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系列民企篇之(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灰犀牛”困境
企业刑事合规系列民企篇之(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灰犀牛”困境
对大部分民营企业而言,系统化的合规建设并没有成为商业布局的重点。近年来,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因合规管理缺陷而面临涉刑风险的案件频见报端,合规风险似乎已成为民营企业司空见惯的"灰犀牛"——尽管知道风险的存在,但是却没有更为针对的解决方案。随着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民营企业因合规管理偏差而触发"灰犀牛"风险的概率也将大幅增加。本文将对民营企业在合规管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认知误区进行探析,以期帮助民营企业破解合规管理中的"灰犀牛"困境。
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外部困境
1、缺乏合规指引的规范性文件
(1)多抽象指引,少具体示范
在涉及民营企业合规管理的指引性规范文件中,其内容大都相对宏观、抽象,缺乏具象化的实操指引。例如,2018年7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正式施行,该标准化指南旨在为各类型企业提供通用的合规管理框架以及方向性建议,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地组织、运行合规管理机制却并未提出明确的实操指引。这也使得民营企业在参照适用标准时,面对概括归纳后的合规管理构成要素无所适从。如何在抽象的标准化指引中找到适合民营企业的具象治理措施则成为其合规管理的外部困境之一。
(2)国有企业合规实践难以参考
和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无论是在合规指引文件中,还是实践范例中,都有较为成熟的合规管理标准和实操方法,因此部分民营企业更愿意借鉴国有企业的合规标准来搭建自己的合规架构。但从参照适用性上,国有企业既有的合规实践却难以成为民企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借鉴蓝本。
首先,与国企相比,民营企业的组织架构简单、机制灵活,国有企业流程多、内容庞杂的合规管理体系难以在民企管理中发挥作用;其次,在企业效益管控上,民企基于市场竞争压力,往往选择以追求效益增长为核心的经营模式,而国有企业在经营效益与风险之间,更为侧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保护;最后,在效能激励机制上,由于国企与民企在人员选聘、薪酬晋升、违规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民营企业无法将国企合规体系中的合规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机制嵌入自身合规管理之中。在这样的差异背景下,民营企业无法将国企的合规经验直接移植到本企业。
2、传统管理观念依赖严重
(1)人合性依赖
长期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人合性,企业各项专业化职能运作依赖于成员间的信任,并通过一系列非正式的管理机制自我执行和实施。但这种以"信任"为联结点的管理模式缺乏内外部的反馈和监督,从而使得民营企业难以事先发现刑事风险信号。此外,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信任管理将难以驾驭,基于"信任"而非"制度约束"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将愈发暴露,企业一旦遭遇信任危机,将覆水难收。
(2)公私不分
许多民营企业家在日常经营中并未将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于企业关联方交易、资金使用等方面公私划分不清所引发的刑事风险认识不足。例如,公司往来资金通过个人账户走账,公司账和个人账户不分;将企业借款用于个人生活用途;企业分红时为避税采取股东借款或者虚假交易等形式处理等等。上述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则难以判别资金的用途及归属,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可能面临承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开发票等刑事责任。
(3)人治观念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往往基于决策权集中,从而缺少流程化的权力履行机制,而决策权集中将给民营企业及最高管理层带来聚合性的刑事合规风险——一旦履职失当,相关履职行为将极易被认定为代表单位意志,从而追究企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并且相关履职的自然人主体将直接被认定为主犯性质的主管责任人员。同时,从商业化的角度看,当企业决策管理等实际控制权集中于一人时,即使企业制定了合规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难以发挥合规实效。
不仅如此,民营企业传统意识中的权力寻租、依靠关系、非正当人脉资源等观念,也将使企业难以在规范化的合规制度流程中识别企业在生产经营、公关交往中存在的行为偏差,最终出现商业布局与合规约束之间的失衡,而一旦风险爆发,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员将面临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层面的双重损失。
二、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认识误区
在实践中,导致民营企业深陷"灰犀牛"困境的,不仅是外部合规治理环境的局限,其在参照其他类型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构建自身合规机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认知误区。
1、风险防控碎片化
