而进行该等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交易;及
-
(2)在其知悉关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之前,其已获授予该权利或该权利已自其所持有的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衍生。
[注]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47条及287条规定,任何人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与一法团有关连的人:
(1)他是该法团或其有连系法团的董事或雇员;
(2)他是该法团或其有连系法团的大股东;
(3)他身居某职位,而因某些理由可合理预期该职位给予他接触属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的途径;
(4)因前述(1)至(3)的情形,他被视为与另一法团有关连,有途径接触内幕消息,而该内幕消息关乎涉及上述两个法团的交易(实际进行的或意图进行的),或涉及该两个法团的其中一个与其余一个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实际进行的或意图进行的),或关乎已打消进行上述交易的意图;或
(5)在与该法团有关的内幕交易发生之前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因前述(1)至(4)的情形,他会被视为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
如某法团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因前述列举的情形而被视为与另一法团有关连的人,则该法团视为与该另一法团有关连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