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动画片延期上映相关的出版物许可协议履行风险及争议解决
与动画片延期上映相关的出版物许可协议履行风险及争议解决
动画片出版物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定性
动画片出版物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标的、授权范围、许可费用三项内容。
授权标的是指授权被许可方使用的动画片相关形象,具体表现形式是卡通形象素材库,包括角色卡通形象、非角色卡通形象、制作标准(如大小比例、尺寸、色调等)和使用规范(比如禁止卡通形象有抽烟动作等)等。通过出版物发行,卡通形象可以被打造成为可再生的资源,不断复制出该形象的新作品。
授权范围,既包括出版物的商品表现形式,例如约定包括精装书、平装书、游戏书,但不包括电子出版物;也包括授权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同时,也可以约定被许可人所取得权利是独家授权还是非独家授权。
许可费用在实务中通常采取保底许可费、非保底许可费两种方式。保底许可使用费是指不论被许可方实际收益多少,被许可方都应当向许可方支付的固定许可费用。非保底许可使用费是指根据被许可方收益情况计算相应比例的许可费用。例如,非保底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一般为:图书或音像制品定价×出版作品实际销售量×约定版税率。
概括来说,动画片出版物许可协议是,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或经授权享有动画片商业开发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的主体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主要是出版发行单位)之间签署的,关于许可就动画片相关形象和内容进行出版物出版发行的相关协议。
动画片上映与出版物许可协议履行的关系
动画片的上映时间、播放频次、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该动画卡通形象与IP的市场热度。一般情况下,新上映的动画片能够在其受众群体范围内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而一部质量上乘的“爆款"动画片更是能为该动画片的IP创造现象级的话题效应,从而极大地带动该IP其他周边产品的热度。但是这种热度并不持久,往往随着动画片的完结或者新动画片的上映期结束而逐渐降低。因此很多著名的IP会定时推出新的动画片剧集,从而唤醒IP曾经的市场记忆,维持IP的市场热度。换句话说,动画片就是IP的“广告"。因此,动画片上映将会很大程度影响出版物的销量。
此外,动画片出版物的创作也需要更多的素材。动画片出版物发行的素材源于前述卡通形象素材库,素材的丰富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出版物创作的质量和难度。新的动画片剧集上映所带来的不只是IP的热度,往往还有新的卡通形象(如新的卡通场景、新的卡通情节、新的卡通角色)等素材,也会因此影响出版物的内容、质量以及销量。
综上所述,动画片上映会直接影响动画片出版物的创作及销售,进而影响到出版物许可协议的履行。
动画片延期上映所带来的出版物许可协议履行风险
如前所述,动画片何时上映会影响到出版物许可协议的履行。而动画片上映时间往往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主要原因是:一是制作周期问题。一部动画片制作通常包含前期创作、中期制作、后期合成一系列流程。非电影、剧集动画片制作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一部精心制作、质量上乘的动画片的制作周期则会更长。二是审查发行播放问题。我国实行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须经审查通过方可发行。同时,主管部门、电视台都会对动画片进行相应审查。电视台排期、敏感时期、意外事件等因素都会导致动画片何时上映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三是参与主体众多问题。动画片著作权人、IP授权方、动画片制作方、动画片发行方、动画片播出平台方、监管部门各方在动画片制作发行上映过程中同时参与或过程参与,各方主体既相互配合又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这也都导致与动画片上映相关的信息不能完全公开透明、动画片上映时间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由于动画片上映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在签署出版物许可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对于动画片上映时间都是一个预期时间。进而,由于出版物许可协议的许可方可能并非动画片的制作发行方,更无法对动画片上映时间做出明确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在出现动画片上映时间超出预期的情况后,就会出现出版物许可协议的履行风险。
