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三步曲——离岸基金在岸化的理想方案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三步曲——离岸基金在岸化的理想方案
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香港法域下的私募基金业开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以下简称"LPF"或"有限合伙基金公司")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 以下简称"OFC"或"开放式基金公司")双足鼎立的新纪元。截至2021年5月15日,LPF制度已生效运行八月有余,依托于LPF制度成立的在港有限合伙基金数量已达227支。为积极响应市场反馈,香港政府此间陆续推出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等多方面的利好政策,为优化在港私募基金营商环境持续加码。
从目前市场反应来看,LPF制度可能对于中国投资人而言是一个十分利好的消息。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ELP")一直是中国投资人设立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不二之选。然而,香港建立LPF制度后,为中国投资人提供了更为多元丰富的离岸基金地的选择方案。有鉴于此,我们将在本文中对香港LPF制度及其利好政策进行简要介绍,通过对比开曼ELP制度,充分解读香港LPF的优势所在,供广大中国投资人参考。
第一步——引入LPF有限合伙基金结构
作为香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两大分支,OFC开放式基金公司结构多用于公募基金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LPF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适用场景则十分广泛,除作为风险资本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载体外,亦可适用于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信贷基金、投资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基金等。以下将从注册规程、基金结构、合伙协议等方面展开解读LPF:
1. 注册规程
中国投资人在注册LPF时,必须由香港律师行或律师,代表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向注册处呈交申请文件(LPF1注册申请书)及费用(包含申请费用港币479元和注册费用港币2555元)。其中,LPF1注册申请书的填报事项主要包括基金中英文名称、办事处地址、投资范围、主要营业地点、GP/获授权代表/投资经理/反洗钱负责人/呈交人的信息以及声明承诺事项,其中并未要求披露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的姓名/名称和投资额等信息,以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隐私。
投资人须注意的是,自注册日后2年内,基金需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并实际开展基金经营业务,否则将面临被香港公司注册处除名的风险。
如获批准,注册处一般会在收到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发出注册证明书并通知文件呈交人领取。GP须在注册日后1个月内,向香港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呈交商业登记申请。
2. 基金结构
《条例》规定下的LPF基本结构应当包括一名GP、至少一名LP、一名投资经理、一名反洗钱负责人和一名独立核数师。各主体要点如下:
GP |
1)可由满18岁自然人、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有限责任合伙、LPF担任,亦允许由注册非香港公司或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担任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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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
1)可由自然人或法团等任何实体担任; 2)可以财产、服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注资,并在注资范围内为基金债项及义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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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理 |
1)可由GP委任的个人(满18岁香港居民/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担任,如GP本身符合要求,亦可由GP自身担任; 2)执行基金日常投资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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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负责人 |
1)可由GP或其委任的香港《银行业条例》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 2)负责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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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数师 |
1)应由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界定的执业单位担任; 2)须独立于GP及投资经理,并负责每年对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投资人须注意的是,《条例》虽未明确规定投资经理的持牌要求,但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和《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的规定,如投资经理在港进行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规管的募资、融资、销售和投资管理等资产管理活动的,仍需要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牌照。
3. 合伙协议
《条例》赋予了GP和LP充分的合约自由,投资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条例》框架内制订关于合伙人入伙退伙、权益转让、组织/管理架构/管治及决策程序、投资范围及策略、合伙人权力/权利及义务、GP及获授权代表的受信责任范围及补救、合伙人之间的财务安排及回扣义务、基金期限、财务报告和核验基金净资产价值的频率、保管安排以及解散程序等合伙协议条款。
第二步——为基金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
