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代理升学在线两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赢得胜诉
中伦代理升学在线两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赢得胜诉
近日,中伦代理升学在线公司提起的两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历时两年半终审赢得胜诉。
升学在线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升学就业服务机构,为全国6000余所高中、1500余所高校提供升学就业指导服务,是高校招生就业服务行业的开创者和引领者。2018年以来,公司前高管在任职期间以他人名义另立公司,冒用“升学在线"名义与多家机构签订升学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在离职后又与多名前员工在湖北、山东、河南、河北、重庆等地设立多个公司,高度模仿、抄袭升学在线公司的各类产品和服务,抢夺其客户资源,造成公司大量业务流失。2021年5月,升学在线公司委托中伦律师代理此案。
中伦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全面梳理法律关系,分析各类侵权行为事实,最终确定以公司前高管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两个阶段发生的侵权行为划界,各向武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一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中伦律师协助客户赴济南等地收集证据,取得了被告举办会议的照片、会议资料、演讲PPT、招生宣传资料等重要证据。
在前高管任职期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武汉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行为内容,驳回了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上诉程序中,中伦律师通过调取并提交相关投标文件及合同等新证据后,湖北高院于2023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前高管离职后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武汉中院认定,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挖墙角"方式批量聘用原告员工、强占原告微信工作群等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背离商业伦理,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使原告面临不公平竞争局面,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023年11月,湖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上述两案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及构成要件,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伦合伙人何丹、非权益合伙人徐婕,律师陈露、张琦为该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