如果出版物许可协议双方约定的许可费是非保底许可费,则对于被许可方来说,风险尚且可控;但是如果出版物许可协议双方约定的是保底许可费,则对于被许可方来说,风险往往较大。尤其是,如果保底许可费的费用过高,则很有可能出现被许可方不仅无法盈利、反而出现亏损的情况下。
同时,即便许可费风险是相对可控的,由于出版物出版发行动作往往都要配合动画片上映前的各种宣传、推广动作,如果动画片上映时间存在诸多变数,也会增加出版物许可协议的履行风险。
如前所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动画片就是IP的“广告"。这也就要求动画片,尤其是剧集类动画片需要保持一定的更新频率。如果新的剧集类动画片迟迟未能上映,这类动画片的热度也会逐步下降,长此以往,会给出版物被许可方的出版发行销售工作造成障碍,进而带来损失。
动画片延期上映所引发的出版物许可协议的风险防范
动画片上映时间晚于预期后,出版物许可协议的许可方、被许可方通常会首先进入谈判协商阶段。双方往往会围绕许可期限、许可费用、违约责任展开商业谈判,并由此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
关于许可期限,将许可期限顺延至动画片上映,是通常采取的方式。但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动画片上映时间虽晚于预期,但上映时间仍在可控范围内,因此采取顺延许可期限的变通方式。反之,如果动画片上映时间大大晚于预期,那么即便是将许可期限顺延,也无法解决风险。
关于许可费用,一方面可以采取降低许可费用收费标准的方式,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将许可费用与动画片上映时间挂钩的方式。采取第一种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往往谈判难度较大,尤其是如果约定了保底许可费的方式,许可方往往也很难同意降低事先已约定的保底许可费。采取第二种方式,则要么将支付保底许可费的时间节点与动画片上映时间挂钩,要么在动画片上映前,采取非保底许可费、在动画片上映后再支付保底许可费。第二种方式,相对简便易行,也容易达成谈判。
关于违约责任,客观说,如果已经采取了顺延许可期限、降低许可费用的条件后,再就动画片延期上映问题与许可方违约责任挂钩,则会存在很大难度。尤其是,如前所述,动画片上映时间的确定受限于很多因素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而许可方又不是动画片的参与发行制作方,则更无法控制动画片上映时间,进而无法对动画片上映时间做出承诺,更不可能设定动画片延期上映的违约责任。尽管如此,双方仍可基于各自的商业判断、谈判地位就动画片延期上映问题商定违约责任条款。必要时,可设定协议解除条款,将动画片上映时间与出版物许可协议解除挂钩。
如动画片延期上映,是否导致出版物许可协议解除?
站在被许可方角度,如果动画片上映时间远远超出预期时间,被许可方可能会主张,动画片的延期上映导致自己不能实现当初订立协议所意图获得的商业利益,认为这属于合同目的落空,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许可方为了主张有权解除合同,可能还会提出,当初之所以签署出版物许可协议是基于动画片如期上映,如动画片无法如期上映,则不会签署出版物许可协议。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出版物许可协议的签约目的、动画片上映对协议履行的影响、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出版物许可协议的签约目的,一般情况下,被许可方基于对动画片形象、市场预期的综合商业判断,愿意将动画片形象进行再次创作用于出版物出版发行创作,从而取得预期商业利益。如前所述,动画片上映类似于IP广告,如果能够有动画片上映,则将有助于出版物的销售工作;反之,出版物销售工作也有助于动画片上映推广,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出版物许可协议签署之初,通常是基于新的动画片上映的市场预期而签约,但将新的动画片上映作为签约的唯一目的则不尽然。因为,出版物许可协议的签约考虑因素往往是复杂、众多的,需要考虑该动画片的品牌形象、IP授权方的宣传力度、市场占有率等诸多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尤其是,对于剧集类动画片而言,如果在签署出版物许可协议之前,已经有一定数量剧集类动画片上映,双方签约的预期是未来可能有新的动画片剧集上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动画片剧集是否上映就不是签约目的,而是促进或有助协议履行的条件。