在民企经营管理的惯性思维里,合规管理通常被视为业务安排的附属品,相应地,民营企业所构建的合规机制也往往依附于特定业务模块,并且更为侧重防范交易中常见的民商事法律风险。但在实践中,这种"一叶障目"式的碎片化合规治理机制,由于缺乏立足企业层面的系统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导致民营企业无法识别潜在的刑事风险。
例如,我们在为某民营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服务时发现,该企业为防范财务造假的合规风险,专门针对财务人员建立了反舞弊制度,以规范资金流运转,防范挪用和侵占风险。但是,从防范刑事风险的角度上,该企业构建的财务合规机制仅适用于财务流程,而并不能系统性地筛查、防范其他经营环节的财务刑事合规漏洞,最终该企业某业务部门高管在一项关联交易中的资金给付行为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
2、刑事合规治理形式化
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指引及合规工作实施方案经常被民营企业拿来作为合规管理的借鉴范本,但这种不区分合规管理的环境背景,直接照搬照抄的"拿来主义"治理模式背后却隐藏着更深的合规风险。
民营企业在合规管理上侧重于审查民商事以及行政层面的法律风险,对刑事合规风险的发生机理及演化路径认知相对不足。尤其是在参照适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时,民营企业难以根据自身需求嵌入适宜的刑事合规管理机制,而企业性质、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民营企业所选定的刑事合规元素与合规治理模板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在实操中无法适用。
更为关键的是,形式化的合规管理借鉴通常仅特定部门或特定业务,在缺乏具体合规运行规则以及配套监督措施的情况下,合规管理将难以有效落实。例如,某民营企业仿照国企组织架构增设了人事、纪检等非业务部门,但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内部岗位职责分工,还是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外部沟通衔接都缺乏高效的协同联动性。最终,该企业合规配置并未能及时识别企业内部发生的多起财务舞弊、商业贿赂等违规事件,合规管理最终流于形式。
3、忽视反向刑事合规保护
在当前的营商环境中,民营企业除了自身的不当行为引发刑事风险外,其还经常面临来自内部或者外部的不法侵害,例如商业合作伙伴的欺诈,或者内部员工的舞弊;但在面对这些不法侵害时,民营企业通常会选择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保护,而忽视反向刑事合规保护手段——即通过合规化的刑事手段实现权利救济。
例如,民企员工违规舞弊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不仅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通过刑事合规内部调查进一步明确舞弊行为的刑事定性,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通过刑事手段最大程度地挽回企业损失。
又如,近年来许多民营企业频发的"夺权大战",股东争夺控制权纠纷的背后,可能存在公司本身治理不规范、公司利益被侵占、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等情形。因此,作为受害方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不仅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也可以诉诸刑事手段,为解决民事争议、维护公司利益提供有效的突破路径。
在刑事视角下,企业不仅可能成为被告人,其也可能成为被害人。所以刑事合规的现实意义,不仅在于防范自身的涉刑风险,其还可以为民营企业自身的权利救济提供合规化的刑事路径,而反向刑事合规手段的严厉性与高效性将为被害企业提供更为充分法律保护。因此,对民营企业而言,如何在权利救济中嵌入合规化的刑事保护方案,就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三、强监管趋势下的民企刑事风险
近年来,受企业转型升级及国内外监管环境的影响,民营企业对其合规治理的难点与痛点深有体悟,但值得思考的是,为何企业在了解风险点甚至觉察风险信号后,仍然无法避免刑事危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对"人治"的依赖远远超过对风险的评估预判,即使民营企业熟知风险事项及危害后果,但由于长久以来成员间形成了基于信任而非制度的治理惯性,企业上下对偏离行为和风险敞口形成默许。随着我国陆续针对产品质量、财税管理、外汇、知识产权、反垄断、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等重点合规领域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合规监管趋势愈发严格,企业刑事责任标准也更加精细化,在严密法网之下,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越发升级。
尤其是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施行,从刑事规制的角度彰显了对民营企业融资借贷、商业腐败等方面合规监管的从严趋势。例如,对民营企业腐败类犯罪的刑罚适用区间予以调整,拉伸了处罚的上下限,使得刑事规制手段能够适用于更多的事实行为。可以预见,在加大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强化合规监管力度的趋势下,"已经预见,但相信不会发生"的灰犀牛事件将成为下一个风口,民营企业的合规质量也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诚然,从企业刑事合规的宏观背景来看,相较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基本能力相对薄弱,刑事合规经验也相对不足。如何通过合规化的制度构建防范法律风险?如何通过合规化的刑事手段救济自身的权利?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另行发布专业解读文章,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