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若干实务问题的Q&A(一)——认罪认罚的十问十答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若干实务问题的Q&A(一)——认罪认罚的十问十答
2022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宣布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式由局部地区试点进入了全国全面推开的阶段。为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精神,善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促进企业合规整改并争取合规不起诉等从宽处理,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分期对实务当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整理和解答。
根据最高检等九部委《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四条,适用第三方机制首先要求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因此,我们首先聚焦于第三方机制中对认罪认罚的理解与适用。
1.
Q:什么是认罪认罚?
A:所谓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本身就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所有案件的从宽机制,但从宽的幅度不如第三方机制;涉案企业、个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再适用第三方机制,更有机会获得不逮捕、不起诉等宽大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
2.
Q:是否认罪认罚,就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并获得不逮捕、不起诉等宽大处理?
A:认罪认罚是适用第三方机制的首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除认罪认罚外,还需要具备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作出合规承诺、有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础、以及不具有法律禁止的除外情形等条件;而实践中,检察机关还会综合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经营规模、社会公益等进行评判,最后才能确定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
此外,成功启动第三方机制并不代表必然能够从宽处理,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必须要取得成效并通过第三方组织的考察,纸面合规、虚假整改的,不能从宽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
Q:是否可以只承认事实,但拒绝承认自己构成犯罪?
A:认罪认罚实际上包含三个层面:(1)承认指控的主要案件事实;(2)承认司法机关的定性,包括是否有罪、构成何罪;(3)承认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起诉后法院如何量刑等。只承认案件事实但对行为性质有根本性辩解,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对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的,不属于认罪认罚,也不能据此适用第三方机制。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4.
Q:认罪认罚是否不允许提出任何辩解?
A:一方面,认罪认罚必须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在确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文书之前,控辩双方可以就事实、定性及处罚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另一方面,根据认罪认罚的司法解释,虽对个别事实情节有异议,但承认主要案件事实,或者虽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但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因此,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当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辩解作为司法机关的评判参考,但必须要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否则即构成根本性辩解,不属于认罪认罚。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六条
5.
Q:是否不做任何辩解,直接认罪认罚并积极申请适用第三方机制,就能获得最好的结果?
A:认罪认罚应当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且量刑适当的前提下做出的,不考虑案件情况而直接认罪认罚,意味着放弃为自身进行辩护的最好机会,即使获得了相对不起诉,严格来讲也属于有了犯罪前科;而如果后期想要翻供,没有充分理由很难推翻前面的有罪供述,也会丧失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机会。因此,一定要在充分衡量的基础上选择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后尽量不要反悔,如果自己难以把握,建议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且律师也可以就第三方机制的相关事项同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6.
Q:指控有多个罪名,仅承认其中部分的,是否可以认罪认罚并适用第三方机制?
A:认罪认罚要求对全案事实和罪名进行承认,如果仅承认部分,虽然对该部分可以单独从宽,但不认为当事人有充分的认罪悔罪态度,全案不属于认罪认罚,也不能适用第三方机制。根据规定,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内发现涉案企业、个人有漏罪或新罪,需要中止第三方机制并上报检察机关,也是出于上述考量。
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7.
Q:案件涉及多家企业及个人,是否可以部分人员认罪认罚、部分不认?
A:认罪认罚是每一个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并不禁止各自认罪认罚。但是,由于涉及法律程序、司法机关办案期限等问题,在不能全案所有企业、个人均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个别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难度较大。可以建议司法机关拆案处理,以回避上述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8.
Q: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哪一个阶段进行,是否随时都可以?
A:认罪认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各个阶段司法人员均会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是否认罪认罚的意见,当事人也可以随时主动向司法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意愿。但是,各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不相同,早认罪认罚的优于晚认罪认罚,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第三方机制由检察机关决定发起,如果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将失去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机会。
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七条,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十条
9.
Q:第三方机制中的认罪认罚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A:常规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核心法律文书,以书面的形式将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性以及起诉或者不起诉、如何量刑等"约定"固定下来,并提交给法院裁判或启动不起诉的听证程序等。但是,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中,除了案件事实和定性可以确定外,如何量刑、是否可以不起诉等需要等待第三方组织的评估结果,在第三方机制启动前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作为第三方机制启动条件的认罪认罚,更重要的是体现当事人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并通常以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等形式固定下来。
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0.
Q:涉案企业、个人如何认罪认罚有助于申请适用第三方机制?
A:首先,在内容上将认罪认罚与对司法机关的合规承诺相结合。认罪认罚在刑事上是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体现,在合规上是企业对合规风险的充分认识,在认罪认罚的同时,应注意从合规的层面深入挖掘犯罪的原因,积极阐述合规整改的态度与方向,说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相信企业能充分利用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机会,提升自己的合规水平;
其次,通过书面形式主动认罪认罚。司法机关的讯问笔录等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记录较为简单,难以承载涉案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和方案,而由于疫情等原因,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当面沟通的机会有限。涉案企业可以通过提交专门的第三方机制申请书等,向司法机关表达认罪认罚的态度,阐明整改计划的可行性。
最后,时机上,在确定案情及证据的情况下应及时认罪认罚并申请适用第三方机制,不需要专门等到检察阶段,一方面,公安机关会根据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决定侦查阶段相应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会将相关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机关收案时即可评估是否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避免因审限等问题而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