对于中国投资人而言,在选择基金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为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港营运及管理,香港立法会于2021年4月28日晚"三读"并通过了《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税务修订草案》"),旨在为在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税务修订草案》将于修订条例刊宪日生效,并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1. 附带权益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会向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支付根据投资管理协议按年支付的固定管理费以及与投资表现挂钩的附带权益作为其酬金。区别于固定管理费,附带权益一般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系管理人收入的主要部分。在现行香港法律下,附带权益属于应缴纳利得税的服务收入或应缴薪俸税的受雇入息。
根据《税务修订草案》规定,符合税务宽减条件的附带权益,其利得税税率将为0%,且100%的附带权益将不会计入受雇入息以作计算薪俸税之用,亦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将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实属突破创新之举。
2. 税务宽减条件
获得上述税务宽减需要满足《税务修订草案》规定的若干条件,其中主要包括:
发放者 |
须为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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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者 |
1)须为发放者提供在港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港提供该等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包括向外部筹措资金、研究潜在投资者并提供意见、管理/处置财产及投资、协助所投实体筹措资金;且 2)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满足实质活动要求,以符合OECD最新国际税务标准,具体包括在港雇用2名以上合资格全职雇员,并承付200万港元以上的在港营运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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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权益 |
与附带权益挂钩的利润关联回报,须达到管限该基金运作的协议中指明的基金持有投资的优先回报率。 |
此外,由于现行《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特定目的实体只可持有和管理所投资的私人公司,而不能持有和管理其他金融资产。为便利基金在港营运,《税务修订草案》规定:将容许某基金拥有的某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6C中的资产类别,具体包括证券、期货合约、存款、交易所买卖商品、外币、场外衍生工具产品等。
3. 其他优惠政策
除上述《税务修订草案》给LPF结构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带来的税务豁免外,在港LPF及LP还能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利得税(profit tax)。根据香港《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和《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在港LPF可适用统一基金体系下的利得税豁免。同时,如LPF设立了特殊目的载体且其唯一功能系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则该等特殊目的载体亦能在同等范围内享受税务豁免。
(2)印花税(stamp duty)。LPF的权益并非该基金发行的股份、股额、债券证、债券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也并非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不符合香港《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2条所订的"证券"定义,故在LPF资本投放、转让、提取等环节,均无需缴纳印花税(以股票、不动产等应课税资产进行资本投放或分派利润的,仍须缴纳印花税)。
(3)其他税项。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亦不就派付股息、利息及资本返还征收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第三步——建立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
1. 离岸基金在岸化趋势
引入LPF基金结构前,在港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须满足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在资本投放、利润分派、解散机制等方面的陈旧规定,严重约束了投资主体之间的合约自由。因此,《条例》实施前的大部分在港营运私募基金,并非在香港本地注册,而多属于在香港以外的法域管理和控制的离岸基金。
然而,近年国际税务监管环境日益趋严,在BVI和开曼成立的基金开始成为监管对象。在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的压力下,BVI政府颁布了《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正案(2019)》和《私募基金条例(2019)》、《私募基金制度指引》等监管细则,开曼政府则颁布了《2020年私募基金法》和《2020年共同基金(修订)法》,均明确将之前不受监管的封闭式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此外,开曼和BVI早于2018年年底颁布经济实质法,要求离岸基金管理实体须证明其经济实质,否则将无法继续成为管理实体而应转由有资质的主体来替代。
离岸基金面对的监管剧烈变化、合规成本日益增加,促使广大中国投资人、基金经理和投资公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理想的替代解决方案,离岸基金在岸化的需求和趋势由此显现。
2. 外地基金迁册来港
目前,香港OFC制度和LPF制度中均未设有迁册机制。基于对全球私募基金局势的把握,以及借助香港蓬勃的首次公开招股市场、贴近中国内地等优势,香港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响应市场反馈,于2021年年初刊发了一份关于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的建议("《迁册机制》"),旨在设立商业上可行便利、法律和税务上清晰明确的机制,让外地基金落户香港,提高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枢纽的竞争力。对于已在开曼等离岸法域设有基金且有意向转移基金的国内投资人而言,可重点关注香港政府的《迁册机制》立法进度,提前为基金迁册做好准备。
