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据分析报告
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据分析报告
前
言
近几年由于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认知度提高、消费观念升级等驱动因素,国内海淘用户出现大规模增加的现象,这导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根据网经社发布跨境电商数据报告:2019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为2.47万亿元,同比2018年1.9万亿增长30%;2019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用户规模1.25亿人,同比2018年的8850万人增长41.24%。在跨境电商助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的同时,2016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关税〔2016〕18号通知与商品清单(以下简称为"4·8新政"),使得跨境电商网购商品种类受到正面清单等限制。因此催生出了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走私的不法行为,并且此种走私行为呈现出数量不断增加、走私方式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采取数据统计的方式,从犯罪本体角度出发,对2013年以来我国利用跨境电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数据解析,以期为各方深入了解此类情况提供参考借鉴。
一、
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说明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无讼""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上传的裁判文书。经检索,共检索到自2013年以来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下简称"本罪")的裁判文书共17份,涉及犯罪主体55名。
(二)统计方法说明
本次统计是以每份判决书的内容为依据,利用文字工具进行数据分析统计,由于每个犯罪主体的判决结果,与其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要素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以17份裁判文书中55名犯罪主体为单元,提取与本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偷逃应缴税款数额、主犯从犯身份、自首立功情况、认罪态度、是否积极缴纳罚款和退赃等要素进行逐一分析,分析其与最终判决结果的关系,并选择犯罪本体相关数据作为分析对象,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二、
案件数量和犯罪主体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据分析
由于跨境电商走私属于新型走私活动,犯罪行为从发生到查获、审判均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目前所查询到的关于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裁判文书,均为18年及以后出现的。在本文搜集的这17篇裁判文书中,由于存在多份文书同属于一个案件、但分开审理的情况,因此实际共13起案件。这远远少于同期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量,尚未达到其总数量的1%。这17份判决书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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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体数据分析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特征:多数为单位犯罪,少数为自然人犯罪。在这13起案件中,包含单位犯罪的案件有8起,占比为61.5%;单纯由自然人犯罪的案件有5起,占比为38.5%。在自然人犯罪中,这些自然人的身份基本为淘宝店主、海淘微商等。在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除了犯罪单位的实际负责人之外,还包括单位的报关、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等与走私产生实际关联环节的负责人或参与人以及参与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交易订单的业务人员等,他们会根据其参与程度、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要素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另外,除了走私货物的真实货主外,为跨境电商提供交易、支付、物流服务的三类企业,如果明知存在走私行为仍积极参与或提供协助,也可能成为走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三、
案件分布地域和审理程序统计
(一)案件分布地域及审理法院
从地域分布来看,这17篇法律文书有14篇来自沿海省份,占所有跨境电商走私案件总数的82.4%。17篇法律文书所在省份分别是广东省、上海市、河南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其中,来自广东省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为11篇,上海市、河南省其次,为2篇,山东省和陕西省各为1篇。本罪的审理法院有7个,分别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件)、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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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适用程序和法院审理级别的数据分析
在17份本罪的判决书中,适用一审程序的数量为15件,占比为88.2%,适用二审程序的数量为2件,占比为11.8%。其中,除了2件二审案件审理法院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外,其余15件案件均适用一审程序,其审理法院均为中院。由于这两起二审案件的审判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二审改判的案件数量目前为零。
四、
走私货物种类及走私方式统计
(一)走私货物种类数据分析
在走私的货物中,跨境电商走私的涉案货物种类较多,主要物品有奶粉、纸尿裤、饮品、打印机和酒类等,其中奶粉类共6件,纸尿裤类共5件,饮品类共5件,打印机类共2件,酒类共2件,分别占跨境电商走私货物案件总数的22.2%、18.5%、18.5%、7.4%、7.4%。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走私货物种类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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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方式统计
目前跨境电商的走私方式共有五种,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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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三单"信息恶意刷单。是指盗用、冒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来伪造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单"信息,利用税收和通关的优惠政策,进行限额内刷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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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这是基于真实存在的跨境电商平台上生成的真实有效的订单来进行价格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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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藏违禁品走私。是指电商自营网站将违禁品藏匿于合法进口物品内进行报关进口,再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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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品名。目前,只有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上的商品能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新税收政策,部分商家将清单外商品伪报为清单内商品,从而冒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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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成交价格。是指一些电商卖家利用技术手段,自己利用"秒杀"手段买入商品后再加价卖出。因为秒杀价格较低,故海关审价的成交价格也将大幅下降,相应的进口环节税收也会不当减少[1]。
