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赋予上海金融法院“长臂管辖权”?—— 快评最高法修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最高院赋予上海金融法院“长臂管辖权”?—— 快评最高法修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原《规定》共有7个条款,此次修改一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包括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案件的条款。不过,这一条款并非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发布的《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中已经加入内容一致的条款[1]。本文将对这一条款作简要评析,欢迎读者与我们联系作进一步探讨。
条
款
原
文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相
关
背
景
2019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2019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在这一背景下,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明确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最高院现赋予两家法院对于相关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权,将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
适
用
对
象
由于我国资本项目外汇不可自由兑换,境内投资者不能购汇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境内投资者只能通过沪港通、沪伦通等渠道购买香港、伦敦等交易所的股票,以及只有少数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等主体才有可能直接购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的证券。因此,真正能够向相关法院起诉的主体目前比较有限。
不过,这一跨区域集中管辖条款意味着,不论住所地在何处的境内投资者,均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就相关纠纷提起诉讼。
管
辖
冲
突
如上所述,对于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的金融纠纷,最高院均赋予了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权,形成了"一南一北"的格局。在两家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管辖权冲突。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已经指明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自行选择确定;当事人同时向北京和上海两家金融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两家金融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可以就个案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
因此,就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的金融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综合考虑便利性、类案办理经验等基础上,在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之间择一提起诉讼。
跨
境
执
行
如果境外公司在境内有财产,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的最终执行。但是,如果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财产,就要面临跨境执行的问题。由于涉及司法主权等问题,法院判决的国际流通性比较差,不如仲裁裁决的流通性高。况且,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我国金融法治域外适用司法规则的初步建立,执行地国家可能也会有其战略考量。因此,可以预见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适用我国《证券法》等金融法律作出的判决的可能性比较低。
意
义
沈红雨法官曾在《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构建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改革——兼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机制的构建》一文中指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是在我国现行法对于域外效力的规定缺位或不明确、与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巨大需求不相适应这一情形下提出的重大课题。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保障法域外适用的重要程序机制"[3]。
《证券法》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长臂管辖"奠定了实体法层面的基础。从管辖权这一程序法问题来看,最高院赋予两家法院对相关纠纷的"长臂管辖权",对探索建立积极管辖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结
语
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布实施后,某咖啡案是否会成为中国《证券法》长臂管辖第一案曾被广泛地讨论。据报道,该案爆发后,其境内实体注册地的厦门中级法院立案庭曾表示原则上可以接受境内起诉,但下一步处理还得结合具体案由的申请而定[4]。后续有见投资者律师表示"厦门中级法院要求我们补充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投资者仍在准备立案材料阶段"的报道[5]。当时,厦门中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今,最高院明确境内投资者可以就此类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或者北京金融法院起诉,为投资者明确了方向。
作为我国首个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挂牌以来,一直走在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前沿,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新机制,并相继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等文件,体现了其在审判和执行金融案件方面率先探索的精神以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我们衷心期待看到上海金融法院在未来行使长臂管辖权、审理跨境投资金融纠纷的第一案。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