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政策面面观——从消博会说起
海南自贸港政策面面观——从消博会说起
引言
距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公布已近一年,随着各项税收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海南已基本形成了以"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为核心的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体系。由中国商务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即将于2021年5月7日至5月10日在海口召开,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始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看消博会,分析自贸港政策,寻找商机不迷失方向,便是本文目的所在。
一.
消博会的定位和相关政策
中国已有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三大对外开放展会平台,消博会将成为又一大对外开放展会平台,四大展会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广交会主要聚焦货物出口,进博会主要聚焦货物和部分服务的进口,服贸会主要聚焦服务业扩大开放,而消博会则定位于国际消费精品的全球展示和交易平台。
(一)消博会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展示和交易机会,促进合作、创造商机,而非简单的商业零售
本届消博会定位为全球消费精品展示交易平台,以专业展示、交易、品牌宣传为主,现场零售为辅。主办方的目的是希望消博会汇聚国内外消费精品,吸引全球商业、贸易、电商等企业到会洽谈、采购、合作,既为各国消费精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展示、交易机会,也为中国各地和各国的消费精品销往世界各地创造商机。
同时,考虑到部分与会者也有现场选购的需求,因此在展会最后一天将允许展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现场售卖展品,但售卖的免税品有数量和金额的限制。
(二)消费者在消博会购买国际商品的免税政策
消费者在消博会购买免税商品不占用离岛免税的10万元免税额度,二者可同时享受。与离岛免税政策不同的是,消费品博览会购买免税商品无需出具离岛机票船票,消费者可自由选择即购即提或邮寄提货,且本地居民不受限制。
每位参展商在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关于免税数量及金额上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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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消博会上购买运营用途的免税汽车、游艇和航空器
1、免税汽车、游艇和航空器只能用于企业运营
根据《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符合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可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对于这一类企业,可以在展会上免税购买"零关税"清单目录上的汽车、游艇和航空器。
2、零关税汽车、游艇和航空器应接受海关监管,且有在内地停留的时间限制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其中船舶(含游艇)航空器的监管年限为8年,车辆的监管年限为6年,监管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算,监管年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
3、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4、汽车、游艇和飞机不在公布的消博会展品免税清单内,个人消费者不能免税购买相关展品。
二.
从消博会延伸到海南自贸港的其他主要政策
消博会是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次全球盛会,海南自贸港政策对人们投资、贸易,以及货物和人员的流动将会产生巨大的改变,也是参展商、投资商非常关心的问题。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前零关税政策实行"一负三正"清单管理制度,封关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所有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1、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游艇零关税正面清单。具体内容可参见上文。
2、原辅料零关税正面清单。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3、离岛免税进口商品零关税负面清单。对进口征税商品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4、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正面清单。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正面清单正在加快出台,正面清单之外的所有进口消费品免征进口关税。
以上是封关前的早期安排。2025年实施全岛封关运作之后,海南自贸港会在简并税制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所有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二)最有可能优先从海南自贸港进口原辅料"零关税"政策中获益的五大行业
海南省2019年和2020年的外贸进出口数据显示,航空与航运业、冶金能源和化工业、制药业、食品工业、建筑与家具制造业是进口原辅料需求最大的行业,这些行业将可能最先受益。
(三)封关意味着货物在海南岛和内地之间的流通和监管模式将发生巨大的改变,但人员进出不受限制
封关是指将海南全岛作为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管理,封关后对货物贸易将实行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制度安排。封关后货物流通将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殊监管政策,即货物从境外或港澳台到海南可自由进出,货物从海南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原产地为海南的货物免进口关税),货物从内地到海南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内地的货物从海南中转进入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
以上为货物的流通规定,国人在内地和海南凭身份证进出不受影响。
(四)企业享受自由贸易港15%企业所得税必须符合"实质性运营"的认定标准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实质性运营"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必须是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2、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4、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5、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1]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商务部出台2020年第39号令《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就外商投资自贸港在27个领域做出了特别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海南岛全岛。2020年版负面清单规定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5、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6、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7、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8、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9、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0、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11、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除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外,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 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等业务;基础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2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 的内容除外)。
13、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4、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 67%,法定代表 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1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6、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 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 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18、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除外),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 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
19、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20、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2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3、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5、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26、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27、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六)海南自贸港在医药行业市场准入方面的主要创新制度
2021年4月7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出台《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就创新医药卫生领域市场准入方式作出了规定,其中主要包括互联网处方药的销售准入、支持海南国产化高端医疗装备、加大对药品市场准入支持、全面放宽合同研究组织(CRO)准入限制、支持海南高端医美产业发展、优化移植科学全领域准入、设立海南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等。
结语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创新集成正在逐步落地,海南的发展生机勃勃,商机无限。笔者将高度关注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并帮助读者了解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法规,提前做好投资规划。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