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翻唱及发行法律要点概览
歌曲翻唱及发行法律要点概览
在音乐领域,歌手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将翻唱后的歌曲制作成为录音制品,并将此录音制品进行数位上架发行、制作专辑实体发行、制作MV影音同步发行,或者在电视台节目直播或录播中进行演唱的情形十分常见。本文将探讨在前述情境下,歌手或其所在音乐公司需要获取哪些授权、向谁获取授权,以及针对翻唱后的录音制品,自身能够获得什么版权问题。
一、何为翻唱?
翻唱通常有四种形式:1、直接使用原词曲作品进行翻唱;2、改词不改曲或重新填词的翻唱;3、改曲不改词或重新谱曲的翻唱;4、对原曲作品、词作品均进行改编的翻唱。前述四种形式均涉及到使用原歌曲的词/曲作品,应取得词曲权利人的许可,并向词曲权利人支付报酬。歌曲翻唱过程及完成后具体使用形式包括改编、演唱、直播、录播、影音同步(MV)、数位发行、专辑实体发行等。
二、翻唱需要获得什么授权?
改编权。如果需要对歌曲的词或者曲进行改编均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改编权授权。[1]
举例:某歌手等在节目舞台上表演了改编版《星星点灯》,就涉及到歌词的改编,节目组需要获得歌词的改编权。原作歌词“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被修改为 “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
信息网络传播权[2]。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于发行平台电子缓存、下载、线上或离线收听获得作品的权利。如果将翻唱歌曲进行数位发行,使得公众可以在各大音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网易云、抖音、汽水、咪咕、Apple Music、Spotify、kkbox、mymusic、Pandora、YouTube Music)等进行点播,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举例:改编作品如在短视频平台作为用户自制短视频背景音乐传播,那么短视频平台会通过直接购买、与版权平台合作等方式取得音乐授权,再由平台方授权其用户用以制作视频。这类音乐称为平台方所提供的音乐。但改编作品同样会涉及到原作品的传播,因此需要获得原作品版权所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并支付报酬。
广播权[3]。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涉及到固定时间播放,比如直播、电视台/广播台录播时使用歌曲,则直播主体及电视台/广播台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举例:直播行业渐成为娱乐业态的主流趋势,主播通过直播音乐演唱获取收益成为音乐作品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网络直播属于以有线非交互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因此线上音乐演唱直播应当在进行演唱前获取著作权人广播权的授权。如果直播的演唱视频可以提供回放,则还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复制权[4]。多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涉及复制权,即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如果将改编歌曲以黑胶、CD等唱片形式刻录歌曲进行发行,则涉及到通过数字形式复制歌曲。
表演权[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官方网站上,根据音乐作品表演权内容分为现场表演类和机械表演类。现场演唱翻唱歌曲,翻唱者或者节目方需要提前取得词曲作品的表演权许可。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机械表演的常见场景是商场或咖啡馆播放背景音乐,音乐作品使用者需要向版权所有者取得表演权授权。
发行权[6]。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通过网络渠道之外向公众传播作品,公开出售或赠与有形载体上的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属于发行权范畴。
举例:将改编歌曲以黑胶、CD等唱片形式刻录歌曲属于发行。
三、向谁获取授权?
在初步选曲完成、确定清权主体、明确所需权利后,使用人便可以开始与相关权利人联系获取授权权利。通常而言,权利人有可能将权利保留在自己手上,也有可能将权利授权给其他主体管理。通常情况下,中国的常用授权途径有作者、词曲版权管理公司(Publisher)、音著协。音乐领域可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7]如非集体代管的权利必须向合法的词曲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获得。
四、录音制作者能够得到什么?
获得录音制品保底授权费用及版税收入。改编歌曲制作成为录音制品然后进行数位平台发行这一操作,前期录音制作者可以授权数位平台进行上架,并获得一部分基础的保底授权费用。数位平台上架后,平台用户对音乐进行点击播放或下载,平台会取得收入,数位平台会将这部分收入给录音制作者和词曲作者进行分成。因此,录音制作者及原著作权人都可以从该授权音乐平台获得版税收入。
获得改编词曲版权(或有)。改编后的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两种情形:一、一次授权对应一次性改编,新作品中改编作者不占有任何权利比例,即原作者只同意在节目中的这一次改动。且,行使改编词曲作品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词曲作品著作权利。二、与原作者协商一致,约定改编作者成为改编后的词曲的权利人之一,新作品由原作者及改编作者分享版权比例的情形。[8]
获得录音制品的版权。录音制作者经过对原歌曲进行编曲(arranging)、录音(recording)、混音(mixing)、母带(mastering)等多个工作步骤后形成一个完整的录制版本。录音制作者享有我国著作权法下的录音制品的版权,在规定情形下他人未经许可不可使用其录音制品。[9]
实践中,为了保证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会约定改编后歌曲的录音制品版权全部属于被授权方独立所有并享有相关收益,未经被授权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该等录音制品,不得将该录音制品自行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进行发行实体或在任何数位平台上线,不得对该录音制品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重组、重新混音(Remix)、影音切割等)。
针对歌曲翻唱与发行相关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
第一,使用或改编词曲之前获得词曲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不侵犯原作品完整性、尊重原作品的情况下进行改编。改编翻唱使用者仍应为原词曲作品权利人正确署名。
第二,根据使用行为及场景去获得相应授权。因我国《著作权法》受立法背景等各种因素影响,各项权利控制范围的边界可能存在争议或模糊地带。因此,在获取授权时应尽量在控制获取授权成本的范围内获得尽可能多的授权。同时,结合列明自身所需使用作品的具体场景,从而使授权协议约定的作品用途足够清晰明确,避免侵权。
第三,实践中关注权利人是否完整享有歌曲的全部权利,找准有权授权方,并向该权利人获得授权。
第四,积极关注发行平台提供的数据报告,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录音制作者的权益,在合同中约定原作者就歌曲词曲部分所应收取之版税,概由原作者与合作平台方直接结算,即原作者有权自行与合作平台方进行版税认领、结算,概与录音制作者无涉。改编后歌曲的录音制品版权全部属于改编者独立所有并享有相关收益,与原作者无关。
结语
翻唱主体应根据使用行为及场景去获得相应授权。找准有权授权方,并向该权利人获得授权。在维护原词曲作品著作人的权利情形下,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录音制品的版权不受侵犯。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7]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
[8] 《音乐作品改编,应该这样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22年10月14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