因为在既有动画片剧集的情况下,动画片形象已经存在,出版物许可协议履行条件具备。如果协议履行期内有新的动画片剧集上映,则属于增加了一个“广告"则将有助于协议履行;反之,即便协议履行期内没有实现新的动画片剧集上映,那么会影响协议履行的各方收益预期,但不会因此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同时,还需要考虑关于动画片上映,各方是否已经在协议中作出一定商业考虑和安排。如前所述,如果双方在谈判协商阶段,已经商定将动画片上映与许可期限、许可费支付挂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许可方再次主张由于动画片延期上映导致有权解除协议,则存在很大难度。
除此之外,许可方在签约时是否对动画片上映时间做出明确承诺,也会成为一个考虑因素。一般情况下,如果许可方仅为IP授权方,但并非动画片制作发行方,则许可方对于动画片上映时间的判断也是来自于动画片制作发行方,其获取的信息也并非准确信息。进而许可方传递给被许可方的动画片上映时间信息往往也是间接信息,肯定或多或少存在信息误差。因此,这一因素也需要纳入考虑范围。被许可方如果一味认为,只要许可方曾经对动画片上映时间做出表态,就表示许可方对动画片上映时间做出了明确承诺,其依据并不充分。被许可方据此主张由于许可方当初对动画片上映时间做出过承诺,进而主张解约,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因此,如动画片延期上映,我们并不能得出必然导致出版物许可协议解除的结论,需要综合考虑签约目的、动画片上映时间对协议履行的影响、许可方是否做出过承诺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我们过往经验,如果一刀切地认为动画片延期上映,就必然导致出版物许可协议解除甚至据此采取法律行动,则还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动画片延期上映引发的出版物许可协议履行风险的法律防范建议
1. 对许可方而言
第一、监控动画片制作发行的整个过程,以争取实现动画片如期上映。如果许可方同时是动画片的制作发行方,则对于动画片的上映时间还是有一定控制能力。但是如果许可方并非动画片制作发行方,则很有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许可方尽最大可能掌握动画片制作发行的进度,以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避免对动画片上映时间做出明确的承诺。笔者以为,新的动画片上映是吸引被许可方签署出版物许可协议的重要因素。许可方也往往会在签约之前对动画片上映时间给出明确的时间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动画片上映时间超出预期的情况,就会使许可方陷入被动局面,甚至引发违约风险。
第三、将动画片上映进度如实披露给被许可方。许可方将获取的动画片上映进度及时、全面披露给被许可方,既是许可方免责的重要因素,也可便于双方基于新的商业变化进行新的商业谈判,并寻找可行的替代方案。
第四、及时调整商业条件,将动画片上映情况与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挂钩,但避免直接与违约责任尤其是解约权挂钩。
2. 对被许可方而言
第一、在签约前就对动画片上映时间进行充分的调查,以做到心中有数。如前所述,动画片上映时间本身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仅凭许可方的单方陈述或是对外宣传,是无法准确判断出动画片上映时间的。
第二、要求许可方或是动画片制作发行主体对动画片上映时间给出明确的时间表,如果能将其列入出版物许可协议中并做出明确约定最好。由相关方给出书面的、具体的上映时间安排,并作为签约的重要前提写入合同,对于被许可方未来主张权益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第三、如动画片上映时间超过预期时间,则及时对既往商业条件进行调整,包括顺延许可期限、降低许可费用,并将许可期限、许可费用与动画片上映时间挂钩。
第四、注意收集由于动画片延期上映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如果被许可方能够提供由于动画片延期上映给其造成损失,例如为每次动画片上映进行的市场推广活动安排、费用支出等证据,则对于被许可方主张自身权益、最大化降低风险都是有帮助意义的。
第五、尽可能要求增加或保留动画片延期上映的合同解除权约定。对于约定保底许可费的情况,如动画片上映时间明显超出当初预期,被许可方需要承担更大的商业风险。因此,还是建议尽量争取保留延期后超过一段时间仍无法上映的合同解除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