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环保涉刑风险——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治理方案
远离环保涉刑风险——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治理方案
近年来,我国环保监管政策不断趋严,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持续深化,在强监管政策背景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也对企业环保合规问题给予了回应。无论是2019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环保刑事案件纪要》"),还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修改,都从刑事规制的角度,逐步加重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环保刑事责任。对企业来说,如何构建环保刑事合规方案、切实防范环境污染相关的刑事风险,已然成为企业亟需关注的焦点问题。
环保刑事法律规制特点
与其他类型刑事犯罪的追责方式相比,刑事实务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适用的是更为严格且特殊的定罪方法。
(一)对犯罪故意的推定
环境污染类犯罪为故意犯罪,但是,刑事实务对企业及相关人员主观心态的判断存在较大难度,故意与过失往往难以查证。为此,刑事实务逐步降低了对"故意"的认定标准,通过采用推定的方法,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
根据《环保刑事案件纪要》,企业如果存在没有通过环评、未及时排除环保设备故障、未审查合作方资质、合作方收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情况,可以直接推定企业具有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
对主观罪过的推定,也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需要自证没有主观故意,否则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对于举证能力有限的企业来说是较为困难的。
(二)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牵连
企业环境污染案件通常是因基层业务人员的违规操作而引发,具体实施涉案行为的人员往往首先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但在环保刑事案件中,刑事实务对案件背后企业的单位刑事责任及决策层、管理层的刑事责任给予了重点关注,个人与企业之间存在着责任牵连的刑事风险。
这主要体现在,刑事实务降低了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根据《环保刑事案件纪要》,除了单位决策实施犯罪外,单位主管人员对违规行为未加制止、未采取应对措施,以及使用单位证照、使用单位车辆和生产设备实施违规行为的,都可直接认定为单位犯罪。
相应的,根据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特点,发挥决策、审批、授权、监督等治理职能的高管也将在单位犯罪中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对于存在"纵容"、"默许"以及对违规行为未加制止等情节的高管人员,也会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
(三)刑事处罚力度加强
从《环保刑事案件纪要》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修改,环保刑事案件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污染环境罪增设了量刑档次,将法定最高刑期从7年有期徒刑提升至15年有期徒刑。
其次,在犯罪形态方面,对于尚未实际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也会按照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在刑罚适用上,《环保刑事案件纪要》明文规定,针对环保刑事案件,应当从严把握刑罚适用,严格限制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举措。
常见的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漏洞
企业环境污染犯罪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并且诱发原因具有共通性,这在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构建中应当特别关注。
(一)常见犯罪类型
整体上,环保刑事风险主要分为破坏资源类、污染环境类以及非法进出口污染物三大类。
首先,对于破坏资源类环保刑事风险,主要涉及对生态环境稀缺性及生物物种的破坏。例如,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性采矿、滥伐林木等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其次,对于污染类环保刑事风险,主要涉及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这其中,污染方式、污染区域及污染结果大小都将成为影响企业环保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最后,对于非法进出口污染物刑事风险,主要涉及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等运输入境,以及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或者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相关行为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罪名。
(二)常见合规管理漏洞
在我们办理的企业环境污染涉刑案件中,企业内部合规治理缺陷和外部合作方违规是导致环保刑事风险发生的主要诱因。
在内部合规治理层面,企业治理架构中往往欠缺刑事合规保护方案,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之间未能形成一体化的合规治理机制和责任分隔机制。这样一来,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无法及时识别潜在的刑事风险点,内部合规监管容易流于形式、丧失实效。另一方面,基于刑事实务对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牵连,相关刑事风险也将自下而上地波及至顶层管理人员,加剧刑事风险状态的恶化。
在外部合作方管理层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合规监督机制,合作方的违规行为也将给企业带来刑事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与合作方建立合作关系时,未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未对其资质、技术能力、违法记录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第二,企业未能在业务过程中持续对合作方进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合作方的违法行为;第三,在发现合作方实施环保违法行为后,企业未予以制止或未终止与其合作,而是继续与其合作。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企业极易被认定为与合作方构成共同犯罪,从而面临被追究共犯责任的刑事风险。
环保刑事合规治理机制构建
随着环保领域刑事监管政策的不断趋严,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治理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尽管企业之间具体环保业务有所不同,但在构建企业环保刑事合规治理方案中,仍有共通性的原理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事风险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机制是企业研判刑事风险类别、风险大小的基础,也是企业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的关键。一般而言,企业在构建刑事风险识别机制时,通常需要关注三个方面,即内部治理、业务经营、外部合作。
首先,在内部治理风险的识别中,企业需要关注在决策、授权、审批、执行等治理环节是否存在刑事合规缺陷,现有治理制度能否有效防止刑事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其次,在业务经营风险的识别中,企业需要结合业务类别、业务区域和业务流程,参照刑事实务的定性规则开展风险评估;此外,企业还应当对内部监管措施在具体业务中的有效性进行充分评估。
最后,在对外部合作风险的识别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合作伙伴的资质能力、行业资信、违法涉诉记录、是否存在违规外包等情况,从而发现业务合作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二)刑事风险控制机制
在明确了类型化的刑事风险和具体风险环节之后,企业需要在内部治理和业务经营中融入刑事合规元素,明确不同治理层级的权限和职责,在治理架构和业务管理中嵌套有效的监督和保护措施。
首先,在企业内部治理中,需要为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配置与其治理职能相适应的合规职责权限,并在决策、授权、审批等治理流程中增加合规化的执行规则和保护方案,从而提升企业不同层级部门和人员的合规能力,预防刑事风险。其次,在对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上,通过采取针对合作方的刑事合规审查、在合作协议中增加合规保护举措、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采取持续性的风险提示和合规监督等举措,有效防范和控制刑事风险。
(三)刑事风险处置机制
在发生风险事件时,如何通过合规化的应对方式化解和处置风险,也是企业环保刑事合规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污染环境犯罪属于"行政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所针对的违规事项具有高度重合性,因此无论是面对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企业都应当对违规事项的刑事风险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而开展合规化的风险处置。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机构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对于采取了有效刑事合规整改举措的涉案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不批捕、不起诉或从宽处罚的有利举措。与此同时,最高检也于同日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这其中也包括某企业污染环境案。在该案件中,涉案企业通过执行环保刑事合规整改方案,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有利结果。因此,企业在出现环保刑事风险时,亦可以积极把握当前的刑事合规改革制度,通过制定、落实切实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争取有利的案件处理结果。
结语: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刑事法律已经对污染环境犯罪形成了更为细致、更为严厉的规制趋向,这也对企业的环保刑事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企业需要准确把握刑事规制要点,识别环保刑事风险类型,研判环保刑事风险诱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与自身相契合的环保刑事合规方案,从而实现远离环保刑事风险、安全合规经营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