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爆发期间的竞争与合作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爆发期间的竞争与合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至关重要的是要确保企业能稳定地供应基本产品和服务给市民,尤其是口罩、消毒凝胶、卫生纸和其他基本必需品的供应。但如果竞争法被错误地理解或运用,企业之间的合作便会受到阻碍,而这些商业合作对于确保那些基本产品和服务的稳定供应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世界各地的竞争法执法机构已发布了声明,解释将如何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商业合作方式,以减轻公众的担心。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HKCC)也于三月二十七日发布了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声明(可在文末进行查看)。了解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提供的新指南是十分重要的。
一、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的潜在相关安排指南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在声明中强调,虽然根据竞争条例第一行为规则,竞争对手之间不应进行反竞争合谋,但以下四种业务合作安排不太可能违反竞争条例:
(a) 联合采购协议,但前提是参与联合采购的有关各方在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下游市场没有市场权势;
(b) 联合生产协议,但前提是联合生产协议有助参与协议的各方生产凭各自的客观条件均不能独力生产的产品;
(c) 与销售相关的联营,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不同的联营方式来协议共同销售、分销或于市场推广特定产品(统称"销售相关联营"),但前提是销售相关联营(包括当中参与方的数量)对某参与方能进入其无法独力进入的市场来说,在客观上是必需的;和
(d) 交换数据:在第一行为守则下,企业可就各事宜共享数据,交换公开可得的数据,而非会影响竞争的敏感数据。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还建立了新的非正式咨询程序,企业可以通过该程序非正式地向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咨询其对拟议合作的初步意见。如果企业提出了切实为应对疫情爆发所需的短暂的合作安排,并且符合香港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则他们现在利用这一新机制,不会违反竞争条例。
对于希望从此非正式咨询程序中受益的企业,应采取以下步骤:
(a) 在进行拟议的合作或使之生效之前,列出拟议的合作的所有可获取的详细资料,并阐释为何该等安排乃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必须作出的安排;
(b) 联系行业协会或委托法律代表,通过电子邮件(enquiry@compcomm.hk)或使用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网站上的网上查询表格与委员会联系。与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的任何联系,均需于标题一栏注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宜";和
(c)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将在收到有关安排的所有必要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快速处理有关咨询,以非正式形式就拟议的合作安排提供初步意见。
二、英国竞争及市场管理局的指引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很可能会参考海外竞争法执法机构应对这一公共卫生危机的处理方式。例如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在此关键时期也发布了有关其业务合作方式的指引。在此指引中,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保证,如一业务合作满足以下条件,管理局将不会针对该业务合作采取行动:
(a) 为了避免供应短缺或确保供应稳定,是适当且必要的;
(b) 显然符合公共利益;
(c) 对于消费者的利益或福利是有贡献的;
(d) 处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而产生的关键问题;和
(e) 是暂时的,持续时间不超过处理这些关键问题所需的时间。
结语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的首要考虑是有关业务合作的必要性和相称性。 通常来说,如果业务合作的目的是(a)确保稳定的供应; (b)实现稀有产品的公平分配; (c)继续提供基本服务; 或(d)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新服务,只要它们是实现这些合法目标的适当措施,它们就不会违反竞争条例。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和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都强调,他们不会容忍机会主义行为,并且会保持警惕打击企图通过疫情的爆发获利或利用疫情爆发来实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反竞争合谋或其他反竞争行为的影响。实际上,在两个司法辖区下,这种不良的商业行为很可能是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和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优先执法事项。 为了避免将来与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发生争议,企业应当在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充分利用上述的非正式咨询程序。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或试图阐明法律的一般原则。 因此,应就具体案件的案情和事实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详细建议。
公告

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施行《競爭條例》的事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