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系列专题之一:政府采购的基本问题初探
政府采购系列专题之一:政府采购的基本问题初探
一
政府采购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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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第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也即《民法典》中新加入的“绿色原则",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此外,财政部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拟将讲求绩效原则也写入第三条当中。
四
政府采购的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以并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针对某小区电梯采购项目,某公司为实施某小区电梯采购项目,向某市国资委申请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后某市国资委同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某公司为组织招标、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系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从省外推荐评审专家。后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有投诉人向某市公管办进行投诉,因对处理结果不服起诉某市公管办,请求法院确认某市公管办不履行监督职责违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为国企,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即使该公司将涉案招标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且请求被告某市公管办帮助其抽取评标专家,亦不能改变涉案招标活动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性质;某市公管办并无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职责。
五
政府采购的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也视为财政性资金。
在政府采购中可能存在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
六
政府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针对的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相应地,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下图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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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项目做了明确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而言,集中采购指的是:①采购标的列入集中采购目录;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指的是:①采购标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③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
政府采购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一,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邀请招标,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与公开招标不同的是,这种招标形式不需要发招标公告,是非公开性质的。因为参与投标的单位都是邀请的,数量不会太多,所以招标的费用相对较少、周期较短、效率较高。
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形:①对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者服务;③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
第三,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形: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服务;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货物或服务;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服务;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服务的情形。
第四,单一来源采购,指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即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形: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服务的情形。
第五,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例如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方式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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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上升为国家行动和国家战略,“互联网+"电子化采购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也逐渐兴起。浙江“政采云"平台是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卖场试点,目前已建立起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及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为主体的交易平台,以审批、备案、预警、监控、诚信评价、大数据监管为主体的监管平台,以供应商、专家、代理机构等用户信息资源和商品、模板、协议共享和平台客户服务、商品运营等为主体的服务平台。通过交易、监管、服务三大平台的有机融合,实现质量、价格和效率相统一的便捷采购模式。安徽的“徽采商城"“皖采商城"两家网上商城能够为省级预算单位提供服务,各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在已选择的网上商城平台基础上,开发网上商城本地频道。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托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创性地以“1+2+3"的形式,即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两个辅助系统(电子档案管理和采购当事人大数据分析),和三个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网上竞价、电子商城)共同组成完整高效的信息平台模式,实现了全采购方式、全采购流程、全采购数额的网上采购模式。可以说,现各地政府均在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八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也就是说,与工程及工程建设无关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或者虽然与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但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都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具体分工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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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不包括《招标投标法》,且具体的招投标规定也与《招标投标法》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应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非《招标投标法》。
我们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在某采购项目中,招标公司发布的中标公告内容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诉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公司则认为,本项目遵循《招标投标法》,无需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主管机关的意见是:本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采购活动违法。
九
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公开与保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及主体包括:①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②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
以下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③评审情况应当保密(依据是《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