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 首发、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分析(含新旧对照稿)
新规解读 | 首发、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分析(含新旧对照稿)
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在根据法律、法规、准则等的修订情况,在总结一年多运行经验和充分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本文对两份文件进行梳理,并与前版进行逐一对比,供读者参考。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点分析
下文将新修订后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简称为"首发问答",2019年发布的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简称为"原首发问答"。本次对于原首发问答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下文逐一进行分析。
一是基于创业板规则改革,对原首发问答进行相关调整。
删除了原首发问答第24条"对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认定";同时删除了对于创业板原有规则的引用,如第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均删除了对于创业板相应规则的引用。
二是基于实际中新出现的情形或为与新法律法规相适应,增加了部分条款。
法律部分新增第25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要求,在与科创板相关规定靠拢的同时,为适应《证券法》的修改,规定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新增第26条期权激励计划,与科创板类似,允许拟IPO企业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上市;
财务部分则新增三条,其中新增第52条对于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核查与披露要求,包括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等,并要求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新增第53条对主要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申请首发企业应该如何做好申报核查作出规定。要求报告期任意一期通过互联网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或毛利占比超过30%的企业,原则上,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信息系统可靠性分别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新增第54条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确定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除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外,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还可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三是对于原有条款的重点修改。
本次修订,强化了对于中介机构的关联核查,对于申报前新增股东和三类股东问题,关联关系核查范围由负责发行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扩展至负责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对于申报前新增股东为合伙企业的,披露范围由"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变更为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对于发行人资产来自上市公司的问题,为适应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相关规定,增加"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的要求;对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时是否规避监管的情形,原首发问答要求对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情形出具专项意见,新首发问答删除同业竞争的要求,即,即便其他持股较高的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也需要出具专项意见进行说明;对于持股或参与经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是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介审查认定事项,不再直接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主体范围,新增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的情况的认定规则。
就同业竞争事项,明确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增加一款对于未来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披露,"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同时不再区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与其他亲属。对于除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要求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上述为本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涉及到的重大增删以及法律部分的重要修改分析,附录一为本次修订稿与前次首发问答的对比稿,无标记部分为未发生修订内容,红色部分为调整修改的对比,棕色部分为新增部分,蓝色部分为删除部分。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点分析
下文将新修订后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简称为"再融资问答",2019年发布的原《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简称为"原再融资问答"。本次对于原再融资问答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下文逐一进行分析。
一是基于创业板规则改革,对原再融资问答进行相关调整。
删除了原再融资问答第24条"对创业板公司前募使用进度与效果";同时为了适应法规的修订更新情况,新再融资问答删除了对于规则的引用表述,尤其是涉及到创业板原有规则的引用,如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均删除了对于相应法律法规的引用。
二是基于实际中新出现的情形或为与新法律法规相适应,增加了部分条款。
新增第30、31条,其中第30条对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标准进行了规定。第31条对于选取选取同行业对比公司的范围规定为"截止最近一个期末,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同一行业大类代码下的所有公司,但ST类公司可以除外。"
三是对于原有条款的重点修改。
删除关于再融资业务中同业竞争的相关认定标准,与首发规则对于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核查要点也向首发业务靠拢,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
放松了对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限制,删除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主板(中小板)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发行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创业板发行的法律障碍;创业板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的限制条件,同时对于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删除了该情形一定构成主板(中小板)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法律障碍的认定标准。
对于土地问题,删除了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于发行人土地合规性和瑕疵土地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和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表意见的要求。对于募投项目问题,删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在预案中披露募投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要求。
修订后的再融资问答还放松了对于与关联方新设共同投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监管,不再禁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关联方共同出资新设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但要求对相关背景、合理性、关联交易等进行披露与核查。
对于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中,本次修订对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对于收购大股东资产,除原有要求外,还要求说明资产出让方的履约保障措施,以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被大股东损害。
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原再融资业务问答将支付尾款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修订后的再融资问答则按照资产是否过户进行区分,如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的,则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收购资产。修订后的再融资问答对于发行人最近五年存在多次再融资的,原则上只需提供最后一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信息。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或募投项目效益与预期差异较大的除外。但如果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就资产评估事项,修订后的再融资问答新增一款"收购资产不以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与方法,董事会应分析说明定价方法与定价结果的合理性。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就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
上述为本次《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涉及到的重大增删以及法律部分的重要修改分析,附录二为本次修订稿与前次问答的对比稿,无标记部分为未发生修订内容,红色部分为调整修改的对比,棕色部分为新增部分,蓝色部分为删除部分。
[注]
[1] 注:本对比以2020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的问题序号为准、其中问题1至问题23与2019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致,从问题26"股份支付"开始与2019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务类问题序号一一对应。
[2] 注:本对照稿以2020年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的问题序号为准、其中问题1至问题14与2019年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一)法律类问题解答一致,从问题15"财务性投资"开始至问题2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2019年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务类问题1至9一一对应。删除原再融资问答第24条后,本对照稿问题24"业绩下滑"至问题29"会后事项报送"与2019年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务类问题11至16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