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而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现状
顺势而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现状
引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上日程,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与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联系,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本文将从数据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试点制度建设、登记实践、数据流通等角度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实践的现状做一梳理。
一、立法进程
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划》特设专栏阐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指出“深入研究数据的产权属性,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2022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
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发布。该意见要求,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研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建设。"
可以看出,从顶层设计,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再到司法部门,无不开始重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的构建和探索已经开始。
二、制度建设
2021年起,我国在上海、浙江、深圳开展了前期试点工作,2022年年底,试点工作范围扩大到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8个地方。各地方主要从制度建设、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开展试点,[1]成果初显。在制度建设方面,多地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写入地方性法规。
(一) 浙江
2022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浙江条例》")。《浙江条例》要求,“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并提出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提供数据登记服务。《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3月27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试点通知》发布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迅速行动,制定了浙江省的试点方案。浙江省试点方案包含了工作背景、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和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内容22项工作举措,在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促进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试点工作部署。[2]根据《浙江条例》,浙江省还遴选了14个市、县(市、区)作为首批省级试点地区。全省各试点单位在理清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基础、现实需求、重点产业及思路重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举措,制定本单位的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3]
(二) 北京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设置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专款设置了知识产权内容,明确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等。[4]
三、登记实践
登记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环节,各地方在登记方面纷纷发力。
(一) 登记制度建设
2023年以来,各试点地方纷纷着手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建设的探索。深圳、浙江、江苏等地陆续出台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相关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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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记制度要点
“数据二十条"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概念,即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各地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也反映了各地对“三权分置"的不同理解。
1. 登记主体
那么,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如何确定呢?是三权中哪种权利的权利人?还是仅其中一种权利人可以登记呢?三地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浙江将数据处理者列为登记主体。《浙江意见稿》第一条规定,“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申请的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
江苏允许数据资源持有人和处理者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江苏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则所称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资源持有人或处理者对其依法取得的数据进行实质性处理或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享有的权益。"
深圳对登记主体的规定则较为宽泛,包括所有享有数据要素相关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主要是因为《深圳意见稿》对登记对象的规定比较宽泛,下文将予以详述。
2. 登记对象
《浙江意见稿》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为:“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由此可见,《浙江意见稿》提供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是“数据",并且强调是“经过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这一规定,也与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相呼应。
《江苏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规则所称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资源持有人或处理者对其依法取得的数据进行实质性处理或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享有的权益。本规则所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知识产权部门对数据持有人或处理者拥有的符合前款特征的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的行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该条,《江苏意见稿》的登记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数据资源,与浙江的观点相似。
《深圳意见稿》对登记对象的规定与前两者较为不同。《深圳意见稿》的登记对象宽泛,包括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即增加了“数据产品"的概念。
3. 登记类型
《江苏意见稿》项下的登记类型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列明了登记事项,并要求权利人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更时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浙江意见稿》区分了变更备案和变更登记的概念。“申请人通过交易、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登记证书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或备案。"而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则申请人应申请变更登记。
《深圳意见稿》中,数据产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亮点在于许可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分。“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已登记数据资源数据加工使用权等权利许可的,权利获得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许可登记。"转移登记系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持有主体发生变更时,新权利主体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 区块链技术应用
区块链技术将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中得到普遍应用。
《江苏意见稿》和《浙江意见稿》都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前,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
《深圳意见稿》虽无对申请人的前述要求,但要求登记机构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
(三) 深圳登记系统
2022年1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明确“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按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了配套制度规范。[5]
同月,专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系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https://sjdj.sist.org.cn/)正式上线,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哈希值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示—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6]截止2023年4月7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已累计向多家企业颁发共60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浙江和江苏也拟通过各自的登记平台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四、数据流通
“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是“数据二十条"的总体要求之一。试点地方也在数据流通领域着力探索。
2023年3月2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八章35条,亮点为明确划分数据交易各类标的类型,率先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创新构建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探索交易业务模式创新,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7]
2023年4月1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示了拟发布的市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南》[8]。该标准对交易相关各方、交易流程、交易标的价值确定等都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结语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的有益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的立法研究和制度建设尚起步不久,任重道远。我们会持续关注。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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