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际单边制裁对国内酒店行业的潜在影响
探讨国际单边制裁对国内酒店行业的潜在影响
一.
受禁主体的范围
关于受禁主体的范围,各大酒店管理集团主要是通过在酒店管理合同中明确适用的有关制裁名单来进行限定。就几大国际酒店集团的常规合同条款来看,其所适用的制裁名单大同小异,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2)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和禁止往来人员》名单(SDN名单);
(3) 美国国务院反扩散制裁人士名单;
(4) 美国爱国者法第311条和银行保密法的特别措施项下的个人和实体;及
(5) 欧盟金融制裁名单。
在上述名单之中,除"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之外,其他名单多为美国或欧盟出台的单边制裁名单。受限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决策机制以及中国在安理会中扮演的角色,目前看来,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所直接制裁的实体有限,且不太可能会对中国境内实体直接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就其他几项单边制裁名单来看,其决定权基本上完全在于实施制裁的主体的自由裁量。当然,原则上各国实施制裁的主要判断标准在于该实体是否涉及恐怖主义、金融犯罪等活动,但随着国际局势日趋紧张,特别是中美对抗加剧,上述名单很有可能成为相关主体进行单边经济及贸易制裁的重要手段。
据初步统计,OFAC目前发布的SDN名单上有超过7400个实体的名字,而其中与中国有关的超过170个。同样,美国国务院反扩散制裁人士名单中位于中国境内的实体也超过160个。尽管不同名单之间存在部分重叠,但近年来受禁主体的数量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我们从近期新闻中也可以窥探一二。
(1) 2019年5月22日,美国国务院国际安全与防扩散局宣布对13个中国企业及个人实施制裁,其中包括友祥科技、浙江兆晨科技等10家企业以及3名个人。
(2) 2019年9月25日,OFAC宣布,因中和石油有限公司、昆仑航运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从事向伊朗购买石油等活动,因此对其进行制裁。
(3) 2020年2月14日,美国国务院以《伊朗、朝鲜和叙利亚不扩散法案》为由,对武汉三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及其任何继承人等6家中国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实施了制裁。
我们注意到,在上述2020年2月14日美国发布的制裁公告中,其所制裁的实体不仅包括该实体本身,还包括该实体的子公司、分公司乃至家族企业的继承人等关联主体。即在该等情况下,即便某个公司实体没有出现在制裁名单上,但仍有可能因其关联公司受到制裁而被认定为受禁主体。
总而言之,尽管上述制裁名单中目前列明的实体相对有限,但鉴于被制裁对象广泛涉及关联公司,事实上潜藏在名单之外的风险可能相对更大。而随着酒店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不同类型企业主体对于酒店市场多种形式的参与,可能终有一天受禁主体的问题将波及到国内酒店行业的发展。
二.
受禁主体问题的影响
针对上述制裁名单中的实体,不同制裁主体出台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限制经济及贸易往来、限制出入境甚至处以罚款及刑事处罚等。但一般情况下,该等直接制裁措施主要是针对美国境内实体,对于美国之外的实体而言,由于处于美国法律管辖区域之外,美国政府一般无法直接向境外实体施加相关制裁措施,而只能限制其境内实体与之进行交易等活动。
因此,对于大部分国内酒店业主而言,上述制裁清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合同责任层面,即如果出现业主或其关联公司被列入制裁名单的情形,则视为业主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业主本身在美国法律制裁范围之内还存在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的话,则对待受禁主体问题可能要更加谨慎,以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直接制裁。
就酒店管理合同项下的受禁主体条款可能对业主产生的影响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禁主体条款一般与业主的违约责任直接相关。根据几大酒店管理集团的酒店管理合同的常规内容,如果合同中明确了受禁主体的范围,则其一般会要求业主保证其自身及其关联公司不属于受禁主体。该等保证义务不仅是对业主在签约之时的要求,而且在整个合同期间业主都要确保其不被列入受禁主体,否则业主将被视为在酒店管理合同项下的违约。
此外,受禁主体条款对业主及酒店的影响还体现在对于融资及转让等活动的限制方面。在酒店管理合同中,管理公司一般会要求向业主提供贷款的主体不能为受禁主体,同时,如果将酒店进行抵押的话,抵押权人也不能是受禁主体。而在管理公司向来较为重视的转让条款中,管理公司通常也会明确将受禁主体排除在管理合同的承继方或酒店资产转让的受让方之外。如果业主违反该等条款,同样也会构成管理合同项下的违约。
当然,在酒店管理合同磋商过程中,国际酒店集团为保证其签约安全,一般会在签约之前对业主进行背景调查,以确认业主不在制裁名单之内。但在长达几十年漫长的管理合同期限内,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单边制裁范围不断扩张,业主可能需要随时警惕其本身或其关联公司被列入受禁主体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当前形势下经济环境的影响,国内酒店业主越来越重视酒店资产处置方面的权利,而受禁主体条款的限制则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酒店资产的流动性,继而可能导致酒店评估价值的折损,并最终对交易价格以及业主的实际回报产生负面影响。
三.