《迁册机制》建议下,在香港以外的法域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如符合香港OFC制度和LPF制度的规定,便可在香港注册成为OFC或LPF,并与在港成立的OFC和LPF享有相同的权利(如利得税豁免和印花税安排)和承担相同的责任。
拟迁册来港并在港注册为LPF的外地基金,须完成如下程序:
(1)由香港律师行或律师代表有关基金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并缴付费用,申请资料与新设LPF要求的资料相同;
(2)同时,申请中须包括有关基金原本的名称、原成立所在地以及与迁册合法合规性相关的陈述和声明;
(3)须注意的是,有关基金须在注册日后60天内在其原成立所在地被撤销注册,否则香港公司注册处可从《基金登记册》中剔除该基金的名称。
此外,为保留基金迁册后的持续性,《迁册机制》明确外地基金迁册来港不会产生如下影响:
(1)设立新的法律实体;
(2)损害或影响基金在香港注册前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身份或持续性;
(3)影响在香港注册前就基金所订立的任何合约、所通过的任何决议或所作出的任何其他行为或事情;
(4)影响基金在香港注册前的权利、功能、法律责任或义务,以及财产;或
(5)就任何之前由基金所提起或针对基金所提起的法律程序,导致其有欠妥之处。
但目前来看,《迁册机制》对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要求较为宽松,尚未对迁册过渡期内的合约修订、税务管辖的冲突与协调等重要问题作出指引,仍待进一步明确。《迁册机制》将于2021年第二季度提交香港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立法会通过后,LPF制度将正式完成三步曲,香港私募基金业将迎来繁荣发展的黄金期。
香港LPF可以是传统开曼基金的替代方案
根据美国证监会投资管理部(SEC 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全球私募基金所在地(净资产值比例)主要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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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除美国庞大的私募基金规模外,开曼作为离岸金融地,拥有全球约三成私募股权基金,遥遥领先于BVI、百慕大、新加坡等其他市场。然而如上文所述,近年来离岸基金面对的监管剧烈变化、合规成本日益增加,开曼曾于2020年2月被欧盟列入税务不合作国家及地区避税黑名单,又于今年2月被反洗钱法律标准制定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列入高风险和受强化监控司法管辖区灰名单,离岸基金的优势已日渐薄弱。
下文我们将比较香港LPF与开曼ELP,从设立及维护成本低、基金结构优化效益、税收筹划便捷等方面解读香港LPF的优势,供投资人参考。
1. 设立及运维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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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LPF的设立及运维成本远低于开曼ELP。具体而言,香港LPF及其GP的设立费用为645美元左右,后续年度维护费用仅需28美元;开曼ELP及其GP的设立费用则约1950美元,且每年度需支出近2320美元的维护费用。此外,开曼ELP还需另外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支付366美元的首次申请费和每年度4268美元的注册费,以及开曼律师、反洗钱官员、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负责人员等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费用。
因此,从基金全生命周期计算,香港LPF的设立及运维成本仅为开曼ELP的15%至20%左右,可节省成本费用达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甚至更多,对于一般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具有相当吸引力。
2. 基金结构优化效益
对于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以中国内地资产作为投资标的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采用LPF结构将基金设立地与管理地统一置于香港,可实现基金整体架构与基金服务团队的精简,极大便利基金设立后的管理、运营与维护。
香港系亚洲金融中心,且在大中华投资区域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中国投资人对香港的接受程度及其法律体系、监管环境、税收政策等方面的熟悉程度,均远超开曼这一离岸法域。香港LPF结构兼具投资范围广泛、出资分红灵活、注销解散简便等离岸基金的优势与在岸投资管理的功能,且毋需受到离岸法域监管环境剧烈变化的影响,对于跨境资本进出中国内地市场来说,实属较佳的门户。
3. 税收筹划便捷
截至2021年5月15日,香港政府已经与45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DTA"),且正积极建立一个更广泛的DTA网络。LPF在港设立、募集资金、投资运营的系列商业实质行为,可使其充分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进而适用香港DTA项下的各种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及优惠,加之前文所述的利得税豁免、附带权益税务宽减等措施,香港LPF税收筹划便捷、高效的优势由此显现。
而开曼ELP结构下,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节一般涉及多法域,由于开曼税制的特殊性,其未与任何国家或地区签署DTA,中国投资人在设计基金架构时必须全盘考量各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通过另行搭建合理载体或其他安排方可实现税收筹划目的,难度与繁琐程度可见一斑。
除上述优势外,香港高度发展的金融基建、蓬勃的首次招股市场、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及贴近大陆市场等优势,均为香港LPF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契机,使其成为中国投资人锚定基金设立地的理想选择。
结语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为全球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人开展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在离岸基金监管日益趋严和在港基金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交织下,香港私募基金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引入LPF结构、推出附带权益税务豁免、建立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等多管齐下的举措,将极大提升香港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在新一波私募基金浪潮中,国内投资人在开展相关私募基金项目时,可充分考虑香港LPF模式的优势及其与香港繁荣的IPO市场的协同效应,以作出更具效益、更具前瞻性的业务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