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二):保全
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二):保全
前言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我们逐步走出新冠阴霾。疫情三年,既是灾难也是挑战,为了应对重重障碍,我们主动或被动地改变了原有的习惯,网上立案、线上开庭、诉前调解等变化从无到有,从个案到普遍,已经深刻改变了律师执业环境。不经意间,程序问题变成了一门需要律师重新学习的课程。
本系列文章共分为五期,从民商事诉讼的立案、保全、一审及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及执行程序出发,梳理了2022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上的重大调整,并结合多地司法实践经验分享心得感悟,以窥民事诉讼程序之生衍迭代,助力诸君2023年披荆斩棘。
上期回顾
在系列文章第一期:《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一):立案》中,我们主要针对2022年度立案程序中的主要变化进行了梳理分析。本期作为系列文章第二期,将针对2022年度保全程序中的新规和变化进行解读。
保全程序之新规解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当今日益复杂的民商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保全俨然成为一场诉讼“大战"必不可少的工具,一次成功的诉讼保全可能会影响案件整体的诉讼进程,乃至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自202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司法机关从时间、地点、标的等多个方面出台了与保全程序相关的新规定,使得当事人可以采取更加多样灵活的方式申请保全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诸多新规中,一些新亮点值得注意,笔者梳理选取了2022年与保全程序相关的重大法律法规,具体剖析解读如下:
一、新规出台落实行为保全制度,逐步实现常态化
变化及新规
相较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保全形式自2022年起在多个领域逐步实现常态化。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若干规定》")正式施行,首次在生态环境领域出台了禁止令的具体操作规定,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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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
本次针对生态环境类案件出台的《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若干规定》,系在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申请环境侵权的案件禁止令的规定,具备了可实操性。
首先,新规明确了申请“禁止令"的主体和管辖法院。《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若干规定》首次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列为了申请主体。亦就是说,禁止令的申请主体不再局限于一般民商事案件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国家机关在处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借助法院的力量阻止环境污染的恶化。回顾司法实践,在2022年末,湄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湄潭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向刘某某发出了贵州省第一份涉茶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裁定刘某某在其茶园内违规使用农药“草甘膦"。与此同时,新规相比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可申请禁止令的管辖法院,使得当事人在申请禁止令时有了更多的选择,也避免了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立案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被拒之门外。
其次,新规为法院提供了实施禁止令的具体方式。《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若干规定》首次对禁止令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除了出具裁定书与张贴禁止令外,本次新规的亮点在于法院还可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禁止令的内容。相比于传统的纸质媒介,依托于互联网进行传播的新闻媒体能够更快更广泛地传递信息,使得禁止令的实施更加高效。
最后,新规完善了被申请人的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若干规定》还赋予了被申请人在情况紧急法院无法询问或者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听取意见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意见成立,则应裁定解除禁止令。由于禁止令一旦生效,将产生类似强制执行的法效力,若申请人滥用禁止令,将导致被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新规在行政复议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了被申请人听取意见的权利,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及公司控制权争夺等相关争议中也同样大发异彩,若能合理运用将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笔者检索发现,2022年期间,面对不同类型的争议,法院作出裁定同意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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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购房者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财产保全的缩限适用
变化及新规
由于资金链断裂,某些房地产公司债务暴雷引发房地产市场震荡,大量商品房变成“烂尾楼"导致购房者采取“断供"手段维权,此类社会问题自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2022年1月11日,最高法、住建部及央行联合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通知》"),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提出了各项具体要求,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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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
不难看出,此次最高法联合多部门出台的《通知》,其宗旨在于确保购房者权益,具体体现在:
