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BVI质押登记篇)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BVI质押登记篇)
系列导语
在各类跨境投资的项目中,投资人最担心的问题莫过于被投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困境,进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并最终演变为债务危机。这些投资人可能是企业公募或私募债券的持有人、享有抵押品的银团放贷机构、各类融资架构中的夹层债权人,或是享受回购权或强制出售权的权益投资人。
跨境投资项目下的债务重组,往往会涉及多法域下的复杂法律问题、救济方式和司法程序。特别是在典型的境外持股架构下,当开曼公司作为境外母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如何通过BVI及香港子公司逐级下沉债权人的风控或增信机制,如何衔接和落地相关境内外救济措施,如何最终帮助债权人控制或取得境内子公司的资产或其提供的担保品或抵押品,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是债务重组成功的关键。这要求参与跨境债务重组项目的专业执行团队具有跨市场和跨国界的运作能力、多法域的法律和司法实操经验、高效的项目管理能力以及深刻的风险认知和风险反制筹划能力。由于各个法域下的质权之设立、优先顺位和有效性对于债权人和质押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加强对主要离岸法域对质押行为的程序性规定和质权有效性的判定认识能有效地防范潜在的交易风险。
我们在《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香港质押登记篇)》中介绍了香港押记登记规则。与香港公司相比,由于BVI零税负、维护成本低、股份转让便捷、无需打印花税、抵押登记制度完善,BVI公司是跨境债权类交易中最常见的主体,而跨境债务重组中也往往更多涉及BVI主体的资产抵押、解除抵押和再抵押。我们在本文中将与读者分享BVI公司的质押登记规则,期望对大家做跨境债权以及债务重组交易有所助益。
一、哪些质押须登记?如何登记?
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以下简称“BVI公司法")规定了在BVI公司财产(包括BVI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上设立质押或解除质押所应遵循的规则。
不同于香港的指明押记制度,根据BVI公司法,BVI公司如果将其财产质押给他人,该等质押(通常根据一份质押契据(Deed of Share Charge)设立)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登记,分别为:
(1)根据BVI公司法第162条,在公司的质押登记册(Register of Charges)进行内档登记(private registration),且在质押出现变化后14天内登记变化情况(“私人登记");
(2)根据BVI公司法第163条,在BVI 公司注册处(BVI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的Register of Registered Charges进行公开登记(public registration)(“公开登记")。
公开登记成功后,登记处将发放质押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Charge),该证书亦是质押按照法律规定成功登记的终局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
二、谁可以向注册处递交质押登记申请?
根据BVI公司法第163(1)以及165A(1)条(并结合第232条之规定),就BVI公司的质押行为,仅可以由以下人士申请公开登记:
(1)公司的注册代理,或公司授权的BVI律师;
(2)质权人,或质权人授权人士的注册代理或BVI律师。
三、抵押登记是否有时间要求?未及时登记或未登记有哪些后果
不同于香港公司设定押记的规则,BVI公司法并未规定强制登记时间,甚至未按照BVI公司法进行私人登记或公开登记,均不影响质押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然而可能产生以下负面后果:
(1)未按规定进行私人登记,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可判处公司罚金USD5,000;
(2)未进行公开登记,将影响该质押的优先效力。相关质押的优先级规定在BVI公司法166条,具体规则为:
* 先公开登记的质押优先于后公开登记的质押;
* 公开登记的质押优先于没有公开登记的质押。
四、股东名册的标注
此外,如所质押的财产为一家BVI公司的股份,则常见操作中,质权人亦会要求在发行该等受质押股份的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对相应的受质押股份进行标注(Notation),且BVI公司根据BVI公司法第43A条可以将annotated股东名册进行公开登记。
对比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的香港押记规则,我们可以看到BVI和香港一样都设有公开登记制度,并且BVI的公开登记范围比香港更广泛,不局限于指明押记。另外,在BVI法下公开登记的顺序直接决定着优先顺位,债权人对质押登记公开查册后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存在在先的权利,无需担忧是否存在未登记的在先权利,这一点明显要优于香港的押记制度。在债权领域,债务人能否提供有力的担保以及担保的设立、优先顺位和有效性对债权人来说非常关键,BVI完善的抵押登记规则使BVI公司在债权领域比香港公司更受欢迎。而开曼可能由于长期以来在上市和基金领域方面投入了比较多精力,忽视了债权领域,它没有公开的抵押/质押登记制度,因此开曼公司在债权领域里角色比较少,具体我们会在下一篇文章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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