提示与建议
针对上述受禁主体的范围及其可能对国内酒店行业产生的潜在影响,结合酒店管理合同谈判及酒店运营实践,我们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提示和参考意见,以期对酒店市场参与主体共同探讨受禁主体问题有所裨益。
合理理解受禁主体条款
在探讨针对受禁主体问题的应对思路之前,首先需要对受禁主体条款的目的及特点有相对全面的理解。
事实上,酒店管理合同中看似强势的受禁主体条款,可能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国际酒店集团其本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加入的。如果国际酒店集团违反其本国法律关于受禁主体的有关规定,则可能受到较为严重的直接制裁,包括巨额罚款,甚至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等。例如,2019年,某国际金融服务机构就曾因向与伊朗和其他国家提供实体银行服务而被认定为违反相关制裁条例,最终向美国与英国当局支付11亿美元的罚款。出于对该等受制裁风险进行防控的考虑,国际酒店集团通常将受禁主体条款作为其在全球统一适用的标准化要求。
由于受禁主体条款不同于其他商业性条款或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条款,国际酒店集团在该方面承受的法律风险较大,因此,国际酒店集团在酒店管理合同谈判中一般对该等条款的内容较为坚持。
提前评估风险,选择合适合作对象
考虑到受禁主体可能对酒店管理合同履行及业主利益产生的潜在影响,我们建议业主在开发酒店项目及选择合作对象之前对有关风险事项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判断。
通常情况下,业主可能很难在签署酒店管理合同之前就对酒店日后运营、融资以及资产处置等安排有相对明确的规划和安排,但如果业主在签约之前即对融资或酒店资产处置有相应的安排或计划,则建议可以提前考虑意向融资方或受让方的合规问题。
另一方面,业主可能需要结合国际酒店集团关于受禁主体的要求以及能够接受修改的尺度进行综合考量和选择。特别是对于部分具有国企背景的业主而言,可能对于受禁主体及合规等问题更为敏感,那么在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时,可能受禁主体条款的影响将逐渐成为其在选择合作对象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保持关注,及时采取合规救济措施
对于已经签署酒店管理合同及进入运营阶段的酒店而言,业主可能需要在酒店管理合同期限内注意受禁主体条款的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到融资、转让等合同明确限制的事项时,应注意提前评估相关风险。
一旦业主或其关联公司被列入受禁主体名单,则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合规救济措施,以符合酒店管理合同项下关于纠正违约的有关要求,并尽可能降低有关法律风险。
以OFAC发布的SDN名单为例,OFAC每年都会基于全面审查,从SDN名单中移除一定数量的个人和实体。此外,OFAC将根据个案的情形具体评估每项除名请求,如果符合其审查标准,则将对相关个体予以移除。尽管根据目前实践情况来看,申诉成功的难度相对较大,但积极申诉救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减小被制裁的不利影响。
呼吁各方共同努力,携手应对危机
随着受禁主体范围的扩张,酒店行业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在随之增加,在该等情况下,不仅业主将可能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对于国际酒店集团而言,可能也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应对该问题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尽管目前看来,国际酒店集团可以通过受禁主体条款一定程度上转移其合规风险,但随着受禁主体问题逐渐凸显以及国内业主对于该问题愈发关注,如何回应国内酒店业主的诉求以实现商业利益与合规安全之间的有机平衡,可能成为国际酒店集团将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挑战。
在当前背景下,立足于酒店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建议国际酒店集团与国内业主本着推动国内酒店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作出合理的让步,即在保留各自根本性诉求的同时也能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以共同避免或减少国际局势紧张对酒店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呵护国内酒店行业健康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