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吸收调查新规
印度反吸收调查新规
2021年10月27日,印度财政部发布83/2021及84/2021号公告,宣布对《1995年关税规则(关于对补贴/倾销产品进行识别、评估和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及做出损害裁定的规则)》(以下简称"《1995年规则》")进行修订。这一新修订案自其于2021年10月27日在印度官方公报上发布时即告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在反倾销或反补贴(以下简称"双反")措施实施后进行"反吸收"(anti-absorption)调查和采取"反吸收"措施的条款。根据新增条款的规定,调查机关如果认定已被采取"双反"措施的国外产品在继续对印度出口过程中存在"吸收‘双反’税"的情况,就可以建议对原本的"双反"措施进行修改。本文将从吸收行为认定、决定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调查程序及调查内容等方面对该印度反吸收新规进行介绍,并对中国的企业进行相关提示。
一、"吸收"的认定
关于何为"吸收",根据此次修订中新增的条款规定,如果相关出口国的商品的对印出口价格在被印度征收"双反"税后下降,而该商品的生产成本,或该商品对印度以外国家的出口价格,或其在印度的转卖价格并没有相应的下降,那么就可能认定吸收的存在。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吸收"双反"税的实际效果主要是降低印度进口商的进口成本,进而达到维持相关商品对印出口的目的。
根据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出口价格下降"的吸收行为须发生在印度政府采取"双反"措施之后(而不是原审调查立案之后或其它日期之后),因此在具体的反吸收调查中,为判断是否出现出口价格下降,印度调查机关将对比在"双反"措施实施之前和之后的出口价格。调查机关除了要考察"双反"措施实施前后出口价格的变化以外,认定存在吸收行为时还要看这个变化前后的出口数据与(1)成本,或(2)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3)进入印度以后的转卖价格的关系。如果可以证明商品在"双反"措施实施后对印度出口价格的下降是由于产品成本下降所导致,或是由于整个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所导致(即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也同步下降了),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吸收行为,因为这种出口价格的下降存在正当理由。
二、 "反吸收"措施及采取"反吸收"措施的条件
修订案新增的条款规定,针对吸收行为,印度中央政府有权根据调查机关的裁决建议,改变原"双反"措施的税率和/或征税方式(如将从价税改为从量税、定额税等),此即"反吸收"措施。其开始实施的时间可以追溯至反吸收调查启动之日。同时,条款还规定了采取此类反吸收措施的条件:第一、须认定存在吸收"双反"税的行为;第二、该行为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原"双反"措施效果受到影响;第三、须已经过(反吸收)调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第二点,措施效果是否受到影响或"是否导致原措施无效"的认定,调查机关既可以通过认定"吸收"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措施的效果决定采取反吸收措施,也可以以"可能导致措施效果受到影响"为由决定采取反吸收措施。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是因为破坏已有措施的"吸收"行为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看到后果,如果只能在已造成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吸收行为采取措施,后果可能已经无法挽回。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授权调查机关可以在"可能有后果"的情况下就采取措施,也易带来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三、"反吸收"调查程序及内容
根据新增条款规定,反吸收调查既可以依印度国内产业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发起,也可以由调查机关自行发起。但不论以何种形式,调查机关都必须在有"充足证据"(sufficient evidence)证明吸收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起反吸收调查。通常,印度国内产业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反吸收调查申请必须在相关"双反"措施实施之日起的两年内提交给调查机关,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书面陈述原因,调查机关也可以接受在措施已实施两年以后提交的申请;此外,新条款明确规定,如果某项"双反"措施即将在12个月内到期,那么调查机关将不能再接受与其相关的反吸收调查申请。在对反吸收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需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做出终裁裁决。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由中央政府的批准,该调查时限可延长3个月。在印度中央政府(根据调查机关的裁决建议)做出是否实施反吸收措施的最终决定之前,其还有权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先实施临时措施,向涉案产品的进口商征收保证金。
在反吸收调查中,调查机关会对吸收行为的存在与否及其影响进行认定。为此,新条款规定在必要时,为确定适当的反吸收措施,调查机关可以重新评估倾销/补贴幅度、损害幅度,以及重新确定正常价值和补贴收益,但调查机关将不会对进口产品是否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再重新进行调查和认定。
四、对企业提示
综上,印度的反吸收新规应引起中国企业的重视,尤其是对其产品已被印度政府采取了"双反"措施的企业来说,如果仍有对印度出口的商业计划,则须特别注意该规则可能带来的影响。印度调查机关可能以出口企业降低对印度出口价格为由,认定其构成吸收行为,并在反吸收调查后进一步提高原有的关税税率或修订征税方式,加大措施力度,这将对中国企业的继续出口构成阻碍。对于已被征收"双反"关税的产品,中国企业要向印度进口商充分说明反吸收调查和措施的风险,避免因对方进一步压低出口价格而引发反吸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