在已检索到的这13件案例中,单纯包含第一种走私方式的案件有10例,包含第一、第二种走私方式的案件有1例,包含前三种走私方式的案件有2例。目前尚未出现属于伪报品名和扭曲成交价格的走私方式。由此可见,目前本罪的走私方式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但是仍以利用虚假"三单"信息恶意刷单的方式为主。
五、
量刑情况数据统计
(一)量刑情况数据统计
裁判文书中对12个单位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均为罚金。单位走私的偷逃应缴税款集中在24万元至1407万元之间,对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范围在15万-900万之间,罚金数额与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的数量关系集中在0.63至2.45倍范围内,除去因单位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而减少罚金数额的情形之外,17份裁判文书中对单位罚金的数额符合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
裁判文书中对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分为三种,分别为缓刑、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并未出现拘役。在43个自然人犯罪中,被判处缓刑、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人数分别为26人、17人和12人,分别占比为47.3%,30.9%,21.8%。其中,在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期为十二年,最低刑期为一年零二个月;各个刑期范围的人数分布分别为:一年以上至三年有期徒刑有8人,三年以上至五年有期徒刑4人,五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有2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3人。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量刑情况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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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缓刑与有期徒刑的人数统计
在43例犯有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有26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17例,分别占比为60.5%、39.5%。被判处缓刑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被告人在走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和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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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是本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但是,影响本罪的判决结果的因素除此之外,还包括从犯情节、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认罚、补缴偷逃税款等因素。
(一)偷逃应缴税额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偷逃应缴税额"。因此,法院在该类案件的量刑上,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偷逃应缴税款的数额。例如,在这17份裁判文书中,仅有4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四位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分布在590万元至1407万元之间;而在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分布在24万元至321万元之间。由此可以印证,法院在本罪中对偷逃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被告人往往量刑较重,而对偷逃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被告人往往量刑较轻。
(二)从犯情节
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每个人在犯罪中起到的具体作用亦不相同,因此确认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分工,分清主从犯身份,是法院在考虑量刑时较为重要的内容。在以上17份裁判文书中,对主犯的处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相对较高,在9名主犯中,被判处5年以上的刑期的被告人有4名,占主犯总人数的44.4%,其中最高刑期达到12年。在43位自然人被告人中,共有25名被告人因存在从犯情节而被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占比为 58.1%,并且这些从犯的缓刑适用率比较高:在这25名从犯中,有13名从犯被判处缓刑,占比超过50%,剩余12名从犯的刑期也较短,为一年至四年不等。
(三)自首立功
自首立功情节体现了犯罪人的自我反省,亦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破获案件、减少司法成本,因此也是法院在量刑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检索到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共有28名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占犯罪总人数的65.1%。在这28名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中,有14名被告人被判缓刑,占存在自首立功情节总人数的50%。
(四)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
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以及主动补缴偷逃税款均体现了犯罪人知罪认罪并自我悔过的良好认罪态度,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经法院综合考量,往往能给予犯罪人一定的从宽处理。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被告人数分别为20人、28人、25人,分别占比46.5%、65.1%、58.1%。除以上较常见的量刑因素以外,还有2名被告人因系初犯而被酌定从轻处罚,占总自然人被告人数的4.7%。
2013-2020年跨境电商走私案件量刑因素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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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持续上升,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迅猛。作为新兴国际商贸模式,该领域走私犯罪风险高发,走私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特点。目前主要的走私方式有刷单走私、低报价格、伪报货物品名的走私犯罪方式,其中以刷单走私作案手法最为常见,也最为复杂,打击难度最大。跨境电商走私的法定量刑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犯情节、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认罚、补缴偷逃税款等因素亦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新经济模式的出现与发展往往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在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迸发新的经济活力的同时,也给走私犯罪打击和预防工作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对此,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意识,切勿抱着赌博的心态以身试法!
[注]
[1] 跨境电商走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J].冯晓鹏. 中国应用法学.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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