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企业IPO上市的监管重点及其应对
环境企业IPO上市的监管重点及其应对
监管重点一:特许经营权项目
尽管环境企业具备高科技属性,但由于较多情况下为大型生产性企业,且涉及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等处理的运营主要由政府环卫部门负责,因此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企业与政府合作是企业项目中常见的业务运营模式。基于该种情况,特许经营权项目成为环境企业IPO中的问询重点。具体包括:(1)发行人特许经营权项目取得的主要方式、履行的主要程序、审批手续情况及合规性;(2)发行人与各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签订的主要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发行人权利转让移交的时间及转让移交时的具体安排,风险责任承担等。
针对特许经营权项目取得的问题,监管关注重点为发行人在该等项目获取过程是否存在对项目审批人员/负责人进行利益输送、项目审批人员/负责人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因此,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权项目取得是否履行了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程序、是否经过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等。此外,对于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建议应当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
针对特许经营权合同问题,监管关注重点为发行人就该等特许经营权项目签署的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清晰,风险责任承担划分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存在潜在违约风险等。因此,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授予方与建设方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分配、特许经营权期限、项目移交日期、项目移交准备、项目移交范围等方面。同时也应当关注相关规则中对于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因此,环境企业应当注意规范特许经营权合同内容,在合同条款当中明确权利义务、转让移交安排等相关约定内容的同时,也要注意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特许经营权项目经营期限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监管重点二:环保处理过程
环境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大多涉及到对于各类污染物、废物的处理,除与其他类别企业类似的关注环评/安全生产批复、验收等手续之外,监管在问询过程中亦关注(1)环保行业常出现的废物的处理过程合法合规性;(2)该等废物的处理过程与其他数据的匹配性(例如处理能力和收入情况的匹配性)等。
针对废物的处理过程合法合规性问题,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发行人自身或者废物处理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以及行政许可范围与待处理废物类别能否匹配。此外,还可结合专业检测机构对发行人废气、废水和噪音等污染检测出具的专业意见,对发行人废气、废水等排放是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废物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综合论证。
针对废物的处理过程与其他数据的匹配性问题,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验收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所载明的危险废物最大处理量判定发行人目前废物收集数量、处置数量、存储数量等是否超过许可范畴。此外,可将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签署的废物处置业务合同载明的处置规模、合同金额与当前业务收入数量进行比较,进而对于其处理能力与收入的匹配性进行核查。
监管重点三:招投标程序履行情况
环境企业作为大型生产性企业的代表,且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生产垃圾、污染等处理的运营主要由政府环卫部门负责,因此参与招投标是环境企业开展业务的重要取得方式,招投标程序的履行情况亦为环境企业IPO中的问询重点。具体包括:(1)主要业务合同是否需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交换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2)是否满足招投标程序中对业务资质的要求,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是否存在联合竞标、转包、分包等情形。
针对招投标程序履行情况,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结合项目所处行业、合同标的金额综合判断该等合同是否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相关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被2018年6月1日生效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废止),2018年6月1日之前,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起,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同时,招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因此,应当结合相关规则确定是否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以及招投标的具体形式,进而对其合规性进行综合判断。
针对招投标程序中对业务资质的要求以及联合竞标、转包、分包的情况,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招标文件是否要求取得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特定业务资质或许可,以及该等资质是否存在到期不能续期的风险;针对联合竞标情况,律师应当重点核查联合投标各方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发行人对于联合体其他成员或其他合作方是否存在市场开拓、资金投入、工程实施、技术落地等方面的依赖。通过结合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团队、技术和运营服务团队,是否存在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其他合作方借款融资的情形等综合核查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独立性;针对转包、分包情况,律师应当重点核查相关招投标文件及签署的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转包、分包的约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禁止的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情形,并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行为,从而判断相应的法律风险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中之重。环境企业上市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改变当前环保行业相关企业规模较小的现状,为其提供发展壮大所需的资金,对于环境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规范运作仍然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前提,环境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满足上市的要求并顺利实现企业融资的需求。随着注册制的逐步落实以及环保行业的政策红利,环境企业上市亦将持续保持向好态势,实现稳步发展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