批准前置程序完成后,保全措施让位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及购房者退款。一般而言,在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后,银行不得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对外转账。但为了确保购房者“有房可住"或“有款可退",《通知》打破了资金冻结限制,在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资金监管账户银行对外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因合同解除而需返还的购房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但尽管如此,根据笔者以往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如何认定“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知。例如,某些地区的住建部门认为工程项目设计款不属于进度款、材料款或设备款,进而拒绝了被申请人拨付款项的申请。笔者认为,既然《通知》对本条款采取了兜底条款的设置模式,有关部门也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款项是否属于“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允许开发商出具担保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尽管民事诉讼法对解除担保有相关规定,但在笔者以往处理的案件中,由于担心解除保全将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法院同意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已是少数情况,在此等条件下,允许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函而非现金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更是少数中的少数。此次《通知》出台后,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解除财产保全案件时,裁定解除保全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不少担保公司对于此类特殊担保业务总是望而却步,因此及时寻找能够出具保函用于担保解除保全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仍是当务之急。
三、新规落地为内地澳门跨地域仲裁保全程序保驾护航
变化及新规
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作为两地首份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对两地共同推进司法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做出了全方位、系统性规定,为两地进一步深化司法合作提供了指引。在此等背景下,《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澳门保全安排》")于2022年3月25日正式施行,首次建立了两地仲裁案件保全程序的桥梁,《安排》从仲裁保全受理法院、保全申请材料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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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
从整体上来看,本次《澳门保全安排》在条款设置上基本上沿用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香港保全安排》")的体例,但内容上系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其中有不少亮点,具体而言:
第一,澳门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无需仲裁机构转递申请,效率大幅提升。《香港保全安排》规定,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仲裁中保全的,需要由仲裁机构向内地法院转递申请;而根据《澳门保全安排》的理解与适用,其未要求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由澳门仲裁机构转递,澳门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以减少转递环节、提高保全效率。众所周知,在实务操作中,仲裁机构转递材料是非常耗时的,而此次《澳门保全安排》给予了当事人直接向内地人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的权利,大幅提升了保全的速度,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极大程度避免了相对方转移财产的几率。
第二,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只需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在《香港保全安排》的规定中,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必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相比之下,鉴于澳门的初级法院就具有执行保全措施权利,《澳门保全安排》直接将初级法院定为保全受理法院,也为当事人快速实施保全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第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语言包括中文或葡文,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中文申请材料。在涉外案件中,由于语言不同的问题,相关文件材料都需要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方才能够取得相关司法机关的认可。翻译文本耗时的同时,额外支付的翻译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言包括中文,这样一来,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以提交中文材料申请保全,此举措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不少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澳门保全安排》在允许的情况下为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提供了较多便利,但一些《香港保全安排》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障碍,在《澳门保全安排》中仍未得到进一步解决。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实践操作中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文件公证、受理仲裁案件证明和出具担保函。首先,尽管《澳门保全安排》只规定身份证明材料需要公证、认证,但有些地区的中院仍会要求当事人将仲裁申请材料一并公证、认证,仅对身份证明材料予以公证、认证,可能被法院打回,从而耗费更多的时间处理公证、认证程序;其次,在申请仲裁中保全时,无论是内地法院还是澳门法院均需当事人出具仲裁案件受理证明,而仲裁案件受理后,相关案件程序材料已送达相对方,相对方可能在申请保全至完成保全的真空期内完成财产转移,导致保全目的落空;最后,对于此类跨地域保全,担保公司的态度不一,笔者曾在处理某个仲裁案件时询问了多家担保公司,但都遭到了拒绝承保的答复。由此可见,在处理此类跨区域保全时,除了合理利用新规所带来的便利,也不能遗忘细节的处理。
本期结语
民商事诉讼具有极强的程序性和规范性。随着近年来程序法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业务对于争议解决律师在程序上的把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为《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系列文章的第二期,主要针对2022年度保全程序中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案件的审理程序可谓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战场,近年来,简易程序以及特别程序都迎来了不小的改革。基于法院改革工作的试点,同时顺应新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法律需求,两类程序中都增加了新的诉讼程序,以将试点的成果转化为法律,并探索新的诉讼程序制度。下一期将针对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之新规解读推出系列文章之《争议解决丨民商事诉讼程序2022年深度观察(三):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以飨读者,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